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智慧城市规划网/ FUQING
SMART CITY PLANNING NETWORK
当前位置: 知识共享> 技术规范> 关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释意见

关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释意见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的解释:对于农村村民祖遗的房屋,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原址拆除重建,建设用地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重建房屋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并与周边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扫码关注
玉融规划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
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