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3
编制说明
《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闽政[2010]4 号《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编制的,力求指导 21 个试点镇科学编制规划,为各设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引导和为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是试点镇编制和实施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导则针对试点镇的特殊性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遵循国家、省有关城市、镇现行城市规划规范和标准并参照国家相关在编标准和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编制而成。导则分二期发布,第一期为总体规划,第二期为主要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和强制性内容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由于导则(尤其是专项规划部分)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研究所(地址:福州市营迹路 4
号,邮政编码:350003,邮箱:fjplan@163.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 年 3 月
目 录
第 1 章 总则……………………………………………………………………1
第 2 章 试点镇主要专项规划的制定…………………………………………3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3
道路工程专项规划………………………………………………………9
给水工程专项规划………………………………………………………14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专项规划………………………………………17
电力工程专项规划………………………………………………………21
通信工程专项规划………………………………………………………26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31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33
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专项规划…………………………………………37
专项规划成果的组成和统一格式……………………………………44
第 3 章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4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及编制管理规定 ………………………4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 … … 46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和指标控制体系 ………………48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53
规划成果…………………………………………………………………53
6.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使用说明………………………………………57
第 1 章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福建省人民政府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以“突出科学发展、实施城乡统筹、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类指导、凸显城镇特色、创新体制机制”为指导思想,着力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以积累经验,提供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划导则。
1.0.2 试点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区总体规划、镇区近期建设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环境卫生、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本导则主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要求。
1.0.3 根据 21 个试点镇现状所处区位及未来发展趋势,将其划分为中心城市组团型、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三大类。镇区位于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组团型;镇区位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试点镇属中心城市边缘型;上述两类以外的试点镇属相对独立型。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人口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市边缘型和相对独立型试点镇按规划人口规模分为大于 20 万人和 6-20 万人两档,本导则按照规模提出相应内容和标准。
1.0.4 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规划执行城市标准。该类型试点镇不必编制镇总体规划,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总体规划纲要)直接编制分区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分区规划要求执行,同时应增加镇域城乡统筹规划内容。专项规划编制按一下要求执行:城市专项规划覆盖到的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可不必编制专项规划,直接按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执行;未编制城市专项规划或未被城市专项规划覆盖到的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应按本导则要求编制主要专项规划。其他两类试点镇必须按本导则要求编制主要专项规划。
1.0.5 试点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规划期限至 2030 年),同时应当对试点镇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规划期限至 2015 年),与试点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与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进行,期限保持一致。
1.0.6 试点镇发展要求较高,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各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实施
过程中应注意适应性和弹性要求:
1、除上款提到的主要专项规划外,试点镇还可根据各自特点增加专项规划的
项目类别,如防洪排涝、消防、综合交通、城镇竖向、管线综合、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旅游、抗震等专项规划。
2、专项规划可根据镇区规模,结合实际采取分项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
3、规划人口 10 万人以上(含 10 万人)人口规模的试点镇,应当编制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10 万人以下试点镇,可在总体规划中以专篇形式体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内容。
1.0.7 专项规划应体现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的发展要求。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优化配置、共建共享的原则,将镇区周边相关地域纳入专项规划范围统筹规划。
1.0.8 本导则针对试点镇的特殊性及发展建设的实际需求,在国家、省有关城市、镇现行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相关在编标准及相关课题研究成果编制而成。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9 为提升规划编制水平,提高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查、审批机关的层级,试点镇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政府审批。
第 2 章 试点镇主要专项规划的制定
2.1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2.1.1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对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社区公共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注进行统筹安排,有效完善试点镇功能。重点考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设施,涉及到镇级以上设施要求在区域范围内统筹考虑。
2.1.2 规划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城市普通中小学学校舍建设标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福建省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
2.1.3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对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综合分析,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
2、科学预测试点镇未来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并在规划中分级、分类对设施进行统筹布局,对各类设施规模提出具体要求,并相应落实到空间。
3、根据各类设施的规模等级、服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确定各类设施的专业建设标准。
注:试点镇公共设施是试点镇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的镇级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是为试点镇社区居民服务,独建或合建配置的配套公共建筑和设施。根据试点镇用地分类(详见试点镇规划导则总体规划部分之表 1-1 及主要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部分之表 3.3-1),公共设施用地(C 大
类)分为 C1 行政管理、C2 教育科技、C3 文化娱乐、C4 体育、C5 医疗卫生、C6 商业金融、C7 社会福利等七个中类,公共服务设施隶属于居住用地 R 大类中的 R12、R22、R32 小类——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本导则将试点镇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统称为“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
4、对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并在规划中提出相应的建议。
5、提出近期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重点项目。
6、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建议。
2.1.4 规划指引
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本导则所指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娱乐、体育、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社区公共服务。
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级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置:10 万人以上试点镇按镇级—街道级—社区居委会级三级设置;10 万人以下按镇级—社区居委会级二级设置。
镇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试点镇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确定。镇级公共服务设施除服务于镇区居民外,还应为周边区域人口服务,其配置项目和配置标准应考虑服务范围内居民的需求。
街道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街道级按服务 3—5 万人的街区考虑,基本对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居住区配置要求。10 万人以上试点镇镇区一般由 3-6 个街区构成。
社区居委会级按服务 3000-8000 人的社区考虑,基本对应《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对社区的配置规模和社区规划建设的要求。社区规模和数量根据试点镇实际确定。
3、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配置,应根据试点镇的职能、规模、人口构成或民族文化传统习俗等情况,并考虑周边地区的设施服务条件,以“资源综合利用”、“以
人为本”和“讲求经济效益”为准则,在上述八类公共服务设施中,选择所需的项目配置,并合理确定其规模和位置。
4、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模式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框架由八大类三个层次构成,镇级设施服务全镇域,街道级、社区居委会级设施主要服务镇区。同一街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行政管理类外,上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替代下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应逐步将此体系向农村社区延伸,促进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拓展。(详见表
2.1-1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
5、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择和配置标准依据相关国标、省标,并参考福建各省级相关部门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确定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详见表 2.1-2)。
(1)表 2.1-2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指导性指标,各试点镇可结合自身特点和条件,综合确定适合的规模和设置方式,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2)商业金融类设施多为营利性公建,更多地受市场的引导,其规模、布点
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弹性,不做硬性规定。非营利性公建应明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予以控制或预留。
(3)镇级及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在专项规划图中落实到布局、规模、用地界线;社区级设施,在规划图中落实到布点,在规划文本中落实到规模。
6、在规划控制体系中,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任务是进行空间的总体控制和平衡,规划中公共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不能减少,但其位置可在一定区域内动态调整,调整内容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和细化。
表2.1-1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体系配置表
|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镇级配置 | 街道级配置 | 社区居委会级配置 | 备注 | |||||
20 万人以上 | 6-20 万人 | 3-5 万人 | 3000-8000 | 人 | ||||||
党政、团体机构 | ● | ● | △ | △ | 属必设公益型,为政府行政管理 | |||||
办公用房及公共活动场所,主要 | ||||||||||
人武部、公、检、法及其派出机构 | ● | ● | △ | △ | ||||||
由政府投资兴建。 | ||||||||||
行政管理 | 各专项管理机构 | ● | ● | △ | △ | |||||
街道办事处 | ● | △ | ||||||||
社区居委会 | ● | |||||||||
专科院校 | ○ | ○ | △ | △ | 属必设公益型,基本上由政府投 | |||||
资兴建,亦可由私人、企业或社 | ||||||||||
职业学校 | ○ | ○ | ○ | △ | ||||||
团等出资兴建。 | ||||||||||
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 | ● | ● | ○ | △ | ||||||
学校) | ||||||||||
教育科技 | ||||||||||
高级中学 | ● | ● | ○ | △ | ||||||
初级中学 | ● | ● | ● | △ | ||||||
完全小学 | ● | ● | ● | ○ | ||||||
托儿所、幼儿园 | ● | ● | ● | ○ | ||||||
科技馆、科技站 | ● | ● | △ | △ | 视具体情况选设。兼有由政府兴 | |||||
建和民营型投资兴建。 | ||||||||||
信息服务站 | ● | ● | ○ | △ | ||||||
广播电视台(站) | ● | ● | ||||||||
图书馆 | ● | ● | ||||||||
文化娱乐 | 展览馆、博物馆 | ● | ● | ○ | △ | |||||
文化馆(或乡镇综合文化站) | ● | ● | ○ | △ | ||||||
影剧院 | ● | ● | ○ | △ |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
体育场馆(如体育中心、体育场、体育馆、 | ● | ● | △ | △ | ||||||
体育文化广场等) | ||||||||||
体育公园 | ○ | ○ | △ | △ | ||||||
游泳场 | ● | ● | ○ | △ | ||||||
体育 | 室内健身场所(如乒乓室、台球室、棋牌 | ○ | ○ | ○ | ○ | |||||
室、健身房等) | ||||||||||
室外健身路径 | ○ | ○ | ○ | ○ | ||||||
居民运动场、馆 | ● | △ | ||||||||
居民健身设施 | ● | |||||||||
综合医院 | ● | ● | ○ | △ | 视具体情况选设。允许具有合法 | |||||
资质人员开设私人诊所。 | ||||||||||
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等) | ○ | ○ | △ | △ | ||||||
急救站 | ○ | ○ | △ | △ | ||||||
防疫站、卫生监督站等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 ● | ○ | ||||||||
医疗卫生 | 休疗养设施 | ○ | ○ | △ | △ | |||||
门诊所 | ○ | △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 △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
乡镇卫生院 | ○ | ● | △ | △ | ||||||
村卫生室 | (行政村配置) | |||||||||
购物中心 | ● | ● | ○ | △ | 本类公建项目乃居民生活之必 | |||||
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 ||||||||||
百货店 | ● | ● | ○ | △ | ||||||
本类公建多由政府组织、个人投 | ||||||||||
商业街 | ● | ● | △ | △ | ||||||
资兴建及经营。具体的公建项目, | ||||||||||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 | △ | ||||||
镇村可根据各自的不同需求选 | ||||||||||
文化用品店、书店 | ● | ● | ● | ○ | ||||||
设。 | ||||||||||
药店 | ● | ● | ● | ○ | ||||||
便利店、农家店 | ● | |||||||||
宾馆、招待所 | ● | ● | ○ | △ | ||||||
超市 | ● | ● | ○ | △ | ||||||
粮油副食店 | ● | ○ | ||||||||
商业金融 | 生产资料、建材、日杂店 | ● | ○ | |||||||
饭店、饮食店、茶馆、酒吧、咖啡座 | ● | ○ | ||||||||
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 ● | ○ | ||||||||
综合服务站、维修服务站 | ● | ○ | ||||||||
洗染店 | ● | ○ | ||||||||
再生资源回收店 | ● | ○ | ||||||||
牲畜屠宰点 | ● | ● | ○ | △ | ||||||
集贸市场 | ● | ● | ○ | △ |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小商品批发市场 | ● | ● | △ | △ | ||||||
产业批发市场 | ● | ● | △ | △ | ||||||
其他专业市场 | ● | ● | △ | △ | ||||||
敬老院 | ● | ● | ○ | △ | ||||||
社会福利 | 残疾人康复中心 | ● | ● | ○ | △ | |||||
福利院 | ○ | ○ | △ | △ | ||||||
社区公共 | 综合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 | 属必设公益型,主要由政府投资 | |||||||
服务 | 兴建。 | |||||||||
综合性社区服务站 | ● | |||||||||
注:①表中“●”表示必需设施;“○”表示可能设置;“△”表示不设置。(一级配置分为城镇级,分为 6-20 万人和 20 万人以上两类;二级配置为街道级,按服务 3-5 万人考虑,基本对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居住区配置要求;三级配置为社区居委会级,按服务 3000-8000 人考虑,基本对应《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要求。)
②表列 8 类公设项目为一般配置项目,视不同具体情况可变更或增减。
表 2.1-2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一般规模 | 设置建议 | 确定依据 | |
行政管理 | 街道办事处 | 建筑面积 700-1200 平方米 | 可与综合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联合或邻近设置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 |
社区居委会 | 建筑面积 100-150 平方米 | 可与综合性社区服务站联合或邻近设置 | 范》 | ||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 | |||||
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 | 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福 | ||||
建筑面积≮1500 平方米 |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按初级中学建制,学 | 建省示范性乡(镇)成人文 | |||
(乡镇成人文化技术 | |||||
用地面积≮6670 平方米 | 校独立设置。 | 化技术学校规程》、《福建省 | |||
学校) | |||||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 | |||||
术学校评估标准》 | |||||
18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标为 25 平方米/ | 每所 18-36 班(省级达标高中最大规模可到 60 | ||||
班)。 | |||||
人,用地面积≯22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 (注:按《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 ||||
高级中学 | ≮9292 平方米;36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 | 其控制指标中的人均用地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项 | |||
标为 21.1 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980 | 目设计、审批时只能减少,不得突破。按《城市 | ||||
平方米,建筑面积≮15915 平方米 | 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其控制指标中的 | ||||
建筑面积指标为最低限额。下同) | 《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 | ||||
12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标为 23.3 平方米 | |||||
教育科技 | 标》(试行)、《城市普通中 | ||||
/人,用地面积≯15540 平方米,建筑面 | |||||
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省 | |||||
初级中学 | 积≮6802 平方米;30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 | 每所 12-30 班。 | |||
级部门意见。 | |||||
指标为 20 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0000 | |||||
平方米,建筑面积≮13580 平方米 | |||||
12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标为 24.2 平方米 | |||||
/人,用地面积≯13068 平方米,建筑面 | |||||
完全小学 | 积≮5394 平方米;36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 | 每所 12-30 班。 | |||
指标为 18.8 平方米/人,用地面积≯25380 | |||||
平方米,建筑面积≮9689 平方米 | |||||
6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标为 15 平方米/ | |||||
人,用地面积≯27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 |||||
托儿所、幼儿园 | ≮1773 平方米; | 每所 6-12 班。 |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 | ||
12 班生均校园用地总指标为 13 平方米/ | 额(试行)》 | ||||
人,用地面积≯4680 平方米,建筑面积 | |||||
≮3182 平方米 | |||||
科技馆、科技站 | 科技馆建筑面积≮500 平方米,科技站建 | 科技馆(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 50 |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及 | ||
筑面积≮300 平方米 | 省级部门意见 | ||||
到 100 万人的城市。试点镇可将科技站、信息服 | |||||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 | |||||
务站、文化站合并设置,具备培训、科普、服务、 | |||||
信息服务站 | 建筑面积≮250 平方米 | 范村(场)信息服务站建设 | |||
文化活动等综合功能。 | |||||
方案》 | |||||
小型馆,服务人口 5 万人,建筑面积 1200 | |||||
平方米,用地面积 1200-1500 平方米; | |||||
服务人口 10 人,建筑面积 2300 平方米, | |||||
用地面积 2000-2500 平方米;服务人口 |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尽可能结合城镇广场、公共 | ||||
15 万人,建筑面积 3400 平方米,用地面 |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 | ||||
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用地十分紧张的 | |||||
公共图书馆 | 积 3000-4000 平方米;服务人口 20 万人, | 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 | |||
城镇或山地城镇,公共图书馆的用地面积应适当 | |||||
建筑面积 45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 准》 | ||||
减少。 | |||||
4000-5000 平方米。 | |||||
中型馆,服务人口 30 万人,建筑面积 | |||||
55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4500-5500 平方 | |||||
米。 | |||||
有条件的试点镇建设,需考虑建设相应的民俗博 | |||||
物馆(或民俗展示中心),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 |||||
小型馆。展览馆、博物馆的设施和建筑 | 护与试点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下这些地区是 | ||||
面积因馆而异,能吸引相当数量观众的 |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地域:①省级以 | ||||
展览最低限度需要 3000 平方米面积,此 | 上历史文化名镇和文化之乡;②闽南文化生态保 | 《科学博物馆的建设标准》 | |||
文化娱乐 | 展览馆、博物馆 | 外,最好要有室外展览场地和宽广的停 | 护区、闽西(龙岩、三明)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 | ||
及省级部门意见 | |||||
车场地。建议:20 万人以上,建筑面积 | 以及今后将要设立的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 | ||||
4000 平方米;6-20 万人,建筑面积 3000 | 内的试点镇(包括厦门、泉州、漳州三个设区市, | ||||
平方米。 | 龙岩的长汀、永定、上杭、连城、武平五县和三 | ||||
明市的宁化、清流、明溪三县,宁德市的福鼎、 | |||||
福安、蕉城区、霞浦和福州市的连江、罗源等)。 | |||||
中型馆能较为全面地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一般 | |||||
需求,适用于人口 20-50 万的中等城市的市文化 | |||||
文化馆(或乡镇综合文 | 中型馆,建筑面积 4000-6000 平方米; | 馆,服务人口 30 万(含)以上的区或镇文化馆。小 | |||
型馆能满足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适用于人 | |||||
小型馆,建筑面积 2000-4000 平方米。 | 《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 ||||
化站) | 口 5-20 万的小城市或县城,服务人口 5-30 万的 | ||||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模≮300 平方米 | |||||
区或镇文化馆。服务人口不足 5 万的地区,不设 | |||||
置独立的文化馆,鼓励文化馆与其他相关文化设 | |||||
施联合建设。 | |||||
20 万人以上:标准舞台,座位数 1000 | |||||
影剧院 | 个左右;6-20 万人:标准舞台,座位数 |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 |||
800 个以上 |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 | 建筑面积 4000-6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 可与综合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园联合或 | |||
年、老年活动中心) | 8000-12000 平方米 | 邻近设置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 | 建筑面积 400-6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 可与综合性社区服务站、绿地联合或邻近设置 | 范》 | ||
年、老年活动站) | 400-600 平方米 | ||||
体育场馆(如体育中 | 5-10 万人,体育场用地面积 4.4-5.6 公顷, | ||||
心、体育场、体育馆、 | 游泳池按千人指标 63-150 平方米计; | ||||
体育文化广场等) | 10-20 万人,体育场用地面积 5.0-6.3 公 |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 | |||
顷,体育馆用地面积 1.0-1.1 公顷,游泳 |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 | ||||
体育公园 | |||||
体育 | 定》对 20-50 万人、10-20 万人、5-10 万人、2-5 | ||||
池按千人指标 63-125 平方米计;20-50 | 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 ||||
万人、2 万人口城镇均有相应设置要求。 | |||||
万人,体育场用地面积 6.9-8.4 公顷,体 | |||||
游泳场 | |||||
育馆用地面积 1.0-1.3 公顷,游泳池按千 | |||||
人指标 50-63 平方米计。 |
续表 2.1-2 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一般规模 | 设置建议 | 确定依据 | |
室内健身场所(如乒乓 | |||||
室、台球室、棋牌室、 | 可因地制宜设置 | ||||
健身房等) | |||||
室外健身路径 | 宜结合绿地安排 | 《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 | |||
体育 | 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 ||||
宜设置 60-100 米直跑道和 200 米环形跑 | |||||
居民运动场、馆 | 道 及 简 单 的 运 动 设 施 。 用 地 面 积 | 可设置于社区公园中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 ||
10000-15000 平方米。 | 范》 | ||||
居民健身设施 | 宜结合绿地安排 | ||||
试点镇规划人口在 20 万人以上的,现有 | |||||
卫生院可按二级乙等综合医院的要求建 | 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 | ||||
综合医院 | 设(床位规模以 100-200 床为宜)。有关 | ||||
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 | |||||
建设用地、建筑面积指标参照国家《综 | |||||
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 110-2008)执行。 | |||||
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 5 万人 1 辆配置,急救 |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社 | ||||
5 辆及以下规模用地面积 1000 平方米, | 中心的最小基本单位为 5 辆。一般宜按 18-50 平 | ||||
急救站 | 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 | ||||
方公里设一个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其服务半径 | |||||
10 辆规模用地面积 1500 平方米。 | 准》、《乡镇卫生院 建设标 | ||||
约为 3-5 公里,人口密集的地区,服务半径可适 | |||||
当减小。 | 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 ||||
门诊所 | 建筑面积 2000-3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 |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 | ||
3000-5000 平方米 | 革与发展的意见》、《急救中 | ||||
医疗卫生 | |||||
建筑面积 1400 平方米。原则上不设住院 | 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如设在其它建筑内,应为 | 心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 | |||
功能病床,可设护理康复床位,每千服 | 相对独立区域的底层,或带有底层的连续楼层, | 制中心建设标准》、《卫生监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务人口(指户籍人口)宜设置 0.3-0.6 张 | 且不宜超过四层。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 | 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 | ||
床位。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病床的,按每 | 可以合并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 | 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村卫生 | |||
床不超过 30 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 得超过 50 张。 | ||||
室建设指导意见》、《城市居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建筑面积 150 平方米。不设病床。 | 可与综合性社区服务站联合设置。 | |||
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 |||||
试点镇规划人口在 6-20 万人的,现有卫 | |||||
乡镇卫生院 | 生院可按甲类卫生院要求建设。建设用 | ||||
地、建筑面积以每床 100 平方米和 80 平 | |||||
方米为宜。 | |||||
村卫生室 | 建筑面积≯60 平方米。不设病床. | 一个行政村建设一所村卫生室。各地亦可因地制 | |||
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 |||||
购物中心 | 营业面积 50000 平方米以下 | ||||
百货店 | 营业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 ||||
保险公司在试点镇一般采取以支公司或营销服 | |||||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 | 财产险机构建筑面积 150-200 平方米, | 务部方式来设置保险机构网点,我省目前每万人 | |||
构 | 人身险机构 300-400 平方米 | 平均拥有基层保险网点 0.6 家。保险机构应布置 | |||
于镇区商业金融中心等人口相对稠密的区域。 | |||||
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结合当地 | |||||
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具体 | |||||
药店 | 营业面积 300-2000 平方米 | 制定。鼓励在乡镇、农村开办零售药店,镇以下 | |||
地区设立的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 20 平方米, | |||||
仓库面积不低于 10 平方米。 | |||||
文化用品店、书店 | 营业面积 300-2000 平方米 | 《零售业态分类》、《城市商 | |||
便利店 | 营业面积 50-100 平方米 | ||||
宾馆、招待所 | 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农 | ||||
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 | |||||
超市 | 营业面积 2000-6000 平方米 | ||||
粮油副食店 | 营业面积 300-2000 平方米 | 范》、《福建省零售药店设置 | |||
生产资料、建材、日杂 | 营业面积 300-2000 平方米 | 暂行规定》、《生猪屠宰企业 | |||
商业金融 | 店 | 资质等级要求》、《农家店建 | |||
饭店、饮食店、茶馆、 | 营业面积 300-3000 平方米 | 设与改造规范》、《城乡集贸 | |||
酒吧、咖啡座 | 市场规范化改造验收标准 | ||||
理发馆、浴室、照相馆 | 营业面积 300-2000 平方米 | 及评分细则》、《城市居住区 | |||
综合服务站、维修服务 | 营业面积 100-300 平方米 | 规划设计规范》等及省级部 | |||
站 | |||||
门意见 | |||||
洗染店 | 营业面积 200 平方米 | ||||
再生资源回收店 | 营业面积 600 平方米 | ||||
牲畜屠宰点 | 营业面积 300-3000 平方米 | ||||
农家店 | 店铺营业面积 40 平方米以上 | ||||
用地面积乡镇所在地应当在 600 平方米 | |||||
以上,市、县城区应当在 1000 平方米以 | |||||
集贸市场 | 上,出入口不少于 2 个(有条件的应当 | ||||
多设进出口),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 | |||||
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 | |||||
农产品批发市场 | 营业面积 30000 平方米以上 | ||||
小商品批发市场 | 营业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 ||||
其他专业市场 | 营业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 | ||||
每所床位数不少于 40 张,建筑面积不得 | 乡镇敬老院可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需 | 《福建省农村敬老院建设 | |||
敬老院 | 低于 600 平方米,双人间建筑面积不得 | 要的同时,整合残疾人康复中心功能,利用现有 | |||
项目实施方案》 | |||||
低于 17 平方米 | 场所、设施、人员等资源,通过合理划分功能区, | ||||
社会福利 | 残疾人康复中心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不用另行建设残疾人康 | 省级部门意见 | ||
复中心。 | |||||
福利院 |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可基本满足城乡群众社会福 | 省级部门意见 | |||
利要求,不需要再设乡镇建设福利院。 | |||||
综合性街道社区服务 | 建筑面积 1500-2000 平方米 | ||||
中心 | |||||
社区公 | 应突出综合服务功能,将党员活动室、就业保障 | ||||
网络、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图书室、 | |||||
共服务 | 《“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 | ||||
综合性社区服务站 | 建筑面积≮200 平方米 | “爱心超市”、社区捐助接收站点、警务室(站)、 | |||
发展规划》 | |||||
老年活动室、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等统筹规划 | |||||
建设,尽可能避免单独设立。 | |||||
2.1.5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区位分析图(标明规划区的地理位置、用地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镇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现状图(标示镇域范围内现状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
3、镇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现状图(标示镇区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用地的范围、性质和主要单位名称)
4、镇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图(标示镇区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性质、布局、用地界线和主要单位名称)
5、镇域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图(标示镇域内规划教育设施的布点、规模、主要单位名称)
6、镇区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图(标标镇区内规划教育设施的布点、规模、用地界线和主要单位名称)
7、镇区医疗保健设施布局图(标示镇区内规划医疗保健设施的布点、规模、用地界线和主要单位名称)
8、镇区文体科技设施布局图(标示镇区内规划文体科技设施的布点、规模、用地界线和主要单位名称)
9、镇区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图(标示镇区内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规模、用地界线和主要单位名称)
10、镇区近期主要建设项目分布示意图(标示镇区近期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用地界线及分布)
(可视试点镇情况把图 7-9 合并表达)
2.2 道路工程专项规划
2.2.1 道路工程专项规划主要任务
根据上层次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规划,具体解决城镇道路以及与城镇道路有关的工程设施的近、远期建设问题,如解决其道路平面的位置、用地红线控制和各组成部分的几何要素、竖向高程控制、道路交通及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布点、用地规模等。
2.2.2 规划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
-1990)、《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及设计规范》(CJJ75-1997)及《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国家课题研究成果)等。
2.2.3 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对城镇对外交通、城镇道路网布局及其规模进行评估、分析、论证,提出路网布局不合理部分的修正意见。
2、根据城镇道路的性质、功能、分类与分级,确定道路设计车速及相关设计参数,包括路段设计车速、交叉口设计车速、曲线要素等。
3、复核、计算道路红线宽度及横断面布置,再根据工程管线规划的要求,对道路宽度及横断面布置进行综合协调,确定道路红线宽度及横断面布置,并对建筑退线提出要求。
4、确定道路平面位置
(1)按道路网布局中确定的道路走向及已确定的道路线形标准、红线宽度等,在小比例尺地形图(一般为 1/1000 或 1/500)上绘出道路中心线、边线平面位置。
(2)对初绘的道路平面进行现场工程踏勘,分析沿线地质地貌,并对沿线建、构筑物做出分类评价,据此提出比较方案或路线修改意见。
(3)对确定后的道路平面进行坐标计算,包括交叉口、转折点、控制点等。
5、确定交叉口类型,确定交叉口规划的各项标准。应结合交叉口交通组织、交通视距和空间景观要求划定交叉口用地红线。对大型交叉口及立体交叉,应做初步方案设计,进行工程可行性分析和比较。
6、确定控制点高程,进行道路竖向规划(1)根据道路工程的要求,初步确定道路交叉口、转折点的控制高程。应做
到经济、合理、可行,尽可能减少土方量和工程构筑物,并与沿线用地高程要求相协调。
(2)与埋设在同一道路内的工程管线(特别是排水管线)协调,对初定的道路竖向及控制高程进行验证修改,合理确定道路竖向规划。
7、确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共交通场站的布点和用地规模。
2.2.4 规划指引
1、道路规划应协调好与用地发展规划的关系,处理好与周边城镇、村庄和对外交通系统的衔接,尤其应加强试点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
2、城镇道路与快速路的联系可与快速路的辅道相衔接。
3、试点镇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规划镇区人口每人 0.8-1.0 平方米计算,停车场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比例宜为 80%-90%,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比例宜为
10%-20%。
4、道路规划应贯彻“公交优先”原则,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干路及双车道公路,公交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5、道路平面
(1)道路平面位置应按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2)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
标。
(3)道路平面规划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
(4)道路平面规划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设置交叉口等。
(5)道路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需求,兼顾远期发展要求。
(6)沿河(江)道路规划时应尽量预留滨河(江)绿地。
(7)明确道路性质、等级及道路网密度、道路面积率等指标。
6、道路横断面
(1)道路横断面规划应在城镇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尺寸及比例应按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和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以保障车辆和人行交通的安全通畅。
(2)道路横断面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近期工程应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3)对现有道路改建应采取工程措施与交通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保障交通安全。
(4)确定道路宽度时需考虑机动车尤其是私家车快速增长等因素。
7、道路竖向
(1)道路竖向规划应参照城镇防洪、排涝标准,结合城镇地形合理确定道路竖向标高,标高确定应适应沿线用地高程和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旧路改造时,道路高程控制应与现状建筑合理衔接。
(2)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3)山区城镇道路及新辟道路的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标高。
(4)道路竖向规划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确定纵坡度。
①沿河道路应根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位于河堤顶的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 0.5 米。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位于河岸外侧道路的标高应按一般道路考虑,符合规划控制标高要求。
②道路竖向规划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③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 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 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 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8、交叉口
(1)道路交叉口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 45°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2)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3)交叉口规划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前期工程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4)在交叉口规划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
(5)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地组织行人过街。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6)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7)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 45°。
表 2.2-1 | 道路交叉口形式 | |||||
相交道路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 路 | ||
快速路 | A | A | A、B | -- | ||
主干路 | A、B | B、C | B、D | |||
次干路 | C、D | C、D | ||||
支 路 | D、E |
注:A 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 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
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但有明显标志标识的平面交叉口。
表 2.2-2 | 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 | (单位:万㎡) | |||||
所在道路 | T字型交叉口 | 十字型交叉口 | 环形交叉口 | ||||
中心岛直径/m | 环道宽度/m | 用地面积 | |||||
干路与干路 | 0.25 | 0.40 | 30-50 | 16-20 | 0.8-1.2 | ||
干路与支路 | 0.22 | 0.30 | 30-40 | 14-18 | 0.6-0.9 | ||
支路与支路 | 0.12 | 0.17 | 25-35 | 12-15 | 0.5-0.7 |
注: 表中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为一般规定,实际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9、道路绿化近期新建、改建道路的道路绿化率宜为 15%-25%,远期道路绿化率 20%-30%。
2.2.5 道路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道路工程规划总图(一般为 1/5000,应绘出道路网络,标注各控制点编号,尽可能标注各控制点坐标、高程)
2、道路工程规划平面图(一般为 1/1000 或 1/500,应绘出道路中心线、边线、交叉口及界线,标注路名、道路红线宽度、曲线要素、控制点坐标、高程等)
3、道路工程规划横断面图(应标注工程管线规划位置及尺寸)
4、道路竖向规划图(应标出道路坡长、坡度、坡向及各控制点、转折点的地面现状高程、规划高程等)
5、主要交叉口规划图
(1)主要平交口规划图(应体现出交叉口交通组织内容、用地控制红线等)
(2)立体交叉规划方案图(包括立交选型、设计标准、用地控制红线等) 6、道路工程规划各控制点、转折点坐标、标高,道路曲线要素一览表。
7、道路交通及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图(应明确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场站的布点和用地规模)
2.3 给水工程专项规划
2.3.1 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中给水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试点镇各规划期给水系统布局框架、水厂或配水厂等给水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对其用地加以预留控制。通过科学的规划,使试点镇给水工程建设成城乡统筹、结构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降耗、经济高效的给水系统,以满足试点镇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3.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2006)、《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20-2009)、《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标准》(CJ 3020-93)等。
2.3.3 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试点镇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现状给水系统和用水情况。
2、按城乡统筹的要求,合理确定水厂供水服务范围、供水水质、水压要求。
3、预测用水量。
4、进行水资源与用水量供需平衡分析。
5、选择水源,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和措施。
6、确定水厂或配水厂规模、位置、用地面积,提出给水系统布局框架。
7、进行输水管道和配水管网布置,管网水力计算。
8、提出近、远期实施建议。
9、估算给水设施建设工程量。
2.3.4 规划指引
1、用水量及供需平衡
(1)规划用水量指标宜分析现状用水情况,按照《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总体规划)》中的指导指标,综合分析后确定。
(2)在水利部门论证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核实水资源量是否满足试点镇用水量要求,以确保试点镇的可持续发展。多个城镇共用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镇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3)进行试点镇水源供需平衡分析时,给水系统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
水资源供水量为试点镇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乘供水天数,再乘系数
1.05-1.10(考虑水厂自身需用水量)。试点镇的日变化系数可取 1.4-1.8。
(4)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合理确定试点镇规模和产业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5)水资源匮乏的试点镇,应发展节水产业,大力提倡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并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水源选择
(1)选择试点镇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试点镇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有关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为依据,并满足试点镇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2)选择地表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其枯水流量的保证率不得低于 90%,当自然状态下河流可取用水量应不大于枯水流量的 25%;当自然状态下河流不能取得所需水量时,应考虑人工调节或其它确保可取水量的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88-2002)中规定的Ⅱ类标准。
(3)选择地下水作为给水水源时,应慎重估算可供开采的地下水储量,不得超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引起次生灾害,并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4)水源为远距离引水时,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5)当水源地在试点镇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试点镇给水系统工程专项规划范围。
3、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工程应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和输配水工程。
(2)临近大中城市的试点镇和位于城镇密集地区的试点镇,应考虑建立与城市或城镇群联建共享的给水系统。
(3)水厂设置应以试点镇总体规划和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镇密集地区的试点镇应统筹规划区域水厂,不单独设水厂的试点镇可酌情设配水厂。给水工程设施应统筹考虑其周边村庄用水的需求,并进行相应的配置。
(4)规划给水范围广或试点镇地形起伏大时,可采用分区、分压给水系统。分压给水系统压力宜按 60 米左右分级。试点镇配水管网的供水压力宜满足大部分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不小于 28 米的要求,且应保证市政消火栓所需最小供水压力,不得小于 10 米水头。
(5)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有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6)有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7)有消防给水要求的管道最小管径宜采用 DN100。4、水源地与水厂、泵站(1)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调节设施大小等
因素确定。
(2)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2.3-1,结合试点镇实际情况选定,水厂厂区和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地带,并宜与绿化用地相结合。
表 2.3-1 | 试点镇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单位:米 2·日/米 3) | ||||
建设规模 | 净水厂 | 配水厂 | 泵站 | ||
(万米 3/日) | (常规工艺) | ||||
1-2 | 1.20-1.00 | 0.50-0.45 | 0.40-0.35 | ||
2-5 | 1.00-0.70 | 0.45-0.40 | 0.35-0.25 | ||
5-10 | 0.70-0.50 | 0.40-0.30 | 0.25-0.20 | ||
10-30 | 0.50-0.30 | 0.30-0.20 | 0.20-0.10 | ||
30-50 | 0.30-0.10 | 0.20-0.08 | 0.10-0.03 | ||
2.3.5 给水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给水管网现状图*(标绘输配水管走向、管径、长度)
2、管网平差成果图——最高日最高时
3、管网平差成果图——最高日最高时+消防时
4、管网平差成果图——事故时
5、管网平差成果图——最大转输时(管网平差成果图标绘输配水管走向、管径、长度;管道流量、水头损失;
加压站、高位水池位置及规模;各节点流量、水压标高、地面标高、自由水压)
6、给水系统近期规划图*(标绘近期取水点、浑水输水管;水厂、加压站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管网走向、管径、长度、高位水池位置及容量)
7、给水系统规划图(标绘近期取水点、浑水输水管;水厂、加压站位置、规模及用地面积;管网走向、管径、长度、高位水池位置及容量)
8、水源分布图*(标绘河流、现状和规划水库流域面积、调节库容、可供水量等)
2.4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专项规划
2.4.1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中排水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试点镇各规划期排水系统布局框架、污水厂或泵站等排水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对其用地加以预留控制。通过科学的规划,使试点镇排水工程建设成城乡统筹、结构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降耗、经济高效的排水系统,以满足试点镇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4.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3
-2006)、《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 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福建省城市及部分县城暴雨强度公式》(DBJ13-52-2003)等。
2.4.3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试点镇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现状排水系统及存在问题。
2、确定排水体制,排放标准。
3、充分考虑城乡统筹的可能,确定排水工程服务范围。
4、预测排水量。
5、进行排水系统布置,排水管道水力计算,确定管道断面尺寸,主要控制点的标高,设计坡度,埋设深度,泵站和污水处理厂的规模、位置、用地面积,出水口位置;污水处理方式和综合利用途径。
6、近、远期实施建议。
7、排水工程量估算。
2.4.4 规划指引
1、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原则上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某些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条件适宜
或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件特殊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2、污水量
(1)污水量应由服务范围内试点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2)污水排放系数取 0.70-0.85。
(3)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试点镇污水量计算应考虑 10%左右地下水渗入量。(4)试点镇污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雨水量
(1)暴雨强度计算可采用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2)径流系数可比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相关规定分析确定,一般镇区可取 0.4-0.8,镇郊可取 0.3-0.6。
4、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由污水排除系统、雨水排除系统及合流制雨污水排除系统组成。(2)污水受纳水体应满足其水域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有足够的环境容量;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符
合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要求。
(3)城镇密集地区试点镇跨镇污水排除系统应统筹规划、联建共享,并根据试点镇及相关城镇群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地形以及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系统布局。
(4)分散独立分布的污水排除系统的规划布局,应根据试点镇的规模、布局,结合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5)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系统工程规划范围。
(6)雨水排除系统应根据试点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道路布局、坡向及雨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简捷、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系统布局和管网布置。
(7)雨水工程应与防洪排涝工程相协调;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时雨水排除系统应注意与污水截流干管协调布局。
(8)雨水排除系统应充分利用镇区池塘、湖泊和洼地调节雨水径流。(9)局部低洼易涝地,应提出改造措施。
5、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
(1)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
防护距离,站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 米的绿化地带。
(2)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 2.4-1 和 2.4-2 规定。
表 2.4-1 雨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米 2·秒/升)
建设规模 | 雨 水 流 量(升/秒) | ||||
20000 以上 | 10000-20000 | 5000-10000 | 100-5000 | ||
用地指标 | 0.4-0.6 | 0.5-0.7 | 0.6-0.8 | 0.8-1.1 | |
注:①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生活区面积;②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④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 2.4-2 |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米 2·秒/升) | ||||||
建设规模 | 污 水 流 量(升/秒) | ||||||
2000 以上 | 1000-2000 | 300-600 | 100-300 | ||||
用地指标 | 1.5-3.0 | 2.0-4.0 | 2.5-5.0 | 4.0-7.0 | |||
注:①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生活区面积;②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③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卫生防护距离。
(3)应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污水处理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进行污水处理厂布局,促进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的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环保部门协商确定。
(4)污水处理厂规划预留用地面积应按表 2.4-3 范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析比较后选取。
表 2.4-3 | 试点镇污水处理厂用地估算面积 | (单位:米 2·日/米 3) | |||||
处理水量 | 一级处理 | 二级处理(一) | 二级处理(二) | 人工湿地 | |||
(万米 3/日) | |||||||
1-2 | 0.6-1.4 | 1.0-2.0 | 4.0-6.0 | ||||
2.5-3.0 | |||||||
2-5 | 0.6-1.0 | 1.0-1.5 | 2.5-4.0 | ||||
5-10 | 0.5-0.8 | 0.8-1.2 | 1.0-2.5 | ||||
注:①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②二级处理(二)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沼气利用等。
7、污水处理与雨污水综合利用(1)污水处理工艺宜应因地制宜选择采用简单、低耗、高效的污水处理方式。
(2)排入试点镇污水系统的污水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
准》(CJ 3082)的规定。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废水受纳体或再生利用,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3)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处理程度。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试点镇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4)对接入试点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工业企业的工业污废水,要对其排污企业行业性质、用排水情况、污染物排放类别、性质、数量进行认真调查、甄别,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之前,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接管标准或者与试点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排放浓度、数量,防止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不适宜接入试点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标后再利用或排入受纳水体。
(5)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考虑雨水资源和污水处理的综合利用途径。
(6)污水再生利用,其水质根据用途应分别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的有关规定。
2.4.5 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排水工程现状图*(标绘排洪沟渠位置、走向、断面尺寸、坡度、沟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排水管渠位置、走向、管径、坡度、管内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排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2、污水系统规划图(标绘污水系统分区界线、分区污水量;污水干管位置、走向、管径;污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3、污水分区规划图(标绘各分区污水管位置、走向、管径、坡度、管内底标高;污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4、污水近期规划图*(标绘近期污水系统分区界线、分区污水量;污水管位置、走向、管径、坡度、管内底标高;污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5、雨水系统规划图(标绘雨水系统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排洪沟渠位置、走向、断面尺寸、坡度、沟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雨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6、雨水分区规划图(标绘各分区雨水管渠位置、走向、管径、坡度、管内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分区雨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7、雨水近期规划图*(标绘雨水系统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排洪沟渠位置、走向、断面尺寸、坡度、沟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雨水管渠位置、走向、管径、坡度、管内底标高、出口位置和标高;雨水设施规模、位置、用地面积)
2.5 电力工程专项规划
2.5.1 电力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中电力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试点镇各规划期高压线路走廊和地下通道、变电站和开闭所站址等供电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规模,对其用地加以预留控制。通过科学的规划,使试点镇电网建设成网络坚强、结构合理、安全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电网,不断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以满足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5.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56-2006)、《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18-200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 电气专业设计实施细则》、《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
2.5.3 电力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现状供电设施的布局、供电能
力、电网供电可靠性以及负荷分布。
2、进行负荷预测,包括分区和总量负荷预测。负荷预测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
并选定一个方案作为规划设计的基础。
3、确定规划各分期的目标、电网结构的原则、供电设施的标准,提出规划技
术原则。
4、进行电力和电量平衡,提出对试点镇电网供电电源点(110 千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地方)发电厂等)的建设要求*。
5、进行输电网、高压配电网及中压配电网规划。
(1)依据各规划期预测的负荷水平,确定各规划期输电网、高压配电网的电
网布局。主要对变电站的位置、用地面积、容量及数量、进出线回路,变电站的
供电区域、高压线路的路径、走廊和结构等进行规划。
(2)根据变电站布点、负荷分布、负荷密度、供电半径,确定变电站的供电
范围,根据负荷密度及负荷转供能力的需要,确定中压线路容量及电网结构。主
要确定开闭所容量及数量、位置、用地面积、进出线回数、10kV 配电主干线走向、
导线截面及线路(架空线路或地埋电缆)敷设方式。
6、工程量统计、近远期实施建议。
2.5.4 规划指引
1、负荷预测
(1)负荷预测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试点镇负荷预测一般采用自然增长法、类比法、负荷密度法(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法及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及人均用电量法预测方案,相互校核、补充,并选定一个方案作为电网规划设计的基础。
(2)应给出分区的负荷预测结果以及分电压等级的负荷预测结果。
(3)在中压配电网规划中还要做好具体地块负荷的分布预测,即需将分区的负荷预测结果分解落实到各地块中,以利于变电站的布点和电网的布局。
(4)预测所得的规划用电负荷,在向电源侧归算时,应逐级乘以负荷同时率(K1,K2,K3…),也可采用综合需要系数(Kc)表达。综合需要系数(Kc)视负荷特征及用电性能确定,但均应小于 1。
2、规划用电指标
规划人均综合用电量指标及规划人均居民生活用电量指标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选取。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及规划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参照表 2.5-1-表 2.5-2 选取。
表 2.5-1 规划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建设用地用电类别 | 单位建设用地负荷指标 | |
(千瓦/公顷) | ||
居住用地 | 100-300 | |
公共设施用地 | 200-800 | |
工业用地 | 200-600 | |
物流仓储用地 | 20-40 | |
对外交通用地 | 10-20 | |
镇区道路用地 | 10-15 |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150-200 | |
绿化与广场用地 | 10-15 | |
注:带加工类综合物流负荷指标可参考一类工业取值。
表 2.5-2 规划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建筑用电类别 | 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 | ||
(瓦/平方米) | |||
居住建筑 | 25-40 | ||
高层办公建筑 | 60-80 | ||
中、多层办公建筑 | 30-50 | ||
酒店、宾馆 | 40-80 | ||
公共建筑 | 商场、购物中心 | 30-50 | |
中学、小学、幼儿园 | 15-30 | ||
医疗服务设施 | 25-40 | ||
体育设施 | 20-40 | ||
其它综合服务设施 | 30-50 | ||
工业建筑 | 25-50 | ||
注:①本表指标适用于已做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②未注明的交通用地、公园绿地、停车场等负荷指标视地方情况确定。③表中所选用的负荷指标为规划区内同类建筑用电归算至 10kV 电源侧的指标。
3、供电电源及电力(电量)平衡(1)试点镇的供电电源,应优先选择区域电力系统供电。
(2)试点镇发电厂和电源变电站的选择应以县(市)域供电规划为依据,并应符合厂、站建设条件,线路进出线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等要求。
(3)应在预测用电负荷的基础上及现有电源变电站、发电厂的供电能力、供电方案,考虑合理的备用容量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确定不同规划期限的电力余缺额度,提出各规划期内需增加电源变电站和发电厂的装机总容量。
4、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中位于城市组团型及中心城市边缘型的试点镇,建议逐步取消 35 千伏电压等级。
5、电网规划
(1)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并能相互支援,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对重要用户的供电安全。
(2)电网规划建设应与电源规划配套,应按城镇规划布局、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线综合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电网中各级电压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隧道等电力设施的位置、用地(或建筑面积)。
(3)各电压等级电网变电容量应按变电容载比进行配置,建议试点镇容载比按负荷中等增长或较快增长情况选取,各电压等级电网的容载比见表 2.5-3 所示。
表 2.5-3 | 各电压等级城网容载比选择范围 | ||||
负荷增长情况 | 较慢增长 | 中等增长 | 较快增长 | ||
年负荷平均增长率 | 小于 7% | 7-12% | 大于 12% | ||
220 千伏 | 1.6-1.9 | 1.7-2.0 | 1.8-2.1 | ||
35-110 千伏 | 1.8-2.0 | 1.9-2.1 | 2.0-2.2 | ||
(4)220 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一般为沿城镇外围以架空方式敷设。
(5)中心城市组团型试点镇在负荷密集区、用电量很大的区域,宜采用 220
千伏深入试点镇区的供电方式;中心城市边缘型及独立型试点镇在负荷密集区、用电量很大的区域,可采用 110 千伏深入试点镇区的供电方式。
(6)为充分利用通道,节约用地,一般试点镇镇区输电线、高压配电线路建议采用同杆(塔)双回或多回架设;位于沿海风力较大区域的试点镇镇区输电线、高压配电线路视实际情况可采用同杆(塔)双回架设。
(7)中压配电网
1)中压配电网应依据变电站的位置、负荷密度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分区配
电网。分区配电网应有大致明确的供电范围,一般不交错重迭,分区配电网的供电范围应随新增加的变电站及负荷的增长而进行调整。
2)中压配电网主干线导线截面宜按规划一次选定,在不能满足负荷发展需要
时,可增加新的中压供电馈线或建设新的变电站,并为新的变电站划分新的供电分区。
3)试点镇区 10 千伏配电线路供电半径一般不大于 5 公里。
6、供电设施
(1)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运输方便;应当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试点镇规划新建的 220 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外式或户外 GIS 结构,新建的 110 千伏、35 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
(3)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符合相关设计规程,其设施用地应纳入各阶段试点镇规划,统筹安排。
(4) 变电站主变及用地按终期规模规划,一般宜按 3-4 台规划,变电站主变及用地规模指标参照表 2.5-4 选定。
表 2.5-4 35-220 千伏变电站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电压等级 | 标准主变装机 | 户内 GIS 占地面 | 户外 GIS 占地面 | 户外式占地面 | |
(台×兆伏安) | 积(平方米) | 积(平方米) | 积(平方米) | ||
35 千伏 | 3×5.6-3×31.5 | 2000-3500 | |||
110 千伏 | 3-4×(31.5、3×40、 | 3000-5000 | 4000-6500 | 6000-10000 | |
3×50、63) | |||||
220 千伏 | 3-4×(180、240) | 5000-10000 | 8000-18000 | 25000-38000 | |
7、架空输电线路及中高压配电线路(1)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 35 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镇
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用地,并加以保护。
(2)试点镇 220 千伏及以上线路应架空敷设,35 千伏及 110 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可架空敷设,同时尽可能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建设密集区的 35
千伏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110 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3)架空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按表 2.5-5 选定。
表 2.5-5 | 35-500 千伏高压架空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 |||
电压等级 | 单 双 回(米) | 同塔四回(米) | ||
500 千伏 | 60-70 | 75-80 | ||
220 千伏 | 35-45 | 45 | -60 | |
110 千伏 | 20-30 | 30 | -40 | |
35 千伏 | 15-25 | |||
(5)10 千伏及以下线路应采用电缆暗敷,现状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6)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排管(或电力电缆沟,电缆沟应采用隐蔽式),电力排管一般布置在道路人行道上。
8、变电站、高压走廊等供电设施用地应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中,加以预留控制。
2.5.5 电力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电网现状图 [绘制中高压(10 千伏、35 千伏及以上)电网现状图,图中表示现状电源、变电站位置和容量、中高压网络布局和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要求等]
2、负荷分布图(标绘分区负荷预测分布及地块负荷预测分布)
3、高压地理接线图*(标绘电源、高压变电站分布、容量、网络布局以及与上级电网连接情况等)
4、高压输配电网(网架)规划图(图中落实地理接线图中的电源、高压变电站位置、用地和容量、高压网络布局和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电压等级、高压走廊用地范围)
5、10 千伏中压配电网规划图 [标绘开关站(开闭所)分布、建筑面积、供电容量、中压网络布局和线路走向、敷设方式]
6、变电站及开关站(开闭所)供电分区图(图中明确各变电站、开闭所的供电区域)
7、电缆通道布置图(标绘主次干道上电缆通道的位置、型式、通道容量)
8、变电站选址图(主要对近期建设的变电站进行预选址,以图则形式表示,图中表示变电站规模、电压等级、占地面积、建设时序、所在村镇名称、现状用地性质等)
(图 2-6 分近、远期表述,电网较简单的试点镇可视情况把图 4-5、图 6 -7 合并表达。)
2.6 通信工程专项规划
2.6.1 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中通信设施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对通信固定局址、有线电视、数据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等,以及通信传输在城市空间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引导试点镇通信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方向发展,实现
三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从而保证通信系统的畅通和稳定,提高试点镇信息流的流通效率,促进试点镇的整体发展。
2.6.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地电话网用户线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006-2003)、《接入网工程设
计规范》(YD/T5097-2001)、《综合营业厅设计标准》(YD5047-2005)、《县(市)
邮电支局所工程设计规范》(YD2006-1992)、《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设计规范》
(GY 5075-2005)、《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城市
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CECS165:2004、《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
准》(DBJ13-105-2008)、《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停规定》(YD5191
-2009)、《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设计规范》(YD/T5115-2005)、《城市工程管线综
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等。
2.6.3 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通信有关基础资料;预测通信
需求量、用户普及率和装机容量。
2、确定近、远期邮政局所、电信局所、移动通信局所、宽带(IP)局所、广
播电视局所等设施的选址、规模。
3、确定电信局所交换区界,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位置及服务范围。
4、确定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接入网机房(光交接点)位置及服务范围。
5、划定规划范围内电台、微波站、卫星通信设施控制保护界线。
6、确定地下通信管道的布局,主干路由和主要配线路由以及管孔数量。
7、工程量统计,近、远期实施建议。
2.6.4 规划指引
1、通信工程包括电信、邮政和广播电视,其中电信分固定通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无线电通信等。
2、用户预测(1)普及率法一般适宜固话用户、移动用户、数据用户及有线电视用户进行预测。
(2)固话用户及有线电视用户可采用单位建设用地指标法(或单位建筑面积
指标法)校核。 |
(3)各类通信用户普及率参照表 2.6-1 选定。 | |||
表 2.6-1 | 各类通信用户普及率指标表 | ||
通信用户分类 | 普及率 | ||
固定电话 | 40-50 线/百人 | ||
公用电话 | 1-1.5 线/百人 | ||
数据用户 | 20-40 线/百人 | ||
移动电话 | 50-75 部/百人 | ||
有线电视住宅用户 | 100 线/百户 | ||
有线电视非住宅用户 | 住宅用户数的 10% |
(4)固话用户、有线电视用户单位建筑面积指标参照表 2.6-2 选定。
表 2.6-2 |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 ||||
建筑类别 | 电话指标 | 电视指标 | |||
(线/百平方米) | (终端/百平方米) | ||||
居住建筑 | 1.0-2.0 | 1.0-1.5 | |||
办公建筑 | 1.5-2.5 | 0.1-0.2 | |||
商业建筑 | 0.3-0.8 | 0.3-0.5 | |||
教育设施 | 0.2-0.25 | 0.2-0.25 | |||
综合服务设施 | 0.5-1.5 | 0.3-1.0 | |||
工业建筑 | 0.25-0.5 | 0.2-0.3 | |||
物流仓储建筑 | 0.1-0.2 | 0.1-0.2 | |||
注:未注明的交通用地、公园绿地、停车场等指标视地方情况确定。
(5)规划住宅固话、有线电视用户指标参照表 2.6-3 选定。
表 2.6-3 住宅固话、有线电视用户的最终需求指标
住宅分类 | 一类住宅 | 二、三类住宅 | 四类住宅 |
电信业务需求线(线/户) | 1-2 | 2-3 | 3-5 |
有线电视终端需求(终端/户) | 1-2 | 2-3 | 3-5 |
3、网络、局址规划(1)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积极推进通信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
(2)通信局、所应当本着各运营商共同使用的原则进行建设。(3)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4)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 110
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6)电信端局局址用地宜为 3000-4500 平方米,用地面积指标参照表 2.6-4
选定。
表 2.6-4 电信端局用地面积指标表
交换设备容量(万门) | >8 | 4-6 | 2-4 | <2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7)通信用户数在 301-600 户时,应设置光电交接间,交接间使用面积 10
平方米,通信用户数在 601-2400 户时,应设通信交接机房(接入网机房)。当用户数在 601-1000 户时,机房使用面积预留 45 平方米,当用户数在 1001-2400
户时,机房使用面积 54 平方米。
(8)通信交接机房和交接间应由多家运营商共同使用。
(9)移动通信局址一般按服务 20 万户左右设 1 个,用地宜为 3000-4500 平方米;移动基站服务半径按为 500-1000 米规划,所需建筑面积宜为 40-60 平方米。
(10)人口小于 20 万人的试点镇测算出移动基站需求量,人口大于 20 万人的试点镇建议编制移动基站布局专项规划。
(11)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覆盖用户及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2.6-5 的规定。
表 2.6-5 有线电视覆盖用户及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站址类型 | 建筑面积 | 覆盖用户范围、数量 | |
(平方米) | |||
分中心 | 80-150 | 4-6 万户,管理4-5个小区管理站 | |
管理站 | 20-30 | 1-1.2万户,半径 3 公里-5 公里,管理 | |
(即分前端或广电传输基站) | 4-5个片区机房 | ||
片区机房 (接入网机房) | 10-20 | 用户 500-2000 户 | |
4、邮政设施(1)一般每 3-6 万人设置邮政支局,邮政支局建筑面积指标参照表 2.6-6
选定。
表 2.6-6 邮政支局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服务人口(万人) |
一等邮政支局 | 2000 | 5-6 |
二等邮电支局 | 1500 | 4-5 |
三等邮电支局 | 1000 | 3-4 |
注:邮电支局服务半径依据业务总量密度设置,在 0.7 公里-4 公里之间。
(2)一般每 1.5-3 万人的街区宜设邮政所。邮政所建筑面积按 150-200 平方米规划,服务半径依据人口密度设置,在 0.6 公里-1.5 公里之间。邮政所设置标准可参照表 2.6-7 选定。
表 2.6-7 邮政所设置标准表
人口密度(人/平方公里) | 2500-5000 | 5000-10000 | 10000-20000 |
服务半径(公里) | 1.5-1.1 | 1.1-0.7 | 0.7-0.6 |
5、通信管线(1)通信线路应下地敷设,不得新建架空通信线路;现状架空通信配线应逐步
改为地下埋设。
(2)通信管道应采用综合通信管道型式。通信管道包含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统筹规划,同期建设或预留通道。
(3)在城镇主次干道上均应设置通信管道,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人行道(或绿化带)下,每隔 200-300 米设过街管道。
(4)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6、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应严格控制新建或改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经规划
认定须保留者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7、通信设施用地应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中,并加以控制预留。
2.6.5 通信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通信现状图*(标绘现状邮政局所、通信局所、广电中心、卫星接收站和
微波通信站等通信设施规模、分布和范围,通信线路、干线分布位置和敷设方式、微波通道位置等)
2、通信业务量分布图(标绘分区通信业务量预测分布及区块通信业务量预测
分布,通信业务量主要指固定电话及有线电视)
3、通信设施布局图[ 标绘邮政局所、通信局所(电信、移动、数据)、通信
接入网点规模、分布及用地(或建筑面积),广电中心、广电接入网点、微波站及其他通信设施规模、分布及用地(或建筑面积)等]
4、通信光接入网分布图(标绘光交接点交换区范围,主要指固定电话网)
5、有线电视光接入网分布图(标绘光交接点交换区范围)
6、通信管道布置图 [标绘主次干道上通信管道的位置、型式、管道容量(管
孔数),微波通道位置、宽度和高度控制]
(图 2-5 分近、远期表述;通信现状图视试点镇实际情况,现状设施较少时可并入公共服务设施现状图。)
2.7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
2.7.1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落实总体规划阶段中燃气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并应与省 LNG 项目衔接,进一步明确近、远期燃气气源、供应方式、用气量、现有燃气供应设施调整改造、新建燃气供应设施位置及输配系统等以便尽快建成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燃气系统,实现环境、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7.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1992)、《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
2.7.3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分析燃气供应现状。
2、确定气源方案及供应方式。
3、确定燃气规划基础数据,各类型用户用气耗热指标,用气高峰系数,预测
近、远期燃气用气量。
4、确定近、远期管道燃气和瓶装气供应设施数量、规模、选址、用地面积、
工艺流程、平面布置要求,预测流通钢瓶数量。
5、确定调峰措施,确定管网压力级制,输配干管布置原则,布置输配管网,
根据管网水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提出重要穿跨越工程方案。
6、确定汽车加气站建设形式、选址、工艺流程。
7、确定组织机构,并对后方设施进行选址。
8、确定近、远期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等。
2.7.4 规划指引
1、燃气供应现状应分析能源结构,现有燃气气源、燃气供应设施、管网的现
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燃气居民用户、商业公建用户、工业用户等各类型用户的数量、分布及发展情况。
2、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气源方案,并对气源的可靠性进行分析,选择近期经济合理兼顾远期的气源。规划应考虑与省 LNG 项目衔接,宜优先选择天然气。
3、应根据不同气源不同供应方式,按供气规模、供气特点进行技术与经济比
较,确定燃气供应方式。
4、各类型用户用气耗热指标
(1)应根据居民、商业公建、工业等用户进行实际用气量调查,并结合试点镇的产业结构及城镇特点,分析确定各类型用户的能源结构及用气耗热指标、气化率等参数。当缺乏资料时,参数的确定可参考市(县)燃气专项规划或相似城镇经验确定,并应符合城镇燃气发展的一般规律。
(2)暂住人口因其生活水平、生活习惯、居住条件等同户籍人口差异较大,其用气耗热指标可低于户籍人口。
(3)未可预见量可按总用气量 5%-10%计。
5、计算近、远期不同供应方式预测不同的燃气用气量应含耗热量、年用气量、
日均用气量、计算月平均日用气量、高峰小时用气量等,用气高峰系数应根据实际用气量变化规律的统计资料来确定,当缺乏资料时可参考规范或相似城镇确定。
6、供应设施
(1)燃气供应设施的选址宜靠近负荷区、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和通讯等条件,少占用耕地,并应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距离。
(2)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 1 立方米时,可将其气化间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
(3)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储配(二级)站、灌瓶站及燃气器具检测维修站等服务范围较大的设施应按市县一级统一考虑,应尽量依托城市,实现区域配置、资源共享。
(4)应取消或改造不规范的简易瓶装供应点。
7、管道输配系统(1)管网压力级制建议按一级规划。
(2)在安全供气,布局合理的原则下,尽量减少穿跨越工程,主干管应成环布置。
(3)近期管道的输配能力按远期气源负荷进行计算,并考虑不确定因素适当留有发展变化的弹性,按近期气源负荷进行校核。
8、在有条件的试点镇,燃气设施应与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收。
2.7.5 燃气工程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供应设施及输配管网现状图*(标示规划范围内现有的灌瓶站、瓶装供应
站、气化站等位置、规模,输配管网管径、长度等)
2、近期供应设施及输配管网规划图(标示近期灌瓶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
等位置、规模,近期输配管网走向、管径、长度等)
3、远期供应设施及输配管网规划图(标示远期灌瓶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
门站、汽车加气站等位置、规模,远期输配管网走向、管径、长度等)
4、门站总平面布置图*(标绘调压装置区、综合用房等)
5、LNG 气化站总平面布置图*(标绘低温贮槽、气化器、加热器、缓冲罐、
调压计量区、生活区等)
6、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总平面布置图*(标绘充装台、调压计量站、干燥系统、
缓冲罐、压缩机房、储气瓶组、变配电室等)
7、瓶组站平面布置图*(标绘瓶组间、空温气化器、值班室等)
8、LPG 瓶装供应站平面布置图(标绘实瓶库、空瓶库、维修用房、库房、
营业用房等)
2.8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2.8.1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引下,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进行预测,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城镇固体废弃物提出相应的收运处理对策,对环卫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划。
2.8.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17-2009)、《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
2.8.3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对环境卫生发展事业进行预测。预测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
业固体废物、粪便产生量、环境卫生服务人口、专业队伍规模等。
2、对城镇固体废弃物制定相应的收运处理对策。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垃圾、
建筑垃圾、医疗垃圾、水上船舶垃圾等。
3、对环卫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废物箱。
4、对环卫工程设施进行规划。主要有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垃圾处理设施、
水上垃圾码头、洒水车供水器、进城车辆清洗站等。
5、对环卫专用车辆进行预测。包括垃圾收集运输车辆、道路清扫车、洒水车、
粪便运输车辆等。
6、对基层环卫机构及环卫停车场进行规划。
7、环境影响分析。对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气体、液体、固体、噪声污染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8、编制近期环卫设施建设规划,提出近期技术经济指标与投资估算。
2.8.4 规划指引
1、环卫发展预测(1)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采用人均指标法和增长率法预测。人均指标可按 0.8-1.3 公斤/人·天计算。(2)建筑垃圾产量预测建筑垃圾产量按城镇拆迁建筑的性质和面积确定,预测指标按 0.5-1.5 吨/
平方米计算。
(3)粪便清运量预测
粪便产量按人均指标法预测,粪便清运量结合粪便管道排放率,按粪渣的 20%
确定。
2、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理对策(1)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对策
试点镇应结合相关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分析比较选择收集方式,经济发达的试点镇原则上应尽早实现分类收集,经济较发达和欠发达试点镇远期规划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清运容器密闭化、机械化,并与家园清洁行动相衔接,采取“村收集、镇中转、县(市)处理”的模式,试点镇一般采用区域共享或所在县、市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需自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的试点镇,宜采用卫生填埋为主。乡镇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危险废弃物外)应根据不同特点考虑处理方法,尽可能地综合利用。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必须在远离镇区和城镇水源保护区的地点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单独安全处理和处置,其中医院、卫生院的有毒有害医疗垃圾应集中焚烧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同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重点预测分析对试点镇的影响,保证试点镇的安全。
(2)垃圾分类收集规划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垃圾分类收集办法,分类不宜超过 5 类。
(3)其他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理对策在未建设有完善污泥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严格按照《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含水率进行控制,污泥应结合当地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填埋、堆肥、焚烧、综合处理等方法进行处置。
采用垃圾焚烧的试点镇,未经过固化处理的飞灰不得混入垃圾填埋场处置。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规划指引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应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设,对重要地段或景点风景区,公厕标准可提高档次建设。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规划指引(1)垃圾转运站
试点镇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站 200-1000 平方米,设置标准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执行。对采用人力方式收运,垃圾产量小于
10 吨/天的,宜采用垃圾收集站的方式,收集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2)贮粪池在城镇污水处理尚不完善的近中期,贮粪池具有过渡性质,可以作为临时市
政设施。贮粪池应建在城镇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量及其分布,根据粪便日储存周期和利用等因素确定。
(3)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候选场址不低于 3 个。
试点镇应因地制宜选用高效低污染的焚烧炉。(4)进城车辆清洗站
车辆清洗站宜与加油站、加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专项规划中只定原则,不选点布局。
5、环卫专用车辆预测
中型道路清扫车清扫机动车道面积按 12 万平方米/辆确定;道路洒水车数量按道路冲洗强度和道路洒水面积确定。
6、环卫停车场
各地视自身情况考虑设置环卫停车场,停放车辆数量按 2-3 辆/万人规划,停车场用地指标按 150 平方米/辆确定。
2.8.5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环境卫生设施现状图(包括现状转运站、公厕、环卫停车场、环卫机构、
车辆清洗站、垃圾处理厂等环卫设施)
2、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布局规划图(分近远期规划的公共厕所,包括用地面积、
公厕类别;垃圾收集站,包括用地面积、收集站型式)
3、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布局规划图(分近远期规划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包括用
地面积、转运站型式;水上环卫工程设施,包括用地面积、型式;垃圾处理厂,
包括用地面积;车辆清洗站,选址定点;环卫停车场及环卫机构,包括用地面积;环卫洒水车供水器,包括选址定点;贮粪池,包括用地面积)
4、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及运输路线规划图(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经各转运
站至垃圾处理厂的运输路线)
5、县(市)域垃圾处理场布局规划图*(县(市)域内规划的垃圾处理场,
包括处理工艺、用地面积)
2.9 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专项规划
2.9.1 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主要任务
以上位规划为依据,深入调查和确定绿化的各项发展指标,部署试点镇各类绿地的发展,确定绿地面积、绿化树种、特色、功能、设施等具体内容;安排近期重点项目,保障试点镇绿化与大环境绿化的协调发展;根据试点镇地形地貌、山川河流等自然条件和地域文化特色,提出塑造空间形态和城镇景观风貌的具体指引。
2.9.2 执行或参照执行的主要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等。
2.9.3 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1、绿地系统规划
(1)分析试点镇现状情况。统计分析各类绿地现状,分析城市绿地发展的优势与动力,存在问题与制约因素;确定绿地系统规划的依据、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目标、绿地指标。
(2)确定镇域绿地系统规划结构与布局和分类发展规划,统筹考虑镇区周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地、农田等生态系统,构筑以镇区为中心,覆盖整个镇域,城乡一体化的绿地系统。
(3)确定试点镇规划建成区绿地系统规划布局、结构与特点,突出点、线、
面相结合和垂直绿化系统。充分利用自然山水条件,重视河岸、湖岸、海岸等重点部位绿带设置。
(4)确定试点镇绿地分类规划。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的性质、规模、位置、出入口方位、容量、基本内容;确定防护绿地绿带宽度和种植方式;确定附属绿地的指标,确定各级干道绿带宽度、绿化形式、主要树种;确定生产绿地规模、位置以及其他绿地位置。位于地震活动带上的试点镇,应设置防灾公园。划定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的用地边界线(绿线)。
(5)树种选择应结合绿地功能以乡土树种为主,确定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对市树、市花的选择提出建议。调查古树名木现状,提出保护范围以及具体保护措施。
(6)依据试点镇发展规律与特点,确定分期建设规划目标与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应提出规划目标与重点、具体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估算;中、远期建设应提出建设项目、规划和投资匡算。
(7)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景观风貌规划
(1)根据试点镇地形地貌、山川河流等自然条件和地域文化特色,提出塑造城镇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总体目标。
(2)确定试点镇的总体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架构,提出试点镇空间布局和景观视线组织的原则;明确各类景观轴线走廊及控制要求。
(3)确定试点镇重要地标区位;组织试点镇开敞空间系统;划定试点镇特色形象塑造区域。
(4)提出试点镇建筑风格、色彩、夜景等建筑景观方面的整体设计构思。(5)对试点镇中已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古迹提出具体的景
观风貌保护措施及与新区建设的协调措施。(6)提出规划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2.9.4 规划指引
1、试点镇绿地分类(详见表 2.9-1)
表 2.9-1 试点镇绿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内容与范围 | 备注 | |||
中类 | 小类 | 细分类 | ||||
公园绿地 |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 | |||||
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 ||||||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 | ||||||
综合公园 | 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 | |||||
地 | ||||||
G11 | ||||||
G111 | 镇级综合公园 | 为全镇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 | ||||
施完善的绿地 | ||||||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 | 不包括居住组团 | |||||
社区公园 | 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 | |||||
绿地 | ||||||
地 | ||||||
G12 |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 | 服务半径: | ||||
G121 | 街道级公园 | 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 | ||||
0.5-1.0 公里 | ||||||
的集中绿地 | ||||||
G1 | ||||||
G122 | 社区游园 |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 | 服务半径: | |||
设的集中绿地 | 0.3-0.5 公里 | |||||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 | 可根据实际情况 | |||||
专类公园 | 进行相应的规划 | |||||
施的绿地 | ||||||
建设 | ||||||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 | ||||||
G131 | 儿童公园 | 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 | ||||
施的绿地 | ||||||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 | ||||||
G13 | G134 | 历史名园 | 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 | |||
林 | ||||||
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 | ||||||
G135 | 风景名胜公园 | 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 | ||||
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 ||||||
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 | 绿化占地比例应 | |||||
G137 | 其他专类公园 | 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 | ||||
大于等于 65% | ||||||
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 ||||||
G14 | 带状公园 | 沿城市道路、滨海、滨水等,有一定 | ||||
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 ||||||
G15 | 街旁绿地 |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 | 绿化占地比例应 | |||
片的绿地 | 大于等于 65% | |||||
指绿化占地比例 | ||||||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 | 小于 65%的广场。 | |||||
G2 | 广场 | 绿化占地比例大 | ||||
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
于等于 65%的广场 | ||||||
属 G15。 | ||||||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 | ||||||
G3 | 防护绿地 | 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 | ||||
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 | ||||||
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
续上表 | ||||||
类别代码 | 类别名称 | 内容与范围 | 备注 | |||
中类 | 小类 | 细分类 | ||||
试点镇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 | ||||||
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 | ||||||
附属绿地 | 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 |||||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 | ||||||
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 | ||||||
地 | ||||||
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 | ||||||
G41 | 居住绿地 | 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 | ||||
G4 | 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 |||||
G42 | 公共设施绿地 | 公共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 ||||
G43 | 工业绿地 | 工业用地内的绿地 | ||||
G44 | 仓储绿地 | 仓储用地内的绿地 | ||||
G45 | 对外交通绿地 | 对外交通用地内的绿地 | ||||
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 | ||||||
G46 | 道路绿地 | 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 | ||||
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 ||||||
G47 | 市政设施绿地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内的绿地 | ||||
G48 | 特殊绿地 | 特殊用地内的绿地 | ||||
位于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 | ||||||
其他绿地 | 以外,对试点镇生态环境质量、居民 | |||||
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 | ||||||
护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 ||||||
G51 | 生产绿地 | 为试点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 | ||||
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 ||||||
G5 | ||||||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 | ||||||
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 | ||||||
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 | ||||||
G52 | 生态景观绿地 | 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 | ||||
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 | ||||||
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 | ||||||
场恢复绿地等 | ||||||
注:①考虑到试点镇建设用地紧张,生产绿地可结合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绿地设置在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以外。
②试点镇绿地分类参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 200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与表 3.3-1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代号)相对应。
2、明确园林绿地系统发展目标与指标要求
表 2.9-2 园林绿地系统发展目标与指标要求表
类别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建成区绿地率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
年限 | (平方米) | |||
2015 年 | 40% | 36% | 9-10 | |
2030 年 | 42% | 38% | 12 | |
注:标准参考《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 年)》
3、公园绿地主要指标
(1)综合公园与居住区公园的设置应符合表 2.9-3 的要求。
表 2.9-3 综合公园与居住区公园设置规模、服务半径和主要内容表
公园类型 | 建设规模 | 服务半径 | 主要服务对象 | 主要项目内容 | |
(公顷) | (米) | ||||
10 万以 | 有明确的功能分区,提供设施种类 | ||||
多、具有多样性的环境,包括具有 | |||||
下≥3; | |||||
镇级综合公园 | ≥1200 | 镇辖区居民 | 运动复合体的集中游憩设施,也可 | ||
10 万以 | |||||
包括可提供户外休息、散步、观光、 | |||||
上≥5 | |||||
游览、野营等户外活动区域。 | |||||
以动态康体活动为主,兼顾静态休 | |||||
街道级 | ≥1 | ≥500 | 街道辖区居民 | 闲。为主流的康体活动及青少年运 | |
公园 | 动提供场所设施;同时也为静态康 | ||||
乐活动提供场所。 | |||||
以静态活动为主,并兼顾某些动态 | |||||
康体活动。主要设有儿童游乐场所、 | |||||
社区游园 | ≥0.1 | ≥300 | 社区居民 | 老人康体场所。为有限人口或特殊 | |
群体如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提 | |||||
供特别的休闲设施。 | |||||
(2)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的设置应符合表 2.9-4 的要求。
表 2.9-4 | 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设置规模及要求表 | ||
公园类型 | 建设规模(公顷) | 备注 | |
儿童公园 | 2—5 | 可独立设置或结合城市综合 | |
公园设置 | |||
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区与环 | ||
历史名园 | 文物保护法》规定,保护历史 | 境协调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 | |
名园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 规划 | ||
风景名胜公园 | 规模应根据风景名胜区与城 | 规划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 | |
区界线的交叉范围确定 | 规范》的要求 | ||
其他专类公园 | ≥2 | 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 |
带状公园 | 宜≥5 | 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12 米,长 | |
度应大于 1 千米 | |||
4、广场的设置应符合表 2.9-5 的要求。
表 2.9-5 广场主要指标表
规模等级 | 适宜规模(公顷) | 服务半径(米) | 服务半径内城镇人口人均 | |||||||
广场绿地面积(平方米) | ||||||||||
20 万人以上 | 3—4 | 1200—2000 | ≥0.12 | |||||||
6-20 万人 | 1—2 | 1200-2000 | ≥0.15 | |||||||
注:标准参考《城市绿地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 ||||||||||
5、防护绿地的设置应符合表 2.9-6 的要求。 | ||||||||||
表 2.9-6 | 防护绿地的主要指标表 | |||||||||
防护绿地位置 | 建设规模 | 植物配置要求 | ||||||||
应考虑含水层分布的边界条件 | ||||||||||
及埋藏条件(包气带或覆盖层的 | ||||||||||
岩性和厚度,地下水位埋深和变 | ||||||||||
水源地周围 | 幅)、地下水的流速、流向、地 | 应选择净化能力强、抗风、滞尘的植物 | ||||||||
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开采 | ||||||||||
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地下水补给 | ||||||||||
区的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 | ||||||||||
净水厂周围 | 宽度不宜小于 10 米 | 应选择净化能力强、抗风、滞尘的植物 | ||||||||
污水处理厂周围 | 宽度不宜小于 50 米 | 应选择枝叶浓密、抑杀细菌、净化效能 | ||||||||
好的植物 | ||||||||||
垃圾处理厂 | 宽度不宜小于 50 米 | 应选择枝叶浓密、抑杀细菌、净化效能 | ||||||||
好的植物 | ||||||||||
工业区与非工业 | 宽度不宜小于 5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抗污性能好、净化能 | ||||||||
区之间 | 力强、降噪、滞尘的植物 | |||||||||
学校与道路主干 | 宽度不宜小于 1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降噪、滞尘的植物 | ||||||||
线之间 | ||||||||||
医院与道路主干 | 应选择枝叶茂密、降噪效果好、抑杀细 | |||||||||
宽度不宜小于 15 米 | 菌、净化效能好、有助于治疗康复和精 | |||||||||
道、商业区之间 | ||||||||||
神慰藉的植物 | ||||||||||
快速路 | 宽度单侧不宜小于 3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耐污染、吸尘、降噪 | ||||||||
音能力强的植物 | ||||||||||
城镇主干道 | 宽度单侧不宜小于 10 米 | 应结合城市景观的需要,乔灌木相结合 | ||||||||
铁路 | 主线宽度单侧不小于 3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耐污染、吸尘、降噪 | ||||||||
支线宽度单侧不小于 20 米 | 音能力强的植物 | |||||||||
高速公路 | 宽度单侧不宜小于 5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耐污染、吸尘、降噪 | ||||||||
音能力强的植物 | ||||||||||
500 千伏宽度不小于 60 米 | ||||||||||
高压走廊 | 220 千伏宽度不小于 30 米 | 应选择枝叶茂密、抗污性能好、净化能 | ||||||||
110 千伏宽度不小于 20 米 | 力强的植物 | |||||||||
35 千伏宽度不小于 15 米 | ||||||||||
6、试点镇景观风貌规划建设宜“保护自然之美,注重乡土特色,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形成特色”。应充分利用地理环境、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产业开发等要素,构筑独具魅力的“一镇一特色”。
(1)城乡一体、绿化特色
空间布局应 “城”“乡”融合,试点镇中可以保留部分高优农业和观光农业及生态绿地,使试点镇兼有城市风貌和田园风光特色。
(2)尊重自然、显山露水
景观风貌整体布局坚持顺应自然、显山露水、引绿入镇,延续试点镇传统肌理和空间格局,保护自然山水之美。
(3)特色片区、展现风貌
试点镇应有集中展现特色景观风貌的片区,可结合自身优势资源,打造商业、旅游、生态、文化等不同功能和空间形态的特色空间。
(4)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格局较为完整的试点镇,应重点保护其传统道路格局完整性和历史街区街道生活的原真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严格保护和认真修缮。
(5)廊道设计、以人为本
道路走向顺应自然环境,结合地形、植被、水系等,提倡景观化、生态化设计;街道空间应有宜人的尺度、完善的设施、丰富的景观和街道生活;滨水、滨海的地段,岸线规划应注重共享性、连续性和可达性,树立生态水利理念,尽可能将防洪、防潮设施与滨水(海)绿带相结合,使之成为居民共享的公共空间。
(6)建筑景观、形成特色
统筹考虑建筑体量、造型、建筑高度与密度、建筑形式与材料色彩、细部等方面要求,创造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景观。
2.9.5 绿地系统和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的主要图纸成果
1、区位图或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绘试点镇在镇域范围、省域范围的地理位置、用地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2、综合现状图(标示构成山脉、河流、森林等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以及绿地、广场、标志性建筑等人工景观资源的现状位置或范围。)
3、现状分析图(表达现状各类绿地发展的优势与动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制
约因素)
4、镇域绿化规划图(表达镇域绿化规划的结构与布局)
5、城市绿地规划结构图(表达镇区绿地布局的规划结构)
6、总体布局图(标示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主要道路绿化、其他绿地的位置、规模,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的位置与保护范围)
7、公园绿地及广场规划图(标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广场的位置、规模)
8、防护绿地规划图(标示防护绿地的位置、控制宽度)
9、附属绿地规划图(标示附属绿地位置与指标控制)
10、道路绿地规划图(标示景观道路、重要道路景观节点、绿化环岛位置;城市主轴、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绿化宽度)
11、其他绿地规划图(标示生产绿地位置、规模;其他绿地位置,与城镇关
系)
12、空间系统环境景观规划图(主要表达天际轮廓线、景观节点、景观视廊的组织及空间关系)
13、近期建设图(标示近期建设绿地及景观项目的性质、位置、规模)
14、绿线控制图(标示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的范围界线,标明绿地名称、性质、规模、基本内容、容量、主要出入口、主要绿化树种等,可采用分幅图形式表达)
15、景观风貌规划图(主要表达试点镇的总体形态与空间景观结构,标示主要轴线、开敞空间、建筑空间和城市中心等规划布局)
2.10 专项规划成果的组成和统一格式
2.10.1 专项规划成果的组成
1、 规划设计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2、试点镇专项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报告等收入附件。基础资料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专题研究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进行。
2.10.2 专项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规划文本和附件(含规划说明、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
试点镇专项规划文字成果名称应统一为:××镇××专项规划文本、××镇××专项规划说明书……;其中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左上角应标明《××镇××专项规划》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2、试点镇专项规划的规划文本和附件统一采用 A3 幅面大小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封一应有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样张。封二为项目名称、工程编号、委托单位、编制单位、设计资质、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项目审定人、审核人、负责人及编制人员。 封底可注明规划设计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
2、图纸
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试点镇,编制专项规划的类别数量和深度要求有区别,其图纸数量、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应依据试点镇各自特点和条件而定。在各专项所提到的各类主要图纸成果中,未打*号的为必绘图纸,打*号的为非必绘图纸,并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项或合并的方式绘制图纸。
镇域系列图纸比例:1/5000—1/100000(视试点镇镇域规模酌情采用)。镇区系列图纸比例:1/2000—1/10000(视试点镇规模酌情采用)。
3 章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3.0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及编制管理规定
3.1.1 主要任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试点镇建设发展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镇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1.2 编制管理规定
试点镇应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并根据镇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
建议试点镇规划主管部门将试点镇镇区划分为若干个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作为今后组织编制所有镇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范围的依据。控规编制单元是委托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规划范围的最小单位,每个单元为 1-3 平方公里左右,控规编制单元应按一定规则确定相应编码。今后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划定的界线来确定规划范围,委托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用地范围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控规编制单元,但不宜打破控规单元的界线。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及深度
3.2.1 土地使用控制
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不同使用性质的用地布局、界线和面积,确定用地细分性质,按《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代号》将用地划分至中类、小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范围作出规定, 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3.2.2 环境容量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规划用地的人口及土地使用强度要求,不同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镇自然、人文景观保护要求,确定各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同时,通过居住人口密度指标来阐明居住人口与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关系。对于某些特定地区,还应在分析用地、交通、资源环境等条件基
础上,制定以上环境容量控制指标。
3.2.3 道路交通控制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协调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与镇区道路的关系,深化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深化各级支路路网,完善和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道路工程专项规划对道路和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3.2.4 公共设施配套控制
指镇级主要公共设施及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此指标的确定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为准,参照《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要求,控制的重点在非营利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落实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设施用地位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及建设的规模与数量、服务半径等。
3.2.5 市政设施配套控制
落实各市政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对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及燃气等工程管线进行管线综合。
3.2.6 环境形态管理控制
为提高城镇环境质量与艺术性,同时又便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和规划管理中能较准确地把握规划用地与城镇整体空间环境的关系,应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划分重点片区及地段,进行功能定位,提出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及各地块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限高、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并通过建筑形体方案进行示意引导及校核控制指标的可操作性。
3.2.7 环境保护规定
根据镇总体规划阶段环境保护的要求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该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3.2.8 “四线”控制
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四线”线位、规模及所附属的控制要求。
3.2.9 经济分析
必要时应进行相关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是对土地开发的各类经济因素(含土地级差、拆迁量、土地整治投入、出让价等)进行调查分析的工作。要求对土地的现状经济状况进行客观的分析统计,并对土地通过规划进行资源重新配置之后,在经济上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为土地有偿出让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及指标控制体系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土地使用兼容及地块划分规模
1、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体系分为 9 大类、32 中类、58 小类,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时用地可划分至中、小类。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及代号
序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号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R | 居住用地 | |||||||
R1 | 一类居住用地 | |||||||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 | ||||||||
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 | ||||||||
R11 | 住宅用地 | 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 | ||||||
的 5%;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 | ||||||||
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 | ||||||||
括承担城镇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 | ||||||||
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商 | ||||||||
1 | R12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
用地 | 不包括幼托、幼儿园和中、小学,该用地 | |||||||
应归入中小学用地(C24)、幼托、幼儿 | ||||||||
园用地(C25)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 | ||||||||
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 | ||||||||
R21 | 住宅用地 | 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 | ||||||
的 5%;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 | ||||||||
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 | ||||||||
括承担城镇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 ||||||||
续上表
序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号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 | ||||||||
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商 | ||||||||
R22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
用地 | 不包括幼托、幼儿园和中、小学,该用地 | |||||||
应归入中小学用地(C24)、幼托、幼儿 | ||||||||
园用地(C25) | ||||||||
R3 | 村庄住宅用地 | |||||||
R31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 | ||||||
地,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 | ||||||||
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 | ||||||||
的 5%;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 | ||||||||
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 | ||||||||
括承担城镇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 ||||||||
R32 |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 | ||||||
用地 | 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文化体育设施、商 | |||||||
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
不包括幼托、幼儿园和中、小学,该用地 | ||||||||
应归入中小学用地(C24)、幼托、幼儿 | ||||||||
园用地(C25) | ||||||||
C | 公共设施用地 | |||||||
C1 | 行政管理用地 | |||||||
C2 | 教育科技用地 | |||||||
C21 | 研发设计用地 |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咨询等机 | ||||||
构用地 | ||||||||
C22 | 高等院校用地 |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 | ||||||
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 ||||||||
C23 |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 | ||||||
级中学等用地 | ||||||||
C24 | 中小学用地 | 中学、小学等用地 | ||||||
C25 | 幼托、幼儿园用地 | 幼托、幼儿园等用地 | ||||||
2 | C26 | 其他教育用地 |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党校、培训中心、 | |||||
聋、哑、盲人学校等用地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
C31 | 新闻出版用地 |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 ||||||
C32 |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 ||||||
C33 | 广播电视用地 |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 | ||||||
等用地,包括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C34 | 图书展览用地 |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 | ||||||
纪念馆用地 | ||||||||
C35 | 影剧院用地 |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 | ||||||
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 ||||||||
C36 | 游乐用地 |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 | ||||||
老年活动中心、俱乐部、舞厅等用地 | ||||||||
续上表 | ||||||||
序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号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C4 | 体育用地 | |||||||
C41 | 体育场馆用地 |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 | ||||||
场馆、各类球场等,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 | ||||||||
用地 | ||||||||
C42 | 体育训练用地 |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 ||||||
C5 | 医疗保健用地 | |||||||
C51 | 一般医疗用地 | 一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等用 | ||||||
地 | ||||||||
C52 | 特殊医疗用地 |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 | ||||||
科医院 | ||||||||
C53 | 卫生防疫用地 |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和检验中心等 | ||||||
C54 | 休疗养用地 | 休养所和疗养院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 | ||||||
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 ||||||||
(R) | ||||||||
C55 | 其他医疗设施用地 | 兽医站、动物检疫站、宠物医院等其他医 | ||||||
疗设施用地 | ||||||||
C6 | 商业金融用地 | |||||||
C61 | 商品营销用地 | 商品批发、零售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用 | ||||||
地,包括商场、商店、各类批发(零售) | ||||||||
市场等。 | ||||||||
C62 | 住宿餐饮用地 | 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及其相应附属用地, | ||||||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 | ||||||||
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C63 | 商务金融用地 | 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 | ||||||
公场所,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店 | ||||||||
铺、银行、信用、保险等金融活动场所和 | ||||||||
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 | ||||||||
C64 | 其他商服用地 | 上述用地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 | ||||||
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 | ||||||||
修网点、照相馆、理发店、洗浴场所等服 | ||||||||
务设施用地 | ||||||||
C7 | 社会福利用地 | |||||||
CR | 综合用地 | |||||||
CR1 | 商住综合用地 | 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等与住宅综合用地 | ||||||
CR2 | 办公楼综合用地 |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 | ||||||
施的综合用地 | ||||||||
CR3 | 旅馆业综合用地 | 旅馆招待所与其它商业、服务业、金融、 | ||||||
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 ||||||||
CR4 |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 | 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文化娱乐设 | ||||||
用地 | 施等综合用地 | |||||||
续上表
序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号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M | 生产设施用地 |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
3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
M4 | 农业服务设施用地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
4 | W1 | 普通物流仓储用地 | ||||||
W2 |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 |||||||
T | 对外交通用地 | |||||||
5 | T1 | 公路交通用地 | ||||||
T2 | 其他交通用地 | |||||||
S | 镇区交通用地 | |||||||
S1 | 镇区道路用地 | |||||||
S11 | 主干路用地 | 主干路(含快速干路)用地 | ||||||
S12 | 次干路用地 | 次干路用地 | ||||||
S13 | 支路用地 | 支路用地 | ||||||
S14 | 其它道路用地 | 如自行车专用道等 | ||||||
S2 | 交通设施用地 | |||||||
S21 |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的首末站用地 | ||||||
6 | ||||||||
S22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 | ||||||
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S23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 | ||||||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 | ||||||||
其附属设施用地 | ||||||||
S24 | 汽车维修站用地 |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 | ||||||
设施的用地 | ||||||||
S25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教练场、 | ||||||
保养场等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U | 工程设施用地 | |||||||
U1 | 公用工程用地 | |||||||
U11 | 供水设施用地 |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 | ||||||
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 ||||||||
U12 | 供电设施用地 | 变电站、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 | ||||||
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 | ||||||||
地,应按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U13 | 供气设施用地 | 气化站、调压站、灌瓶站等用地 | ||||||
U14 | 供热用地 |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 | ||||||
7 | 廊等用地 | |||||||
U15 | 排水设施用地 | 雨水、污水泵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 | ||||||
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 | ||||||||
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
U16 | 邮政设施用地 |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的用地 | ||||||
U17 | 通信设施用地 |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 ||||||
U18 | 殡葬设施用地 |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 | ||||||
施用地 | ||||||||
U2 | 环卫设施用地 | |||||||
U3 | 防灾设施用地 | |||||||
续上表 |
序 |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围 | |||||
号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U31 | 消防设施用地 | 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及其指挥中 | ||||||
心用地 | ||||||||
U32 | 防洪设施用地 | 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 ||||||
U33 | 其他防灾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防灾设施用地 | ||||||
U4 | 其他工程设施用地 | 除以上之外的工程设施用地,如房屋建 | ||||||
筑、设备安装、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 | ||||||||
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
G | 绿化与广场用地 | |||||||
G1 | 公园绿地 | |||||||
G11 | 综合公园 |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 | ||||||
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 ||||||||
G12 | 社区公园 |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 | ||||||
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 ||||||||
G13 | 专类公园 | 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 | ||||||
绿地 | ||||||||
8 | G14 | 带状公园 | 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 | |||||
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 ||||||||
G15 | 街旁绿地 |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 | ||||||
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 | ||||||||
用地等 | ||||||||
G2 | 广场 | 公共活动、交通集散的广场用地,不包括 | ||||||
绿化占地比例大于 65%的街道广场,其归 | ||||||||
于街旁绿地(G15),也不包括单位内的广 | ||||||||
场用地 | ||||||||
G3 | 防护绿地 | |||||||
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
E1 | 水域 |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 | ||||||
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 ||||||||
9 | E2 | 特殊用地 |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 | |||||
生活区等用地 | ||||||||
E3 | 生产绿地 | 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 | ||||||
花圃、草圃等圃地 | ||||||||
E4 | 耕地等其它用地 | 耕地等其它用地 | ||||||
注:①本分类在《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镇规划导则(试行) 总体规划》中《试点镇总体规划用地分类及代号》的基础上细化,并参照《福建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1993 年 10 月)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增加综合用地 CR 中类、CR1-CR4 小类。 综合用地应将各使用用途(如 R、C、M 类)分摊后的土地面积进行指标统计。
②特殊用地和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在本分类中属于水域和其它用地,暂不参与镇区建设用地平衡,但特别通过中类划分(E2、E3)予以单列,便于其用地指标与城市规划标准衔接。
2、土地使用兼容
为了使控制性详细规划既有弹性,又不失去控制作用,各地规划主管部门拟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表。各试点镇应参照其所属设区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规模地块划分规模可按新区和旧城改建区两类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可划分
得大些,面积控制在 0.5-3 公顷左右,旧城改建区地块可在 0.05-1 公顷左右。
3.3.2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体系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指导性指标为参照执行,可视地块具体情况予以增减,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规定性指标:
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建筑限高,停车泊位及其它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
居住人口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其它环境要求。
3.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四线”控制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3.5 规划成果
3.5.1 规划成果的组成
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3.5.2 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规划文本和附件(1)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字成果名称应统一为:××镇××(编码)控
规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镇××(编码)控规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以此类推。幅面、封面、扉页、封底等装帧要求参照试点镇总体规划。
(2)文本必须用法规文件的文体,阐述以下各方面内容:规划的编制背景、基本依据、使用范围、执行主体和管理权限;规划区功能与规模;土地使用控制;配套设施的规划控制;道路交通规划控制;绿化与水系规划控制;市政工程管线规划控制;城市设计引导;土地使用、建筑建造通则;其他相关内容的规划控制等。
建议参照如下统一格式,用附表表达相关的具体控制要求。
表 3.5-1 ××镇××(编码)控规编制单元土地使用汇总表
用地代码 | 土地使用性质 | 用地面积(万㎡) | 占城市建设用地(%)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
R2 | R21 | ||||||||||||||||||||||
R | |||||||||||||||||||||||
合计 | 建设用地 | 100.0 | 100.0 | ||||||||||||||||||||
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
E1 | |||||||||||||||||||||||
E2 | |||||||||||||||||||||||
E3 | |||||||||||||||||||||||
E4 | |||||||||||||||||||||||
总计 | 总用地 | ||||||||||||||||||||||
表 3.5-2 |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
地块 | 用地 | 用地 | 用地 | 容积 | 建筑 | 建筑 | 绿地 | 配套设施 | |||||||||||||||
类别 | 面积 | 率 | 密度 | 限高 | 率 | 备注 | |||||||||||||||||
编码 | 性质 | 种类 | 规模 | ||||||||||||||||||||
代号 | (Ha) | (%) | (%) | (M) | (%) | ||||||||||||||||||
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备注”栏按以下要求填写:①该地块现有合法的建设用地性质和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等需要保留的,在“备注”栏填写“现状保留”。②该地块的控制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在“备注”栏中填写“依据政府批文”,并标明批文的编号或
文号。③其余可酌情说明规划的依据和处理情况。
表 3.5-3 | 道路规划建设控制表 | |||||||
道路等级 | 道路名称 | 起止点 | 长度 | 红线宽度 | 断面形式 | 两侧绿带 | 备注 | |
(米) | (米) | 宽度(米) | ||||||
主干路 | ||||||||
主干路 | ||||||||
支路
注:起止点指本规划单元范围内的道路起讫点。
(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总和专题研究报告。规划说明书是编制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重点阐述现状条件分析、总体控制与地块控制的方法和特点、规划构思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基础资料汇总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专题研究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进行,常规为现状调研报告、公众参与报告。
2、图件
1)规划图纸
不同情况的控规编制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不完全相同,其图纸数量、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应依据其各自特点和条件而定。在以下所提到的各类图纸中,未打*号的为必绘图纸,打*号的为非必绘图纸。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系列图纸比例: 1/1000-1/2000。
(1)区域位置图(标明规划区的地理位置、用地范围,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
(2)用地现状图(标示自然地貌、道路、绿化和各类用地的范围、性质、主要单位名称。)
(3)用地分析图*(对用地坡度、高程、地质、水文以及风向、植被、土壤等现状因素进行分析。)
(4)现状建筑分析图*(包括对现状建筑的用途、层数、质量、结构形式、建筑风格等的分析。)
(5)现状用地权属图*(标示各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利用性质和界线,标示近 5 年来征地情况,区分已批已建、已批未建等。)
(6)现状人口与公共、市政设施分布图(标示现状社区或行政村范围界线及人口分布,标示主要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的位置、名称、规模;标示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宗祠建筑等的位置、名称。)
(7)规划结构图*(概括表达主要规划构思,如中心、轴线、功能分区等。)(8)土地使用规划图(标示出各类规划用地性质、布局、规模及路网布局。)(9)道路交通规划图( 标示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联系以及步行
系统,确定区内各级道路的红线宽度、道路线形,标明区内各级道路横断面、路口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及标高、路口交叉处理示意;标明公交首末站、主要停车场的位置及用地界线。)
(10)给排水规划图(标示给水来源;水厂和中途加压泵站位置、规模、用地
面积及高位水池的位置、容量、设置标高;给水干管平面位置和管径。雨水泵站的位置、规模、用地面积;雨水管及管涵的平面位置、雨水管管径或管涵尺寸、管长、坡度、标高。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泵站位置、规模、用地面积;污水干管平面位置、管径、管长、坡度、标高。)
(11)竖向规划图(标明各级道路交叉口及控制点标高;标明各级道路坡向及坡度;标明地块控制标高)
(12)电力、通信规划图(标示电源来源,35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平面位置和容量规模,高压线走廊平面位置和控制宽度,开关站(开闭所)位置、供电分区、地块负荷分布及地下电力通道(电力排管或电缆沟)规格、走向。标示邮政局所,通信来源,通信局所(含电信、移动、数据、广电)的平面位置和容量、地块通信需求量(主要为固话及有线电视)分布及通信管道走向、管孔数,确定微波通道的走向、宽度和起始点限高要求。)
(13)燃气规划图(标示灌瓶站、瓶装供应站、气化站等位置、规模,输配管网走向、管径、长度等)
(14)管线综合图(采用管线标准横断面型式表达,即把各类工程管线的相对位置在道路标准横断面上标示。)
(15)城市设计导则图*(标示景观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视觉走廊等空间构成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16)地块划分及用地编码图(标示规划街区、地块划分界线及用地编码,标明规划人口分布。)
除上述图纸外,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增加所需的图纸和必要的分析图,如对于历史文化名镇或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规划用地,应增加保护区划图。
2) 规划图则(1)总图图则
为控规编制单元用地详细划分之后的地块汇总,反映规划区内道路的用地红线位置,各分地块的划分界线,各分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以 1/1000-1/2000
地形图为底绘制。(2)分图图则
为控规编制单元用地详细划分之后的分地块控制图,图纸比例一般为 1/1000。
为了便于查询,分图图则应在开篇列出图则目录和索引图(地块编号图)。分图图则一般应分幅绘制,图幅大小、内容深度、表达方式应规格统一。图则中应表达的内容包括:
①地块的区位。
②各地块的界线、编号。
③规划用地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④公共配套设施位置及主要控制指标,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的位置及保护范围。
⑤道路红线、宽度及横断面,道路控制点坐标、标高,公交站场、停车场、禁止开口路段、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等。
⑥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控制要求,如高压线走廊、地铁、飞行净空限制等。
⑦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⑧主要的自然限制要素,如不良地质地段、洪水淹没区等。
⑨城市设计构思及指导性意见,环境形态管理控制要求,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限高、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
⑩“四线”规划控制界限及相关控制要求。
3.6 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的使用说明
考虑到 21 个试点镇所属设区市规划管理水平的差异,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及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各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亦可参照当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进行编制,但内容、深度不得低于本导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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