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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9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资环〔2021〕19号

市、县(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设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76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25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1

 

福建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参照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区域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流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预算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建立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办理项目入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年度任务计划和储备项目,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是生态修复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多渠道筹措生态修复资金,统筹安排海域使用金、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土地出让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砂石土有偿处置收入、土地及矿产违法案件罚没金等自然资源资产收入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方向。区分政府和市场边界,资金主要支持公益性工作,侧重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坚持集中统筹。注重统筹使用,加强生态修复领域资金的整合,发挥各级资金协同效应,同时避免相关专项资金重复安排。

(三)坚持奖优罚劣。激励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成效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成效差的予以扣减。

(四)坚持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对重点流域、区域的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竞争性评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

(二)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支持以县为单位,对责任主体已灭失或无法确定,须由政府承担治理责任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整体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重点支持全省“六江两溪”流域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三)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对海洋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受风暴潮等海洋灾害影响的海域、海岸带、海岛等区域进行整体保护修复。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修复项目的先导工程。

(四)其他列入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方案(2021-2035年)、省自然资源“十四五”规划、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作机制完善、规划合理、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效果较好、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地方资金能落实到位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储备管理。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应向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补入库手续。申请年度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项目开工的基本条件。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不得申报年度补助资金。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分配下达,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将从省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中筛选出符合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地方资金落实、组织实施基础良好的项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治理面积、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60%10%;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修复面积、修复岸线长度、投资额、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30%30%30%10%并根据财力情况、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调整。

    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下达后,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以项目形式将资金分解下达至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再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等具体事项,原则上通过公开择优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可分三年支持。

设区市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实施任务、资金构成等,经专家论证后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任务、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涉及投资额变化小于10%的,由县(市、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涉及投资额变化在10%-30%的,由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涉及投资额变化大于30%的,按原审批流程审批。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下达后,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明确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十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每年5月底、9月底和次年1月底,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并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十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十一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二十  按因素法下达我省的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和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奖补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山挂白”治理(国土空间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资环〔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福建省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闽委2017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预算需求和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下达预算和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设定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检查,对全部补充耕地及市级批复项目进行验收。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批复下达县级项目预算,组织竣工决算,开展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管理。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县级项目立项审批、竣工验收和补充耕地的初验,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使用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省级下达各设区市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耕地提质改造任务、年度土地整治专项任务、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40%30%20%10%,并可根据年度最新工作要求、绩效评价结果等适当调整。

 设区市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县(区)补充耕地、耕地提质改造和土地整治任务情况,统筹省级和市本级土地整治资金支持本地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市、县(区)应根据土地整治工作需要加大土地整治投入,确保高质量完成土地整治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制。

  项目业主由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承担。鼓励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可以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变更设计应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原规划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批准实施。经备案或者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十一  在建项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应及时修复。灾毁程度不大、工程修复所需投资较少的,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灾毁程度大、项目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支付工程修复所需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连同有关影像等资料上报原预算审批部门根据灾毁情况安排项目修复补助资金。

第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开发耕地项目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经所在地村委会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补助资金可以直接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

第十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费在补助资金1%以内按需列支,不得结余结转

第十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根据审核报告办理项目竣工决算,下达项目补助资金尾款。项目灾毁工程修复投资应纳入竣工决算审核内容。

项目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或者因各种原因终止实施的,应组织项目清算,剩余项目补助资金退回原渠道。

第十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管护费,用于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和地力培肥。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二十一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每年5月底、9月底和次年1月底,设区市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并对相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十二 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十三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  按因素分配下达的中央土地整治资金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  各设区市以及市、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1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3

 

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闽政文〔2011388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20118号)、《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16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21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二)应当由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

(三)因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报送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预算支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等。市、县(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市、县(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支持灾险情紧急、威胁人口多、影响范围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前期工作成熟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并向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实施项目储备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常年开放,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负责,需审查入库项目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地灾防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对确需安排的险情紧急的突发地质灾害项目,应向省自然资源厅履行补入库手续。

第九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包括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子库和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工程包子库,入库项目原则上应完成相应前期工作,其中:工程治理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若项目跨县,则由市级组织,下同)完成勘查、施工图设计和经费概算,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勘查、设计和概算审查;排危除险工程包项目应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调查(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并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省本级支出采用工作任务方式安排下达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按照项目储备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数量、资金使用绩效、上一年度防灾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50%30%10%10%,同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汛期地灾防治工作形势等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各地实际补助资金不超过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储备库和搬迁补助所需资金。

省本级支出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需要,通过工作任务书明确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和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测算因子如下:

(一)已拆除旧宅的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户,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选取;

(二)实行工程治理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从省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选取,由自然因素引发,威胁人数应超过5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应超过1000万元;

(三)实施排危除险工程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高陡边坡,从“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选取;

(四)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科学研究等其他方面,由省级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的。

 

第三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治理项目适用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和决算审计制。

第十三条 工程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变更涉及的工作量超过经费预算30%以上的,其变更方案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30%以下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变更造成的资金缺口由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资金被收回的乡镇政府或其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不免除其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在其完成综合治理任务前,不受理其新的补助资金申请。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程治理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拨付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工程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建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并随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双监控”,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实施期满时,由省自然资源厅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省自然资源厅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奖励与约束机制,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对绩效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省级资金补助的项目具体实施县(市、区)应于每月末通过“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资金补助的项目具体实施县(市、区)要指定专人登陆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系统进行资金与项目报备,每季度末填报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上年度报告)和7底前(半年报告)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的资产全部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维护。受补助的防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完成后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按因素法下达我省的中央地质灾害防治资金,除中央有特别规定外,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期满后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174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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