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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 16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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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建标 160-201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施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曰的决策科学性和管理水平,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和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综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没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努力构建规模适当、安全可靠、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能,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设施。

第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项目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根据其建筑面积规模划分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种类型。

大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8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且小于8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且小于500㎡的乡镇综合文化站。

第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

第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

一、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体育健身室、美术室等;

二、 书刊阅览用房:包括书刊阅览室、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

三、 教育培训用房:包括教室、视听室等;

四、 网络信息服务用房:包括广播电视服务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微机室等;

五、 管理和辅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设备间、库房等。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用房项目内容设置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确定,并应符合本建设标准附录一的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室外场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动场地(含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的篮球场、演出和文艺活动场地,以及宣传橱窗等)、绿化休憩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 乡镇文化站建筑设备包括:卫生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暖通空调设备、消防与安全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选择乡、镇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众聚焦活动,且易于疏散;

二、应符合所在城镇的镇(乡)总体规划;

三、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等要求;

四、宜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避免或减少对医院、学校、幼儿园、住宅等需要安静环境建筑的影响。

第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可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在与其他文化、社会教育、社会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文化站功能用房应相对集中,便于开展活动,避免相互干扰。在与乡、镇政府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功能设计综合确定,并符合表1的控制要求。

 

表1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控制指标

类型

服务人口(万人)

建筑面积(㎡)

大型站

5~10

800~1500

中型站

3~5

500~800

小型站

1~3

300~500

1以下

300

注:1 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指标。

2 表中服务人口是指乡镇辖区的常住人口。

3 服务人口在10万以上的,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中服务人口5万以上的市辖区文化馆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4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应参照表2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2 乡镇综合文化站各类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序号

用房类别

比例(%)

大型站

中型站

小型站

1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

50~60

40~50

35~40

2

书刊阅览用房

15~12

17~15

18~17

3

教育培训用房

15~12

17~15

18~17

4

网络信息用房

12~9

16~12

18~16

5

管理和辅助用房

8~7

10~8

11~10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宜为一至三层建筑,并应设有不少于600㎡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保障基本文化、体育活动需要,留有设置临时舞台的相应空间和设施条件,并配建不少于15㎡的宣传橱窗。

结合乡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可适当减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或不再另设室外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需要,绿化率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参照表3确定。

 

表3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型

海外活动场地面积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绿化、道路、停车场面积

大型站

600~1200

0.7~1.0

25~40

根据当地主管部门有关控制指标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中型站

600~1000

0.5~0.7

25~40

小型站

600~800

0.3~0.5

25~40

 

第四章 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外观建筑造型、室内外环境设计应体现公共文化设施的特点,宜具有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室内外装修应因地制宜,力求经济、适用、美观。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做到动区、静区分开,空间构成紧凑,结合自然环境,日照通风良好,有效组织建筑与场地的室内外空间,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内部空间应保证通行便利、出入口通畅。老年、少儿、残疾人活动区域应尽量放在首层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动厅、排练室、展览室净高不低于3.6m。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文化体育活动用房应保障功能的综合性和使用的灵活性,文化体育活动用房、书刊阅览用房、教育培训用房的结构形式应满足使用功能的大空间要求和空间组织的灵活性要求,不应设置固定的座椅和舞台等设施。不得设置固定座椅的大型会议室。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筑的体形、外墙、屋顶及门窗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根据当地所属的抗震设防分区,按照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供暖,应根据不同气候分区及当地具体条件区别对待。

严寒及寒冷地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采用集中供暖。供暖方式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在夏热地区,应注意房间朝向,做好通风及遮阳设计。网络信息服务用房等处需设置空气调节。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有条件的小型乡镇综合文化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设水冲厕所、饮水处以及其他盥洗设备。

第二十八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保证用电安全。建筑的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应配有电闸箱和相应的室外活动照明系统。乡镇综合文化站应配置电话,并根据需要配置电视与卫星接收等设备。

第二十九条 乡镇综合文化站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与当地网络化发展相适应的网络服务系统以及网络和计算机设备,综合布线。

 

附录一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用房项目设置

项目构成

大型

中型

小型

文化体育活动用房

多功能活动厅

排练室

展览室

体育健身室(乒乓球、台球、健身、棋牌等)

美术室

书刊阅览用房

书刊阅览室

少年儿童图书阅览室

电子阅览室

教育培训用房

教室

视听室

网络信息服务用房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室

微机室

广播电视服务室

管理和辅助用房

管理室

设备间

库房

注:●应设;◎可设;○不设。

 

附录二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专用设备、器材包括: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美术创作及展览设备,书报刊阅览设备,教育培训、视听及电教设备,摄影及摄像设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综合文化车,体育健身器材,其他设备等九类。其具体内容如下表。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用设备、器材配置表

序号

1

演出设备和乐器、演出服装

灯光、音响、流动舞台、乐器、服装、道具等

2

美术创作及展览设备

书画桌、展品挂件、展板、灯光等

3

书报刊阅览设备

书架、书柜、阅览桌椅及相关设备等

4

教育培训、视听及电教设备

课桌、椅、影碟机、电视、电脑、投影仪等

5

摄影及摄像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6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

PC服务器、投影仪、计算机和相关设备、卫星信号接收器等

7

综合文化车

送戏、送书下乡等流动文化服务综合用车

8

体育健身器材

乒乓球桌、台球桌、室内外健身器材、球类等

9

其他设备

舞龙、舞狮、民间工艺品制作等特色文化活动设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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