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综合设计导则
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综合设计导则
(试 行)
委托单位:省市联合推进福州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
编制单位: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指导单位: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
2012 年 10 月 20 日
编 制 说 明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党代会和四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以承办 2015 年第八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为契机,从 2012 年 9 月开始,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900 天大会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从更高起点上推进开放、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福州建设,特制定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综合设计导则。
本导则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 年 8 月编制的《福建省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设计导则》为基础,学习天津、广州等城市在城市干道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福州市的地域特点及历年来的城市干道环境综合整治发展情况进行编制。
本导则由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本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导则编制的技术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环境综合整治牵涉面广,相关部分较多,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在实施过程中将由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总指挥部定期组织对本导则进行修改完善。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88 号,邮政编码:350003)。
本导则主编单位: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编制指导单位: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本导则主编单位负责人:高学珑
本导则指导单位负责人:刘建勋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王文奎 陈 亮 高学珑 严龙华 阙 平 李玉华
肖晓萍 陈天铭 陈 奕 曾文众 陈 雷 孙 燕
吴鑫森 黄洪模 倪朝乐 洪 适
本导则主要指导人员:刘 卉 赵国珠 宋胜刚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黄恕金 王胜熙 林 岸 吴力立 赖岳峰
2012 年 10 月 20 日
1 总 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福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同时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规范。
1.2 整治目标:“精致、秀丽、绿色、清新”。
1.3 整治原则:因地制宜,准确定位;传承历史、凸显特色;经济美观、生态宜居;主次有别,长期持续;以人为本,公众参与。
2 一般规定
2.1 整治区域
2.1.1 重点区域
指人流密集的街市、旅游点和城市主要出入口通道、重要景观道路(滨江滨
水的城市干道)、重要行政、商业、文化、城市门户地带的城市主干道等。(主要
有:五一、五四路,鼓屏路、八一七路、中亭街,白马路、湖滨路,华林路,杨
桥路(西门—东街口),乌山路、古田路,浦上大道,乌龙江大道等。)
2.1.2 重要区域
指上述重点区域以外的城市主干道、主干河道和公园广场周围的城市区域。
2.1.3 一般区域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它城市区域。
2.2 整治内容
根据综合整治的要素共分为十大类及中小类:
2.2.1 既有建筑:包括房屋建筑的外立面墙体、阳台、门窗、空调外机、遮阳(雨)篷、屋顶、防盗网、以及完善其功能要求需配建的附属设施设备。
2.2.2 绿化:包括各类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及其它开放空间有绿化植物和绿地的附属设施,也包括附着在沿街房屋建筑和桥梁等其他构筑物设施上的立体绿化。
2.2.3 绿道:结合环境整治,依托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人文景区和城市道路两侧绿地设置的绿道系统。
2.2.4 道路桥梁:包括道路交通功能的完善、优化道路与沿街地块的交通组织方式、道路路面的改造提升,并将建筑后退红线空间的环境纳入道路统筹整治。
2.2.5 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的设施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隔离防护设施及交通指路标志等。
2.2.6 市政管网:包括整治范围内的电力电缆线、管沟、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变配电箱、及其它各种设备箱柜等市政管网设施。
2.2.7 城市家具:指城市公共环境中的户外设施,包括指路标志、导游图、电话亭、邮箱、垃圾箱(废物箱)、饮水器、坐具、游乐器械、售货亭、公交候车(巴士)站(台)、车棚、公共自行车站、便民自行车存车架、雕塑、艺术小品等。
2.2.8 夜景照明:包括整治范围内的城市功能性照明和景观性照明。
2.2.9 户外广告:包括整治范围内独立式设置的广告和附着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
2.2.10 环卫设施:包括整治范围内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
3 既有建筑
3.1 建筑分类整治措施
3.1.1 应根据不同整治区域及其建筑质量采取分类整治措施,同时各类建筑的房前屋后均应进行清理,做到整齐、干净、有序。
3.1.2 重点区域建筑整治至少应包括外墙面、阳台、门窗、屋顶、空调室外机、雨篷。
3.1.3 重要区域建筑整治至少应包括外墙面、屋顶、空调室外机、雨篷。
3.1.4 一般区域干道周围建筑整治至少应包括清洁整理外墙面和空调室外机。
3.1.5 拆除沿街违章搭盖建筑、杜绝破墙开店行为。
3.1.6 质量外观均较差的建筑宜重建;近期实施较困难的,应通过清洗、清理、粉刷、遮挡等见效快、成本低的方法进行整治。
3.1.7 质量良好但外观陈旧形象较差的建筑,应采用更新墙身材质、门窗等手段塑造新的建筑形象。
3.1.8 建设年限短但质量好外观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建筑,应采用清洗和清理等简单方式进行整理。
3.1.9 福州市文物及历史保护建筑,应按文物部门和住建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但具有特定历史年代标志和特征的也应保持原有建筑风格。
3.1.10 既有建筑整治应符合街巷的总体风貌,其中办公、文化类建筑的整治外观应简洁、庄重,商业建筑在与街巷整体氛围相协调的基础上,可形式多样,明快大方。
3.2 建筑色彩与风格
3.2.1 建筑色彩应遵循《福州市城市色彩规划》的相关要求。其中:
鼓楼区建筑色彩宜以灰、白色系为主,辅以冷灰的辅色系,多层和低层建筑可借鉴福州地方建筑元素和符号;
台江区建筑色彩宜以暖灰色系为主,局部辅以砖红色点缀;
仓山区宜维持其古典欧式建筑风格,以暖灰色石材为主;
晋安区内宜采用暖灰色系;
马尾区宜以暖灰色为主,点缀砖红色。
3.3 建筑墙身整修
3.3.1 应根据建筑所处的区域位置,建筑本身的新旧程度、功能性质及整治区域的重要性进行分类整修设计。全面对外墙面、门窗、阳台、空调、遮阳(雨)檐篷、防盗网规格、色彩、材质等统一规范设置。
3.3.2 外墙面材料及做法
1. 外墙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应清除。建筑立面完整但存在脏污现象的应进行清洗,建筑立面破损的应进行立面更新,更新材料应使用较高档次的板材、块材或涂料;
2. 原有石材墙面应保留并进行日常清洗及维护;
3. 破损较为严重的面砖及涂料外墙应进行整体更新修缮,并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不同选择以下外墙材料:墙面仿石涂料、外墙水性高级氟碳漆、软瓷外墙或干挂石材;
4. 铝板幕墙应进行清洗及维护;
5. 建筑外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做一定高度的石材基座。
3.3.3 建筑物阳台
1. 重点及重要区域建筑物的阳台应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封闭;
2. 实体栏板应结合外墙作法重新粉刷;
3. 具有地方特色的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栏杆应保留。
3.3.4 建筑外门窗及玻璃幕墙质量较差、与立面不协调的门窗应更换为铝合金或塑钢窗。
3.3.5 建筑物防盗网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防盗网应拆除,拆除后需做好阳台窗台等栏板的修复,如有必要可统一安装隐性防盗网。重要及一般区域非统一设置、突出墙面的防盗网应拆除。
3.3.6 空调室外机及排水管
空调室外机应隐蔽处理;装饰网罩可选用穿孔铝板、方钢管、铝合金百叶等材料;空调外露管线应结合装饰网罩隐蔽设置,冷凝水并接入排水管道。
3.4 建筑屋顶整改
3.4.1 沿街及重要视线范围内层数在 7 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历史风貌区附近的居住建筑应根据现有实际情况实施“平改坡”或“平改绿”;8~12层居住建筑宜实施“平改坡”,高于 12 层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坡屋顶,可采取“平改绿”等改造方式;公建平屋面应实施“平改绿”,特殊要求的可选择“平改坡”方式。
3.4.2 新增设的“平改坡”屋顶宜采用钢构架上覆盖玻纤瓦或合成树脂瓦做法。
3.4.3 “平改绿”的屋顶绿化应做专业设计并应符合《福建省城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的要求。
3.4.4 未实施“平改坡”、“平改绿”的建筑应通过设置屋面装饰、增加檐口等形式,改善屋面景观效果。
3.5 其他附属设备
3.5.1 建筑楼体名称牌匾应统一规范设置。
3.5.2 建筑商业门面的形式和规格应统一规范,门、窗的安全防护应以透空金属卷拉形式为主。
3.5.3 遮阳(雨)檐篷,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材质应采用防锈、防老化材料,且宽度不应超过 2.5m。
3.5.4 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应隐蔽规范整齐。
4 绿 化
4.1 重点区域道路景观节点
道路交叉口绿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提下,应强调乔、灌、地被的立体配置,适当点缀景观小品,或通过种植形态优美的特选高大乔木作为景观焦点。
4.2 人行道绿化
4.2.1 花池:人行道(沿快车道一侧)宽度大于 3.5m 时,应设置花坛或绿带,整石砌筑,高度为 625px,且保证其具有一定的长度及连续性;材质宜采用浅黄色系花岗岩,造型简洁;重点区域的花池种植时花为主,彩叶地被为辅,一般区域种植彩叶植物,人行密集的街道或无法设置花坛绿带时,树池位置应设透水透气的树池篦;总体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整治,避免一刀切。
4.2.2 行道树:必须定期进行全面修剪、疏剪,保留足够的冠幅,提高行道树下部空间的通透性;对过于密集的行道树,应适当移植。对缺株、死亡的苗木应按道路现有行道树树种、规格进行补植;如需更换或增加行道树,宜选用冠大荫浓、兼具观花或观叶的树种。
4.2.3 树池及树池篦:行人密集的道路,裸露树穴应加设盖板,树池篦样式统一规范,材料应选用与不易丢失且与人行道铺装相协调的材料;重点和重要区域宜选用以树脂为基体的复合材料或钢格板,一般区域材料选用混凝土预制块;行人稀少的道路,行道树下宜种植灌木或地被。
4.2.4 花箱:不具备绿化条件、需临时达到绿化效果的地区宜设置花箱,栽植小乔的花箱高度不超过 1750px,栽植地被、时花的花箱高度不超过875px;宜选用防腐木、塑木材料,造型简洁大方,色彩以木本色、浅黄色系为宜。
4.3 分车绿带
分车带宽度大于 1.5m 时,宜采用乔、灌、地被的搭配种植;宽度小于1.5m 时,宜以灌木地被为主;六车道以上道路宜保留中央分车带。主要树种宜选用枝叶密集,长势强健耐修剪的植物,如红叶石楠、银叶金合欢、海桐、美花红千层、黄金榕、美洲合欢、金叶假连翘等。
4.4 桥梁绿化
4.4.1 桥梁绿化改造不得破坏桥梁既有结构、交通组织,应对实施绿化改造的桥梁进行检测和加固。
4.4.2 两侧护栏绿化
1. 护栏绿化应与桥梁护栏的形式相协调;外挂种植箱体必须安全、牢固和美观,外壁采用铝型板;给水管和排水口应同步隐蔽设置,种植土必须轻型、保水、富含养分。
2. 护栏绿化宜选择三角梅,飘香藤,软枝黄蝉,细叶美女樱等开花或色叶类植物。
4.4.3 高架桥桥下绿化
1. 桥下绿化宜配套设置自动浇灌系统,绿地的侧石和花池壁必须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中对道路侧石的要求。花池壁不应高于 1000px,材质采用花岗岩。种植位置应破除硬质路面以利于透水。
2. 宜采用多种彩叶的植物作桥下绿化的主材,如:鹅掌柴、亮叶朱蕉、绿宝、非洲茉莉、伞树、水鬼蕉、竹芋类、海芋、山菅兰等。
4.4.4 高架桥桥体绿化
1. 桥墩柱的垂直绿化应选用塑料网等材料沿桥体、桥柱铺设距离梁底2m以上高度的辅助网,宜选择爬墙虎、薛荔、五爪金龙、常春藤等植物。
2. 桥台、引道外侧1250px范围应设置绿化空间,地被灌木与攀援植物相结合,形成立体绿化效果。
4.4.5 天桥绿化
1. 人行天桥主跨两侧宜设置连续的绿化花槽,花槽内连续摆放定型的无机玻璃钢花盆,外侧用铝塑板装饰;梯道靠车行道一侧应设置与主桥连续的绿化花槽,在不影响行车功能的情况下,花槽连通到地面;有条件时,应在梯道靠周边建筑的一侧设置绿化花槽。
2. 人行天桥扶梯落地端梁体下部空间应设置绿化空间,并与扶梯绿化连续,形成立体绿化效果。
4.5 路侧绿带
4.5.1 两侧为商业和商住用地时,宜采用乔木及地被结合的方式,保持 1.0~3.0m 高度范围内的视线通透;
4.5.2 两侧为居民区或近期无法整治的不良景观区时,宜采用多层次立体复合式绿化林带。
4.5.3 两侧为自然景观时,植物配置宜采用疏密有致的自然式,在道路和水面、山体之间留出透景线。
4.6 生态停车场
提倡林荫停车场,应选用冠大荫浓的乔木,如大叶榕、香樟等。
4.7 古树名木
应严格保护,做到“树体、生境、景观”三同步,具体做法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4.8 滨水绿地
闽江乌龙江沿岸整理加固驳岸,宜采用生态型驳岸,驳岸以上应按照滨水带状公园绿地要求建设,并结合设置绿道,各项设施应满足水利安全的要求。城市其它内河滨河绿地应做到驳岸稳固、步道连贯,体现亲水性,不同河道宜有不同的植物特色和景观风貌。
5 绿 道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依托人文景区、公园广场和城镇道路两侧的绿地设置绿道,并与县市和省一级的绿道网贯通。
5.1.2 绿道沿线整治范围宽度一般不小于 10m,绿廊、慢行、服务设施、标识、交通衔接五大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福建省绿道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
5.2 绿道路面色彩
慢行系统中,步行道应根据区域特色选择不同颜色的透水砖铺设。历史风貌区内宜采用灰色系;非历史风貌区中宜采用砖红色系,综合慢行道和自行车道宜采用砖红色系彩色沥青路面。
5.3 步道和自行车道
确需结合各类公园绿地设置的自行车休闲道,宜将步道和自行车道进行安全分离,受场地限制的地点,应采用不同色彩、标高或其它隔离措施进行提示。绿道中的步道不宜设置台阶,如确有必要的,应设置明显的提示。
5.4 沿线绿化
宜以开花及常绿乔木为主,并保证绿道一定的视线开敞度。
6 道 路
6.1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
历史风貌区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地方石材,非机动车道铺装宜采用灰色系;其他区域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生态环保、透水性强的材料,铺砌不宜采用过大图案,应做到简洁美观,并注意色彩的搭配,避免过于沉闷。非机动车道宜选用普通沥青砼,有特殊要求的车道宜采用彩色沥青路面。
6.2 渠化岛
有条件的路口宜设置渠化岛,并拓宽路口设置地面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方便非机动车通行。市政道路整治涉及的其他内容,详见《福州市市政道路及配套设施整治设计标准》中的具体要求。
7 交通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重点区域道路路面(含人行道)及两侧的沿街面的停车泊位(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取消并加强监管。
7.1.2 道路周边建筑的地下停车位空间应全面清理整顿,对于擅自改变规划停车功能的,应限期整改到位。
7.1.3 与重点区域道路相交叉的道路街巷的停车泊位应适当增加。
7.1.4 有条件的地方宜增设立体停车库。
7.1.5 重点区域道路人行道上不允许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通行,合理设置机动车道宽度,在机动车道上应设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线路。
7.1.6 重点区域道路交通性干道应减少交通冲突点,有条件的道路应改造成准快速干道,改善通行能力,分车带及人车隔离带应采用绿化隔离。
7.2 交通标线
7.2.1 未设置标线的道路应及时增设,城区道路标线覆盖率应达到 100%。
7.2.2 应更新严重磨损的交通标线,补划残缺交通标线,清除废交通标线。
7.2.3 人行过街横道前地面应施划“车让人”字样标识。
7.2.4 公交车站应施划公交车可停靠区域,中间段应喷有沿车辆行驶方向由近至远竖向排列的“公交车”字样,其它区域应以黄色实折线填充。
7.3 交通隔离防护设施
7.3.1 交通护栏、隔离桩、防撞桶、人行横道拦车柱等交通隔离设施的式样和规格应统一规范。
7.3.2 道路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应规范设置新型防眩护栏、防撞桶及隔离桩等设施,主要路口的人行道上应增设人车护栏。
7.3.3 主要道路路段人行过街横道宜增设拦车柱,单向三车道以上的交通干道,路中宜设置“行人待行区”或者交通岛。
7.3.4 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开口、城市支路口宜设置橡胶减速带。
7.3.5 主要道路的路缘石、导流岛缘石、路中公交站台、路中绿化带缘石及障碍物应涂刷反光警示标。
7.3.6 道路上有障碍物、高架桥起坡点、桥墩处以及需要设置防护设施的地方应设置护栏、防撞桶、隔离桩等设施;
7.4 交通指路标志
7.4.1 全面清理、更新、粉刷或拆除破损、残缺、废旧的交通标志牌和交通标志杆。
7.4.2 合并冗余交通标志牌;主要道路路口及桥梁应按国标要求合理设置指路标志牌;城市支路以下等级道路不设置交通指路标志牌。
7.4.3 全面清理城区道路两侧非交通标志牌,清理、撤除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和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视线的树木、广告牌。
7.4.4 应将交通系统、照明系统、广告系统一体化,实现“多杆合一”, 整合交通指路、旅游景点、辅助标志、重要设施等多种标志。
7.4.5 改造后的交通标志牌应按国标制作。交通设施标志杆件和交通信号灯杆的喷漆颜色应统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4.6 重要桥隧道、交通干道、立交应设置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信息显示屏应保证电源到位、正常使用,电源线应隐蔽设置。
7.5 交通信号灯
7.5.1 现有横屏应改为竖屏,并在路口对面两侧规范设置。
7.5.2 进口停车线与对向信号灯的距离大于 50m 时,应至少增设一个信号灯组,并采用双面灯具。
7.5.3 主要道路信号灯控制机宜升级,以便进一步提高信号灯的绿波控制水平。
8 市政管网
8.1 一般规定
8.1.1 有条件的区域宜采用管线综合管廊或廊线管廊。
8.1.2 道路沿街的箱体构筑物(电力柜、电信柜、交通信号等控制箱等)应设置在人行道外侧(靠建筑一侧),有条件的应转移至建筑用地内部、绿地或支路上,并采取必要的隐蔽措施。
8.1.3 电力、交管、通讯、广播等单位设置在道路沿线的已废弃立杆一律拔除。各种架空线缆原则上应全部下地,各种不能下地的附墙线缆要归拢整齐、隐蔽设置。
8.1.4 高架桥排水管改造应结合桥梁现状,沿桥梁结构外形设置贴面式排水管。
8.1.5 电力杆线下地:市区 3.5 万伏(含 3.5 万伏)以下供电杆线及弱电杆线全部改造为入地走线,11 万伏供电杆线交跨道路入地;景观主干道沿线 1 万伏(含 1 万伏)以下供电杆线及弱电杆线全部入地,3.5 万伏供电杆线交跨道路入地,其它供电杆线统一移至道路两侧绿化带后均匀走线。
8.2 管线检查井
应对改造道路上破损且影响正常使用的管线检查井进行重建,重建检查井形式选择如下:
8.2.1 采用青砖砌体检查井,条件成熟时宜选用预制混凝土模块代替青砖及其他机制砖,其中排水检查井应进行防腐处理。
8.2.2 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条件的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小管道(管径≤600mm)检查井井体,宜采用塑料检查井;排水大管道(管径≥ 800mm)检查井,宜采用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8.3 管线检查井盖
8.3.1 改造的沥青路面上应使用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
8.3.2 改造的混凝土路面上应使用球墨铸铁弹簧锁闭井盖,并改进井周路面及井口盖板结构。
8.3.3 改造的人行道上应使用下沉式方形球墨铸铁井盖,井盖上面铺设材料应与所在人行道铺装材料相同。
8.3.4 增加井盖面标识设计,在井盖上设置与来车方向相同的井盖开启方向标志。
8.3.5 各类市政管线检查井井盖承载能力的划分和规定,应统一参照欧洲标准 EN124,机动车道上使用的井盖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 40t。
8.4 雨水口
8.4.1 改造后的道路雨水口应采用平进式雨水口、球墨铸铁雨水篦。
8.4.2 市政道路范围内的雨水边沟应采用盖板式 U 型侧沟。
8.5 路灯
8.5.1 亮灯措施应选用行道树树枝修剪、旧路灯迁改利用、原路灯杆后臂加灯等措施提高亮灯效果。
8.5.2 小街巷照明设施改宜通过围墙壁挂路灯的简易方式,电源就近接入。
8.5.3 沿路市政设施装饰性照明改造不应影响白昼的效果,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8.5.4 应采用国内一线品牌产品(索恩、飞利浦、GE、库珀),保证照明品质,延长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率。
8.5.5 灯杆造型应统一,款式简洁大方,灯杆喷涂色彩宜采用白色或乳白色涂料。
8.6 路灯箱变
室外的箱变设施应进入绿化用地隐蔽设置,或协调附近单位、小区将其纳入院内。无法采用上述措施的箱变,应采用灯箱式地下箱变。
9 城市家具
9.1 总体控制要求
重点、重要地段原有符合本导则设置的城市家具应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予以更新,设置在一般地段城市家具应以整治改善方式设置。
9.2 信息设施
9.2.1 公用电话亭
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宜设置电话亭。2~3m 的人行道,宜设置敞开式单机样式。总高度不应大于 2m,颜色宜以深灰色为主,材料宜选用钢、玻璃等材质。
9.2.2 指路标识颜色应以灰色系为主,材料宜选用钢管、钢板烤漆、穿孔钢板、玻璃。
9.2.3 导游标识
高度不应大于 1.8m,颜色应选用灰色系,材料宜选用浅灰色花岗岩、钢板烤漆等。
9.2.4 邮箱
直方体型信筒尺寸 700mm×550mm×1500mm;圆柱体型信筒尺寸600mm×1500mm。颜色应以墨绿色为主,材料宜选用钢板。
9.3 卫生设施
垃圾箱(废物箱)箱体高度应为 0.8m~1.1m。颜色应以灰色系为主,材料宜选用钢板烤漆。
9.4 休闲服务设施
9.4.1 座椅
宽度在 5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普通座面高 950px~1000px,座面宽 1000px~1125px。颜色宜以灰色系为主,材料主要以木头、石头为主。
9.4.2 报刊亭
宽度在 5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报刊亭,距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 15m 范围内的人行道也不应设置报刊亭。颜色宜采用墨绿色,材料宜选用钢。
9.4.3 饮水机材质宜选用不锈钢、浅灰色花岗岩等。
9.4.4 阅报栏
宽度小于 3m 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确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阅报栏高度不应大于 3.5m,颜色宜以墨绿色为主,材料宜选用钢板、玻璃等。
9.5 交通服务设施
9.5.1 公交候车亭
宽度大于 3m 的人行道宜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宽度不大于 3m 的人行道不应设置于公交车候车亭,确需公交站点的,应设置杆状公交站牌。高度不应大于 3.5m,颜色宜以墨绿色为主,材料宜选用钢管、钢板、玻璃等。
9.5.2 公共自行车站
高度不应大于 3.5m,颜色宜以墨绿色为主,材质宜选用钢管、钢板、玻璃等。
9.5.3 便民自行车存车架
人行道上的便民自行车存车架一律应靠人行道外侧单排设置,宽度小于3.5 米的人行道不宜设置,宽度在 3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至少 1.5m 的通行带;宽度在 5m 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材料宜选用不锈钢管、钢板等。
9.6 围墙围挡
9.6.1 沿街建筑实体围墙应实施“拆墙透绿”。分界宜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通透围墙内、外侧均宜增设绿篱栽种藤本植物,围墙高度宜在 0.8~2.2m 之间。提倡沿街单位或建筑周边不设围墙。
9.6.2 临街里巷及楼体间设置的实体围墙,高度不应大于 2.5m,颜色应以灰色系为主,材料宜选用外墙水泥漆、浅灰色花岗岩等。
9.6.3 城市绿地不宜设置围墙,应选用沟渠、绿墙、花篱或栏杆等替代围墙。必须设计围墙的城市绿地宜采用透空花墙或围栏,其高度宜在 0.8~2.2m 之间;附属绿地宜采用通透式为主,宜结合绿化设置围墙。
9.6.4 有条件的沿街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围栏等应做垂直绿化,道路两侧挡墙和围墙应该采用垂直绿化进行遮挡。
9.6.5 围墙绿化植物种类选用炮仗花、大花老鸭嘴、凌霄、扶芳藤、三角梅等。
9.6.6 工地施工围墙围挡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实施,围墙围挡高度为 2.5m,围挡材质宜采用定型装配式或砌体材料。围墙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并保证人行与车行的安全视线不受遮挡。有条件的工地外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绿带,无法设置绿带的墙面应饰以绿色生态的景观。工地围墙不得设置广告。
10 夜景工程
10.1 一般规定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道路与节点可视及的高层建筑,应当按城市夜景照明相关规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10.2 装饰类型控制
10.2.1 大中型公建,进行景观照明的整体装饰,应注重正立面、侧面和背面,突出顶部、门庭等重要部位的照明效果。
10.2.2 高大办公楼、写字楼应以内透光照明为主,辅以泛光照明。
10.2.3 异型顶的高层民建,重点对顶部进行泛光照明,辅以公共空间的点状轮廓照明。
10.2.4 民用建筑群外侧应以整体照明为主,内侧应辅以顶部照明。
10.2.5 商业、经营用建筑,用光宜丰富多彩,突出动感。
10.2.6 园林、绿地应以静态泛光照明、草坪灯、庭院灯为主。
10.2.7 桥梁、隧道、涵洞等应以显色指数较高的钠灯照明为主,照度应适当提高。
10.2.8 多层建筑原则上不再进行夜景照明装饰。
10.2.9 有条件的道路、节点上宜设置与定位、使用相匹配的“光雕”景点。
10.3 色彩类型控制
10.3.1 应以暖黄色道路及功能照明作为城市夜景的骨架和整体铺展。
10.3.2 应以白色及暖白色为主色调,以里光外透为主要形式。
10.3.3 以暖色为基调色,色彩丰富、动感强烈。
10.3.4 应以高显色白光和绿光装饰植被,以蓝色冷色系装饰水系、河流。
10.3.5 除娱乐场所外,禁止使用红、绿、蓝等彩色光。
10.4 夜景照明设置
不应影响白昼的效果,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应损坏公共设施,不应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应有碍城市容貌。区域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射光,应避免对行人和车辆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应争取做到“见光不见灯”。
11 户外广告
11.1 户外广告的设置
11.1.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的要求。允许设立户外广告的干道,需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编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批许可。
11.1.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11.1.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
11.1.4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灯光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周边居民休息。设置内光源户外广告时,广告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11.2 店招店牌
11.2.1 重点、重要、一般区域店招店牌均应改造做到“一店一招”, 且沿街建筑的店招店牌不宜超过一排。材料上宜选用镀锌钢板、亚克力板等。
11.2.2 重点区域应结合建筑单体立面整治一并设计,底商规范通透,展现牌匾文化。
11.3 墙身广告
允许设墙身广告的建筑,宜通过“合理补空”、“造广告位”、垂直立面的组合广告等方式设置。
11.4 屋顶广告
八层以下建筑顶部位置宜通过“造广告位”、镂空图文广告、顶部造型与广告一体化等方式设置,八层以上建筑顶部位置宜设置 LED 发光字体楼宇广告。
12 环卫设施
12.1 一般规定
12.1.1 严禁占道经营、占道作业、乱堆乱放行为。
12.1.2 重点区域道路严禁设置早餐车。早餐车经营不得使用塑料袋。
12.1.3 应制定并落实环卫保洁新标准,建立考评制度,进行常态化管理。
12.1.4 应制定并落实绿化养护标准,建立考评制度,进行常态化管理。
12.2 公共厕所
12.2.1 公共厕所应尽量与周边绿化结合设置,外观整治应同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外墙及屋顶整治做法参本导则 3.3、3.4 条。
12.2.2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配置男女无障碍厕位,活动式公厕视条件情况设无障碍设施。男、女厕位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比例定为 1:1~2:3;商业区公厕位比例还可适当提高。
12.2.3 活动公共厕所应设置在道路步行的侧向位置。小于 5m 的步行空间(含道路及建筑后退部分)不应布置活动公厕。
12.3 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外观整治应同周围环境相协调,加大周边植被和绿化程度,与周边建筑物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建筑外墙及屋顶整治做法参本导则 3.3、3.4 条。
13 设计成果及深度要求
13.1 总体要求
设计过程应提倡公众参与,设计成果征得社会的认同或理解。各阶段设计成果中,应清晰体现对现有各类建(构)筑物、绿化及设施的不同处置方法,应对各种因素的整治措施进行统筹协调。
13.2 成果内容
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内容。
13.3 深度要求
13.3.1 设计方案(总体设计)的深度要求:制定全面的设计原则及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估算;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 设计说明书:项目位置、规模、性质;现状基本情况,对现状的解读;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整治原则、依据;改造布局规划设计构思;主要设计内容(包括了总体布局,功能定位,道路系统及路面广场、房屋建筑改造、绿化景观、绿道系统、照明及夜景灯光、户外广告、交通设施、城市家具、市政管网设施、其它内容等分项的整治要点,应清晰说明各个要素中保留、改造、新增或拆除的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
2. 设计图纸:项目位置图、现状分析图、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道路系统设计图、路面及广 场设计图、建筑改造设计图(可以结合附着式户外广告的整治)、道路绿化设计图、景观节点设计图、照明设计图、交通设施、城市家具以及市政管网设施的外观设计图等,以及其它能准确表达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局部透视效果图等。
3. 如有统一规定的交通设施、城市家具以及市政管网设施的外观标准,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图集。
13.3.2 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应根据已批准的设计方案的成果资料进行
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目录、设计总说明、总图、详图索引平面图、道路设计图、建筑改造设计图、景观节点设计图、铺装设计图、给排水设计图、电气设计图、各类城市家具和设施的详图、种植设计图、苗木表等;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制图规则及图例等应符合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有关制图规范的规定。
平面图应明确表示整治的设计范围,并应基于现状典型地物画出坐标网或基点、基线的位置,作为施工放线的依据。
总图和详图中应对保留、改造、增减和拆除部分有清晰明确的表达。
图纸要注明图名、图例、指北针、比例尺、必要的说明、出图日期等。图纸要清晰、整洁,易于看懂,以便于准确的放线、施工。
玉融规划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