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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解释意见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三)的解释:对于农村村民祖遗的房屋,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原址拆除重建,建设用地控制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且重建房屋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并与周边的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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