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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在福清开展业务的规划及设计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融规[2016]761号            

 

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要求在福清开展业务的规划及设计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规划及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为规范我市各项规划及设计工作,加强与规划及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经研究,决定对在福清开展业务的规划及设计单位开展备案登记工作,具体如下:

一、各规划及设计单位须从市规划局网站下载备案登记表,并按备案登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交至市规划局规划研究中心。

二、备案登记材料提交后,市规划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登记意见书,意见书上附有备案登记意见书号。

三、自2016年11月1日开始,规划及设计单位无备案登记意见书号,将无法在我局网站上进行电子报批,由此造成建设项目无法收件,相应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

四、市规划局将定期召集备案登记过的规划及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并通过微信群等形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便于更好服务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

五、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划及设计单位,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或暂停其备案登记意见书号的使用,限制其在福清区域开展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规划及设计单位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2.规划及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表

 

                                  福清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9月20日


                    (联系人:陈敦磊  手机:13685022666) 


抄送:高双成副市长市行政服务中心

 

附件一

  规划及设计单位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福清区域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业绩介绍材料

四、非本省注册的外地企业应提供省住建厅相关证明

五、规划及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表

    以上资料提供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规划及设计单位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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