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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pdf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通知

 

建标 1999 279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 [建]字第科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 1987】12390 号)的安排,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编制的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0日起试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编制说明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1989 )国土[建  字第169 号)及国家计委  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1987 ) 2390 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贯彻节约土地和国家有关的发展政策,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有关标准,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项附件的规定,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机场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飞行区用地指标、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供油工程用地指标和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号,邮政编码:100710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对必要的弃土、取土、 削坡、筑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能复垦还田的土地做到复垦恢复使用。

第2.0.5条在对机场总平面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

第2.0.6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

第3.0.1条机场飞行区的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

第一节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标

第3.1.1条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围场路、围栏(界)等,用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指标

第3.2.1条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1。

第3.2.2条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2。

第三节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第3.3.1条助航灯光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1。

第3.3.2条灯光变电站,每座用地指标为1200 m 2 。

 

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第4.0.1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320m处时,其保护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0 m 2 。当超过320m时,每增加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增加150 m 2 ;每减少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减少150 m 2 。

二、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跑道中心线120m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8000 m 2 ;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120m时,每超过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400 m 2 。

第4.0.2条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 m 2 。

第4.0.3条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 m 2 。当外指点标台单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 m 2 ;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270 m 2 。

第4.0.4条航线归航台(NDB)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 m 2 。

第4.0.5条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 m 2 ,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150 m 2 ,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0 m 2 。

第4.0.6条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7条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 m 2 ;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 m 2 。

第4.0.8条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 m 2 ;当建于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 m 2 。

第4.0.9条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5000 m 2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0 m 2 。

第4.0.10条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500 m 2 ;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 m 2 。

第4.0.11条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 m 2 ;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 m 2 。天线场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 m 2 /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按85%计算。

第4.0.12条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3000m 2 ;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13条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3000m 2 ;建在机场内时,应与其他建筑合建,当与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4条卫星地球站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2000 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5条电话站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5000m 2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2000m 2 。

第4.0.16条各通信导航设施用地不应超过表4.0.16所列指标。表中指标均按一个台站的面积计算,核计总面积时,应按实际台站数计算;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道路用地指标应按实际情况计算。;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 1000   m 2 。

 

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第5.0.1条机场的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为方便计算,将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并入航站综合区一并计算指标。

机坪区包括站坪、停机坪、货机坪及附属的部分滑行通道。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货运设施、停车场及进场路场内部分主干道。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包括航管综合楼、机务维修设施、航空加油站、地面加油站、消防站、医疗急救站、普通车库、特种车库、仓库、公用设施、各勤务保障及驻场单位用房、机场当局行政办公、安检、武警、海关、联检、公安等用房及场内的旅馆、餐厅等。

第5.0.2条各航空公司及其设在机场内的各项设施根据其驻场机队、机务维修等级和管理要求确定,其用地面积不包括在本指标范围之内。

第5.0.3条航站综合区内各区用地指标见表5.0.3。

 

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机场供油工程用地包括储油、输油、消防、环保、计量、化验以及值班、办公用房等用地。

第6.0.2条机场油库区用地指标见表6.0.2。

第6.0.3条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按铁道部工业、企业级单线用地指标计算,每km铁路专用线用地指标为45000

第6.0.4条铁路卸油站、卸油码头等因情况各异,可按实际估算。其中油库部分可按表6.0.2计算。

 

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

第7.0.1条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油库区及通信导航地段的道路用地采用国家有关道路用地指标。

第7.0.2条场外供电线路、有线通信线路、场外管线、排水、沟渠、输油管线及其他工程按实际情况确定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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