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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建标10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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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

建标102-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拘留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拘留所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拘留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拘留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编制的。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选择全国东、中、西部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代表性的拘留所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总结近年来拘留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补充形成送审稿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五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邮政编码:100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8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拘留所建设,提高拘留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拘留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拘留所新建工程。拘留所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拘留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需要。

第五条  拘留所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并充分考虑其安全防范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拘留所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其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拘留所建设应根据近期使用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实行统一规划,一次建设;特殊情况下也可分期建设。

第八条  拘留所建设时,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拘留所建设规模以设定拘押人数为依据确定。应综合考虑人口数、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向省级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拘留所建设的规模分为四类:

    特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300人以上;

    大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150人以上不足300人;

    中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50人以上不足150人;

    小型拘留所,日均在所被拘留人数不足50人。

第十二条  拘留所建设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和场地两个部分。

第十三条  拘留所房屋建筑由拘室和教育、医疗、文体、劳动、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拘留所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

第十四条  拘留所场地建设包括体能锻炼、车辆停放、绿化以及劳动等场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拘留所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布局要求,有较好的交通、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条件;

    二、避开人口密集区及对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三、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足以危及安全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高压走廊和无线电干扰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拘留所总体布局应按照功能要求分为行政办公区、拘留区,有条件的可设置活动区和劳动区。

第十七条  拘留所外通路应设有双向车行道并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内部交通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拘留所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方便管理、有利安全的要求。拘留所周界应设置围墙。拘留区、劳动区的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6m。

第十九条  拘留所行政办公区宜置于拘留所的主出入口处,并合理规划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等场地的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应以设定的拘押人数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小型所25m2、中型所24.46m2、大型所22.73m2、特大型所21.39m2。其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拘室、教育、文体、医疗、生活、劳动及家属会见等用房,每人应不低于16m2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在规定指标基础上增加4%~6%。

    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近3~5年的拘押人数增长率,经过专门报告批准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按表1确定。

表1    拘留所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注:列表各类用房使用系数按照0.65~0.75测算。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建设用地,在保证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节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建设用地包括建筑基地、体能训练活动场地和公务车辆停放场地三部分。其中建筑基地(含安全隔离、交通道路等)单层覆盖率为33%,容积率为0.3;低层和多层覆盖率为25%~27%,容积率为0.8~1.2。体能训练活动场地按拘押人数每人6~10m2计算。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所公务车辆停放场地分别按9辆、12辆、15辆和18辆计算,每车位为25~30m2

    种植、养殖业等劳动用地未计算在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另行报批。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拘留所管理、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并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拘留区、劳动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m,办公区围墙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3.0m。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拘留区内房屋建筑,宜采用多层建筑,小型所也可采用低层建筑;外墙体强度不应小于MU10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分隔墙不得采用轻质墙。

    拘室底层地坪基础应用混凝土浇注。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拘室应分别设置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和严管拘室。普通拘室、严管拘室每室定员不宜超过8人,未成年人拘室每室定员宜为4~6人。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普通拘室和未成年人拘室应设置床铺,严管拘室宜设置通铺。拘室内宜设置卫生盥洗设施及衣物柜。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也可分区设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

第三十条  拘留所拘室应通风、采光良好;窗地比不应小于1:6;拘室层高不应低于3.3m。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各功能区连接通道净宽,小型、中型所不应小于2.4m,大型、特大型所不应小于2.7m。拘留区走道净宽,小型、中型所不应小于1.8m,大型、特大型所不应小于2.0m。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拘室门宜采用金属门,门上应留观察窗,通道外侧窗和拘室采光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机械强度不应小于ф18圆钢的强度,横向净距不应大于130mm,纵向净距不应大于400mm。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家属会见室宜按开放式管理的要求设置,并配备会见座椅、候见席和卫生间;询问室应按单间设置,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第三十四条  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应单独设置,中型以上拘留所可按管理模式分设餐厅。

第三十五条  拘留所的劳动用房应包括操作间、原料间、产品库房、民警值班室、盥洗(卫生)间等,并按照劳动对象和管理要求进行布置。

第三十六条  拘留所的教室,参照成人教育普通教室的要求设置。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建筑外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庄重大方,拘室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技术用房和其他用房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电力负荷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用电需要,保证供电安全。不能正常供电的,应自备发电机。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给水应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条  拘留所应按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安装要求敷设或预埋线路、管道。

    拘室供电、给排水管线应采用暗敷。

第四十一条  采暖区的拘留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拘室可采用地暖方式采暖。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各类用房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的地区,应安装降温设备或预留空调设备的位置。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宜利用太阳能等节能设备。

 

 

 

附录 拘留所各类用房详表

拘留所各类用房详表 

说明:√表示应具备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编制组成员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编制组成员:张向宁  徐文海  赵亚许  程元霞  杜山

    主要起草人:杜山  徐文海  赵亚许  程元霞

 

 

 

拘留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1998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应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  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并确定“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强调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五条  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环境等提出要求,确保拘留所安全。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的安全,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拘留所的特殊性和对周边环境及建筑物的控制距离和高度。

第六条  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

    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行政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拘留审查人员。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设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拘留所建设规划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一步到位的,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编制本标准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也将适时修改,因此,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因此,根据管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设定拘押人数,并以此作为建设规模确定依据。

第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的审定。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后,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参照看守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从几年来的实践看,由于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内监所的情况掌握比较具体,又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他们的把关,有效地防止了投资的盲目性。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是必要的。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的分类。这是参照《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

    小型所规定50人以下,是根据现行的拘留所现状确定的,为使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关押场所合建,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两方面,是根据拘留所的工作任务和设施的功能要求确定的。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

    其中:

    一、拘室:

        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被拘留人员。

        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或可能负案等被拘留人员。

        3、未成年人拘室,用于拘押未成年的被拘留人员。

    二、教育用房:是被拘留人员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

    三、医疗用房: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

    五、劳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置的用房。包括操作间、库房、盥洗(卫生)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

        收拘室,是办理入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物品保管室,是统一保管被拘留人员非生活必须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值勤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是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以及拘留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是指拘留所的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等。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的场地建设内容和项目。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拘留所应有相应的场地设施,不仅要满足拘留所本身的工作需要,同时也要为外单位和其他来所人员(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来所探视)提供条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体能锻炼场地用于被拘留人员和拘留所民警进行体育锻炼、列队训练等活动;车辆停放场地用于拘留所本身和外单位公务车辆的停放;劳动场地是根据公安部《拘留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被拘留人员进行劳动需要而提出的。因此,将场地建设纳入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的选址条件。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切实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了选址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这是根据拘留所的性质、任务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小型、中型所或建设用地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活动区和劳动区(指室外种植、养殖等)单设。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内外道路交通的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其道路交通畅通,执行应急方案,必须对内外交通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建筑布局的基本要求。

    根据拘留所的工作流程和防范工作需要,其房屋建筑需作相应的布局,并满足其通风、日照的要求。

    拘留所设置周界围墙,是因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确定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间距不小于6m,是按照安全距离并结合消防通道的要求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行政办公区规划布局的要求。行政办公区是拘留所对外窗口和有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在规划时,应将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工作人员的体能锻炼等场地有机结合,做出合理的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

    拘留所的建设规模以设定的拘押人数界定,故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设定的拘押人数来计算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拘留所各类功能用房的实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拘留所的水平而确定的。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事羁押场所(看守所为20~24m2/人),但低于强制戒毒所的(25~28m2/床)。据统计,近年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拘留所,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本标准。

    在拘留所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指标,是在总的建筑面积指标中,除去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备勤、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得出的。这是针对部分拘留所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面积过小而提出的。

    经济发达地区(含直辖市、沿海城市),考虑到经济条件与拘押人员增长快的因素,可根据近3~5年拘押人员增长平均值,在已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参数指标的基础上,经过专门报批,适当增加递增人员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条具体列出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其中:

    一、拘室

    拘室的确定依据:

   (一)高于刑事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指标;

   (二)按照拘室应具备的功能和布局要求(按单层床铺设置);

   (三)参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指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

    普通拘室:每室6~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4.6m2,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1m2,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5.6m2

    具体设置见图一、图二

图一:六人间普通拘室

图二:八人间普通拘室

    严管拘室:每室8人,人均使用面积为3.5m2,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1m2,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4.5m2

    具体设置见图三

    未成年人拘室:每室4~6人,人均使用面积为6.5m2,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1m2,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7.5m2

    具体设置见图四

图三:严管拘室

图四:未成年拘室

注:晾衣间为计算在内

    以上三类拘室中,普通拘室占80%,严管拘室占10%,未成年人拘室占10%,由此计算得出拘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5.68m2(5.68m2÷系数0.65=建筑面积8.73m2)

    二、教育用房

    教室(兼技能培训室):按每50人设置一间,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所列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1.37m2的指标,考虑到被拘留人员分批学习的特点,按人均使用面积0.5m2计算。

    图书阅览室: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藏书量按每名学生80~100册,每平方米藏400~500册书计算,得出百人使用面积为18m2,即人均0.18m2。根据被拘留人员借阅图书人次相对较少的特点,小型、中型所图书阅览室使用面积为24m2,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为30m1。四种类型所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0.30m2、中型所0.20m2、大型所0.15m2、特大型所0.10m2

    管教(谈话)室:根据《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的规定,小型所管教与谈话室合设一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0m2,人均0.13m2。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电化教育室:小型所设置1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0.19m2;每增加50人增加使用面积10m2,中型所使用面积25m2,人均0.21m2;大型所使用面积39m2,人均0.20m2;特大型所59m2,人均0.20m2

    以上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注:系数为0.65。

    三、医疗用房

    检查治疗室和药房:小型所各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0.37m2;中型所设检查治疗室2间,药房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0.37m2;大型所合计四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0.30m2;特大型所合计五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0.25m2

    四、文体用房

    健身房:小型所设置一间,使用面积15m2,即人均使用面积0.19m2,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多功能(活动)室:小型所不少于50m2,人均使用面积0.63m2,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文体用房合计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四类所均为0.82m2。(系数为0.7)

    五、劳动用房

    拘留所室内劳动以手工为主,根据调查,操作间人均面积为1.7m2,加上库房、盥洗(卫生)间、值班用房人均0.3m2,即人均使用面积为2m2。(系数为0.75)

    六、行政管理用房

   (一)办公室: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四类所不同的职工编制人数确定。其中:

       (1)主管局领导、所领导:按3~5人,平均每人使用面积12m2,合计36(小型、中型所)~60m2(大型、特大型所)。

       (2)职能科室:按四种类型所分设2~4个职能部门,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m2,中型所为24m2,大型所为30m2,特大型所为48m2

       (3)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小型所使用面积24m2,中型所使用面积36m2,大型所使用面积48m2,特大型所使用面积60m2

        办公室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84m2,中型所96m2,大型所128m2,特大型所158m2

   (二)接待室(兼小会议室及门厅):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30m2,中型所45m2,大型所60m2,特大型所72m2

   (三)会见室:侯见坐席每席为1m2,会见坐席(双向)每席2.4×2.5=6m2。四类所型分别同时会见按6、12、16、20人计算,即会见室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36m2,中型所72m2,大型所96m2,特大型所120m2

   (四)询问室:每间12m2,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m2,中型所36m2,大型所48m2,特大型所60m2

   (五)值班室(包括大门出入口值班室、拘留区值班室):每间使用面积15m2(包括分控台设备用房),小型、中型所为2间,大型、特大型所3间,即使用面积为小型、中型所30m2,大型、特大型所45m2

   (六)警械库:每所1间,每间使用面积10m2。小型、中型所警械库可与其他用房合建。

   (七)技术用房(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30m2,中型所40m2,大型、特大型所50m2

   (八)备勤用房:民警按床位,人均使用面积7m2(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一类、二类居室标准),以民警配备数的50%计算,工勤人员按床位数的50%配备,即计算得出备勤用房使用面积小型所50m2,中型所70m2,大型所126m2,特大型所175m2

   (九)后勤库房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m2,中型所36m2,大型所48m2,特大型所60m2

    以上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2)

表(2) 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注:系数为0.75

    七、生活保障用房

    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指标,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测定。

    伙房:包括操作间、准备间、主副食品仓库(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用房未包括)等,小型所使用面积不小于40m2,每增加50人递增10m2。即人均使用面积按0.50~0.30m2

    餐厅:每个被拘留人员使用面积按0.90m2计算。

    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1.02m2,食堂餐橱比为1:1,即使用面积为1.02×2=2.04m2/人,按拘留所的民警配备数不低于被拘押人数的8~14%,加上工勤和外来人员,应不低于20%,同时就餐人数以75%计算,即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0.30~0.33m2

    民警、工勤人员理发室和公用浴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8、24、32、4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0.22m2、中型所0.20m2、大型所0.16m2、特大型所0.13m2

    生活用品供应室:四类所型各设置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15m2,中型所18m2,大型所24m2,特大型所30m2

    以上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3)

表(3) 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注:系数为0.75

    八、附属用房

    公共卫生间:每间使用面积9m2,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型分别为2、4、6、8间。即小型所18m2,中型所36m2,大型所54m2,特大型所72m2

    设备用房:每间使用面积12m2,小型所为2间,中型所为3间,大型、特大型所均为4间,即分别为24、36和48m2

    车库:按配备车辆数计算,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72m2,中型所96m2,大型所100m2,特大型所144m2

    警卫室等其它用房: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24m2,中型所36m2,大型、特大型所48m2

     以上四项附属用房合计:小型所138m2,人均1.72m2;中型所204m2,人均1.70m2;大型所250m2,人均1.25m2;特大型所312m2,人均1.04m2。(系数为O.75)

    以上数据为便于测算,四类所分别按照80人(小型)、120人(中型)、200人(大型)、300人(特大型)得出。小型所基数之所以以80人为起点,是因为拘留所拘押50人以下,但与80人相比,必须具备的基本设施不能减少,否则就不能确保拘留所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新建小型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基数以80人为起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面积指标。

    为确保拘留所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适应各地土地资源、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故本建设标准在建设用地上采取给定指标的方法。根据建设的规模,按实测算,以便于操作。其中:

    建筑基地:采用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加以控制,单层覆盖率为33%,容积率为0.30;低层和多层覆盖率为25%~27%,容积率按照2层至4层计算,分别为0.8%~1.2%。

     体能训练活动用地:按照篮球场面积大小推算,小型所运动场地的低限指标6~10m2/人,中、大、特大型所同样按此指标计算。

    停车场用地面积:考虑到拘留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辆频繁等因素,以拘留所应配备车辆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指标数的300%~500%)计算车位,每车位按25~30m2计算。其它车辆(包括社会车辆)不作要求。

    劳动用地: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源差异,故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劳动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另行报批。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拘押和管理教育,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执法的形式和内容上在不断地更新和强化,因此,提出需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围墙设置及其高度。

    拘留区、劳动区围墙的高度不低于4.5m,是按照两人搭人梯后,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留区内建筑的模式,提倡采用低层和多层,是出于既方便管理,又有利于节约用地考虑。墙体和拘室底层地坪的要求,是根据安全要求提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分类及其定员的要求。这是根据拘押对象的不同和有利于安全管理提出的。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内部的设施要求。

    普通拘室和未成年人拘室采用床位制,是鉴于拘押对象为一般违法人员,对其管理较为宽松;严管对象一般为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可能负案的人员,实行通铺是为便于相互监督和安全检查。

    拘室内设置卫生盥洗设施是安全工作的需要,同时便于同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根据管理模式,也可分区合设公共卫生间和盥洗室。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采光的窗地比、层高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拘留所内通道宽度根据不同规模分别提出的要求。

    拘留区通道宽度要求,是根据两人并行和送饭等车辆通行要求测算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门、窗及防护设施的要求。

    通道外侧窗和拘室采光窗设置金属防护栅栏及其间距,是为了确保被拘留人员不发生意外。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家属会见室和询问室设置要求。

    家属会见室,按开放式管理要求设置,是体现人文关怀,为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营造宽松的环境;询问室是办案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处所,需有一定的隐秘性,因此按单间设置。

第三十四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设置要求。

    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和民警餐厅分别设置,既有利于确保被拘留人员的伙食标准,又是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劳动用房的设置要求。

    被拘留人员在拘押期间进行适当劳动,是根据《拘留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为确保安全卫生,劳动用房需单独设置,并自成一体。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拘留所教室的设置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对拘留所建筑的内外装修及其标准作了规定。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建筑装修上强调满足管理使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拘留所供电提出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防止因停电而发生事故,故提出不能确保正常供电的应配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给排水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安装所需的线路、管道的敷设或预埋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供暖提出要求(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

第四十二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通风、空气调节提出了要求。主要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建筑防火提出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对拘留所建筑节能提出要求。

 

 

 

附件

    1、小型拘留所平面布置示意图。

    2、中型拘留所平面布置示意图。

    3、大型、特大型拘留所平面布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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