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共享> 技术规范> 关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释意见 关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释意见 时间:2016年07月11日16:30 浏览:9345次 来源:福清规划局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的解释:对于农村村民祖遗的房屋,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原址拆除重建,建设用地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重建房屋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并与周边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扫码关注玉融规划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