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
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
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明确部门职责,完善问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许可或不符合许可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行为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两违”查处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各镇(街)要切实按照属地和网格化管理原则,把“两违”治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协调,其他班子领导各司其职,全镇上下共同抓”的管理机制,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坚决遏制“两违”行为发生。
第五条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农林场、水库、垦区,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供电公司、水务公司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与各镇(街)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以下人员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负有管理和查处职责:
(一)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包点村干部、土地村建协管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镇(街)党委(工委)书记、镇长(主任)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领导、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包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林业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水务公司及其他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村(居)两委、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配合镇(街)开展“两违”治理工作;
(二)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不得纵容、包庇、放任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
(三)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本辖区的“两违”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镇(街)报告;
(四)建立日报告制度,定期向镇(街)报告“两违”情况;
(五)配合协助镇(街)及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六)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由第一副职领导担任“两违”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两违”巡查、制止、上报及拆除工作;
(七)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负责辖区内卫片违法图斑数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镇(街)党委(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两违”管理监督责任,指导督促村居开展工作;
镇(街)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两违”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党委行政副书记负责组织“两违”查处拆除工作(若缺党委行政副书记,则由党政第一副职负责);包片领导负责组织“两违”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分管国土村建的领导作为“两违”工作分管领导,负责“两违”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等日常工作;人大主席(主任)对辖区内“两违”工作负有监督责任,组织人员对包片领导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及行政副书记查处、拆除工作进行日常督促检查;
(二)落实举报受理、巡查和监管职责,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建设案件;建立治违网格化日常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开展巡查,发现或接到村居报告和群众举报的新增“两违”案件,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做好宣传制止工作,直至整改到位;加强辖区内公建项目、住宅小区违建巡查和监管工作;落实“一违一档”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辖区内“两违”强制拆除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向市有关部门提供在建违建具体情况,致函并配合供水、供电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若存在顶层违法建设难以拆除或入户难等情况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置;
(四)负责辖区内卫片违法图斑数整改工作;
(五)建立日报告制度,每天第一时间将巡查情况汇总录入“两违”电子监管平台并上报市治违办备案;
(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出庭应诉及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
第九条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园区内已签约项目、公建项目建设情况监管,及时发现“两违”行为,将情况通报相关镇(街)及部门并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建设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建立违法占地案件举报和查处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占地举报,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调查,查清违法事实后,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镇(街)及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处理;
(四)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五)建立督查机制
1.负责全市“两违”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督促镇(街)开展日常巡查及违法占地处置工作;
2.对镇(街)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治违办;
3.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督查,对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4.督促镇(街)按要求及时上报“六先拆”材料,并对镇(街)上报的拆除情况进行核实;对镇(街)“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经市国土资源局许可但不符合许可规定违法占地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管;对擅自改变许可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
(七)在查处违法用地案件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对省、福州市、市治违办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局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核实和认定违法建设情况,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和查处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各类违法建设举报,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查清违法建设事实后,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属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处理的,及时依法处理;属于镇(街)及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处理;
(四)及时依法处理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移送的案件;
(五)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立督查机制
1.负责全市“两违”工作的督查,指导和督促镇(街)开展日常巡查及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治违办;
3.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督查,对发生的违法建设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4.督促镇(街)按要求及时上报“六先拆”材料,并对镇(街)上报的拆除情况予以核实;对镇(街)“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七)经市城乡规划局许可但不符合许可规定的违法建设(个人建房及已下放工业区审批的项目除外),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监管。对擅自改变许可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
(八)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时,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九)对省、福州市、市治违办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并及时依法处理公建项目及工业企业违法建设;属于镇(街)及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处理;
(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监督执法,对向违法建设提供设计、施工服务的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水泥、钢筋、砂石等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立设计、施工及建材企业违法违规档案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及时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治违办;
(四)负责查处改变房屋结构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对未及时上报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城区住宅小区或无法入户的“两违”行为采取限制产权措施;
(五)在查处“两违”行为时,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对省、福州市、市治违办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水利设施用地的“两违”行为;
(二)负责组织水利设施用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水利设施用地“两违”行为;如需移送其他执法主体处置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治违办;
(三)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省、福州市、市治违办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市林业局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需移送其他执法主体处置的,及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书面报告市治违办;
(二)发现党员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省、福州市、市治违办及各级领导督办的案件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 市“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在“两违”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保“两违”电子监管平台系统稳定运行;
(二)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如实记录、保存“两违”行为发现、制止、查处、拆除、核查及督查情况每个环节数据,并按相应权限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未处理的案件分级预警,提醒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处理;
(三)建立日报告制度,定期按权限向相关部门报告“两违”综合治理情况,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随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治违办在防止和制止“两违”行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举报制度。及时登记办理投诉举报诉求件,并在一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工转给相关镇(街)及有关部门受理;
(二)建立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强化督办、突出重点、跟踪落实、责任追究”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各部门职责予以限时督办;
(三)建立通报制度。按月汇总通报各相关部门、单位、镇(街)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不力行为,并移交至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镇(街)上报的难以拆除及入户难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函告供水、供电部门配合,对违法建设不予提供供水、供电服务,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五)定期组织全市性统一拆违行动;协调镇(街)及相关部门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工业区、农林场、水库、垦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对本辖区内“两违”行为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或制止拆除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违法宗数认定
(一)个人违建宗数认定。建筑占地面积150平方米以内(含150平方米)为1宗,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为2宗,300平方米至450平方米(含450平方米)为3宗,依此类推;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为1宗,建筑面积5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为2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至1100平方米(含1100平方米)为3宗,依此类推。上述宗数认定按就高原则计算。
(二)根据市治违办、城乡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督办督查通报情况按月累计,未整改拆除到位的宗数在下个月统计中不予剔除。
(三)属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经镇(街)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或根据《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试行)》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整改拆除到位的,不列入统计。
(四)公建项目宗数由国土、规划部门联合按实际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各镇(街)对省、福州市、福清市治违办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各镇(街)对省、福州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经相关部门查实1宗即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给予效能告诫;经相关部门查实2宗以上(含2宗),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全部拆除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经相关部门查实3宗,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诫勉教育,并由市主要领导约谈该镇(街)联系挂钩市领导;
(二)对福清市治违办及相关市领导督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经查实1宗即给予相关镇(街)通报批评;
(三)对福清市治违办及相关市领导多次督办同宗案件仍查处不力或累计3宗督办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给予效能告诫;累计5宗督办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全部拆除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由市主要领导约谈该镇(街)联系挂钩市领导。
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部门督查核实,对新增违建未及时发现、上报、查处、拆除、督查的责任单位及个人,按宗数、类别等予以追责问责:
(一)所在村居被检查发现瞒报、未及时发现、上报1宗的,由镇(街)给予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通报批评并留职整改;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法抢建事实(指1层封顶,下同)1宗的,由镇(街)给予村居党组织书记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给予撤职;村居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村居被检查发现瞒报、未及时发现、录入上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1宗的,对负责巡查报告录入的镇(街)包村干部给予诫勉教育;后续也没有上报、录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法抢建事实1宗的,对镇(街)包村干部给予效能告诫。
(二)镇(街)工作片被检查发现累计3宗以上(含3宗)未及时发现、录入上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建事实的,对包片领导给予诫勉教育;造成违建事实3宗以上5宗以下(含5宗)的,对包片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副书记全部拆除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
(三)接到发现违建报告(开始筑地基或墓基)后,未立即予以拆除的,1宗即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及其他负责拆除人员给予诫勉教育。
(四)镇(街)被检查发现查处拆除不到位造成违建事实3宗以上(含3宗)5宗以下的,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其他负责拆除人员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给予效能告诫;查处拆除不到位达到5宗以上(含5宗)的,对上述人员给予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对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给予撤职,对负责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其他负责拆除人员给予免职处理。
(五)镇(街)被检查发现人大主席(主任)对因巡查、上报、制止及查处、拆除、督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录入督查平台,漏报3宗以上(含3宗)5宗以下的,给予诫勉教育;漏报5宗以上(含5宗)8宗以下的,给予效能告诫;漏报8宗以上(含8宗)的给予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配合拆除人员全部拆除到位的,给予建议免职,按法定程序办理。
(六)镇(街)被检查发现分管国土、村建领导对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诫勉教育;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的,给予分管领导诫勉教育;主要领导被留职整改的,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七)镇(街)累计6次未发现、报告、录入且督查未发现录入的,或3宗未及时组织拆除的,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诫勉教育;累计12次未发现报告、录入且督查未发现录入的,或6宗未及时组织拆除的,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由市主要领导约谈该镇(街)联系挂钩市领导;累计6宗未及时组织拆除并造成违建事实的,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留职整改一个月,启动第二次效能告诫程序,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执行第二次效能告诫,给予免职处理。
(八)江镜华侨农场和东阁华侨农场参照镇(街)进行追责问责。
(九)其他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被检查发现因未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建事实1宗的,对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造成违建事实2宗以上(含2宗)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对分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对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
第二十二条 对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一)对督办的“两违”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累计5次的,对包片人员和经办人员给予诫勉教育;累计10次的,对包片人员、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累计15次的,对分管领导给予留职整改一个月,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给予免职处理。
(二)被问责处理干部人数达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对行政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由市主要领导约谈市政府分管领导;达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对行政主要领导给予留职整改。
(三)对省、福州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的,经查实1宗,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
第二十三条 市“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治违办、效能办对其平台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若发现并查实擅自增加、消除、篡改平台信息1起的,经办人员为临时人员的,予以解聘,经办人员为正式人员的,给予效能告诫;若发现并查实2起的,建议开除,并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对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若发现并查实3起的,对分管领导给予降级处理,对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若发现并查实6起的,对主要领导给予留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对园区内已签约项目、公建项目监管不到位或未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查处工作,造成违建事实的,经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未按照《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履行其相应职责造成违建事实的,经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供电单位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电。辖区发现1起违禁供电,即对辖区供电所责任人给予诫勉教育。各镇(街)应建立“两违”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在建“两违”后,须立即书面函告相关供电所,提供违建信息并指定专人配合供电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相关供电所须在当天采取相应断电措施,不配合进行处理的,对供电所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3宗(含3宗)以上,对供电所负责人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10宗(含10宗)以上20宗以下,对供电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20宗(含20宗)以上,对供电公司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取消其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资格。
对向在建“两违”提供转供电的用户,供电所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水。各镇(街)应建立“两违”信息共享机制,发现在建“两违”后,须立即书面函告相关供水单位,提供违建信息并指定专人配合供水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相关供水单位须在当天采取相应措施,不配合进行处理的,对相关供水区域负责人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3宗(含3宗)以上,对供水区域负责人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10宗(含10宗)以上20宗以下,对水务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当月累计20宗(含20宗)以上,对水务公司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并取消其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和学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进行违法建设,属于在职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停职再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属于领导干部的,先免职再按福州市纪委榕纪办〔2010〕87号文件规定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理。
(一)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购买农民宅基地或新增违建“小产权房”的;
(三)违反规定购买农民住宅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违反规定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违反规定与他人合作,并以他人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
(六)违反规定在住宅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七)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干部出面为他人非法买卖土地和“两违”行为过问、说情、袒护甚至干扰执法的一律公开通报,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审批材料的;
(二)对违法建设情况有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
(五)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违法建设负有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违法建设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强迫、唆使、煽动群众妨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对市领导批示或交办的督办件查处不及时或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事实的;
(八)领导干部为违法建设者说情、袒护或干扰执法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违法建设者做好强制拆除工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节。
第三十二条 属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重点督办的违建,经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治违办、效能办对市“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两违”电子监管平台运行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对工作不力或符合本意见追责问责相关条款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2008年《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由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摘要
2.治违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一览表
附件1
《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摘要
一、省市督办件查处不力问责要点
序号 | 责任单位 | 存在情节 | 问责对象 | 具体问责 | 备注 |
1 | 各镇(街)、江镜华侨农场、东阁华侨农场 | 对省、福州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 | 联系挂钩市领导 | 经相关部门查实3宗,由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 省、福州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部分属历史违建 |
党政主要领导 | 经相关部门查实3宗,效能告诫 | ||||
负责组织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 | ①经相关部门查实1宗,效能告诫;②2宗以上(含2宗),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
对福清市治违办及相关市领导督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 | 联系挂钩市领导 | 多次督办同宗案件仍查处不力或累计5宗督办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由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 对福清市治违办及相关市领导督办的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的,经查实1宗即给予相关镇(街)通报批评 | ||
党政主要领导 | 多次督办同宗案件仍查处不力或累计5宗督办案件查处不力导致继续顶风抢建,效能告诫 | ||||
负责组织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分管领导及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 | ①多次督办同宗案件仍查处不力或累计3-5宗(含3宗)督办案件查处不力导致顶风抢建,效能告诫;②5宗以上(含5宗),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二、对镇街发生新增违建问责要点
序号 | 责任单位 | 存在情节 | 问责对象 | 具体问责 | 备注 |
1 | 各镇(街)、江镜华侨农场、东阁华侨农场 |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环节 | 村居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员会主任 | ①所在村居被检查发现瞒报、未及时发现、上报1宗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留职整改;②后续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造成违法抢建事实(指一层封顶,下同)1宗的,由镇(街)给予村党支部书记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全部拆除到位的撤职,村主任按相关法律程序给予停职处理 | |
包村干部 | ①所在村居被检查发现瞒报、未及时发现、录入上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1宗的,诫勉教育;②后续也没有上报、录入并未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制止造成违法抢建事实1宗的,效能告诫 | ||||
包片领导 | ①工作片被检查发现累计3宗以上(含3宗)未及时发现、录入上报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建事实的,诫勉教育;②3-5宗(含5宗),效能告诫并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积极主动配合行政副书记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
查处、拆除环节 | 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 | ①镇(街)被检查发现查处拆除不到位造成违建事实3-5宗(含3宗)的,效能告诫;②5宗以上(含5宗)的,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撤职 | |||
负责组织拆除的行政副书记(或党政第一副职) | ①接到发现违建报告(开始筑地基或墓基)之后,未立即执行拆除工作的,1宗诫勉教育;②镇(街)被检查发现查处拆除不到位造成违建事实3-5宗(含3宗)的,效能告诫;③5宗以上(含5宗)的,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
其他负责拆除人员 | 参照负责拆除工作的行政副书记问责 | ||||
督查环节 | 人大主席(主任) | ①镇(街)被检查发现因巡查、上报、制止及查处、拆除督查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录入督查平台,漏报3-5宗(含3宗)的,诫勉教育;②漏报5-8宗(含8宗)的,效能告诫;漏报8宗以上的,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配合拆除人员全部拆除到位的,建议免职,按法定程序办理 | |||
1 | 各镇(街)、江镜华侨农场、东阁华侨农场 | 主管责任 | 分管国土、村建领导 | ①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不到位的,诫勉教育;②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的,诫勉教育;③主要领导被留职整改的,效能告诫 | |
党政主要领导 | ①累计6次未发现、报告、录入且督查未发现录入的,或3宗未及时组织拆除的,诫勉教育;②累计12次未发现报告、录入且督查未发现录入的,或6宗未及时组织拆除的,效能告诫;③累计6宗未及时组织拆除并造成违建事实的,留职整改一个月,启动第二次效能告诫程序,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执行第二次效能告诫,免职 | ||||
领导责任 | 联系挂钩市领导 | 镇(街)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的,由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
三、市直有关部门问责要点
序号 | 责任单位 | 存在情节 | 问责对象 | 具体问责 | 备注 |
2 | 其他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 | 被检查发现因未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违法事实 | 分管领导 | ①1宗,效能告诫;②2宗以上(含2宗),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
主要领导 | 2宗以上(含2宗),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效能告诫 | ||||
3 | 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 | 对督办的“两违”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 | 包片人员和经办人员 | ①累计5次,诫勉教育;②累计10次,效能告诫 | 对省、福州市及相关领导督办的案件未能按查处程序及法定时限予以办结的,经查实1宗,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 |
分管领导 | ①累计10次,效能告诫;②累计15次,留职整改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限内未全部拆除到位的,免职 | ||||
主管责任 | 行政主要领导 | ①被问责处理干部人数达3人次以上(含3人次)的,效能告诫; ②达6人次以上(含6人次)的,留职整改 | |||
领导责任 | 市政府分管领导 | 部门主要领导被告诫的,由市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 |||
4 | “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 | 发现并查实擅自增加、消除、篡改平台信息 | 经办人员 | 临时人员:1起,解聘 | |
正式人员:①1起,效能告诫;②2起,建议开除,按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 |||||
分管领导 | ①2起,效能告诫;②3起,降级 | ||||
主要领导 | ①3起,效能告诫;②6起,留职整改 | ||||
5 | 工业区 | 对园区内已签约项目、公建项目监管不到位或未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查处工作,造成违法事实的 | 经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 ||
6 | 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未按照《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履行其相应职责造成违法事实的 | 经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 ||
7 | 福清供电公司 | 不配合镇街进行处理 | 相关责任人 | 当天采取相应措施,不配合进行处理的,效能告诫 | 对向在建“两违”提供转供电的用户,供电所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供电所负责人 | ①辖区发现一起违禁供电,诫勉教育;②当月累计3宗(含3宗)以上,效能告诫 | ||||
分管领导 | 当月累计10宗(含10宗)以上20宗以下,效能告诫 | ||||
主要领导 | 当月累计20宗(含20宗)以上,对效能告诫,并取消其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资格 | ||||
8 | 福清水务公司 | 不配合镇街进行处理 | 相关供水区域负责人 | 当天采取相应措施,不配合进行处理的,效能告诫; | |
供水区域负责人 | 当月累计3宗(含3宗)以上,效能告诫; | ||||
分管领导 | 当月累计10宗(含10宗)以上20宗以下,效能告诫; | ||||
主要领导 | 当月累计20宗(含20宗)以上,效能告诫,并取消其文明单位等评优评先资格 | ||||
9 | 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和学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 参与违法建设 | ①属于在职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停职再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②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③属于领导干部的,先免职再按福州市纪委榕纪办〔2010〕87号文件规定处理并限期自行拆除 | ||
10 | 党员、干部 | 出面为他人非法买卖土地和“两违”行为过问、说情、袒护甚至干扰执法 | 过问、说情、袒护甚至干扰执法的一律公开通报,同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件2
治违工作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一览表
一、市领导职责 | |
市联系挂钩镇(街)领导 | 协调、督查所联系挂钩镇(街)治违工作 |
二、市直各部门职责 | |
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研究、部署、督查、协调全市治违全面工作 |
市治违办 | 协调、督办、通报相关部门、单位、镇(街)治违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全市性拆违统一行动 |
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各类违法占地举报,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对全市“两违”工作进行督查 |
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各类违法建设举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全市“两违”工作进行督查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查处改变房屋结构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公建项目及工业企业违法建设,对向违建提供设计、施工及建材服务进行查处 |
市水利局 | 巡查、报告、查处非法侵占水利设施用地的“两违”行为及水利设施用地项目“两违”行为 |
市林业局 | 巡查、报告、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
市“智慧福清”管理服务中心 | 对“两违”电子监管平台的运行进行监管,定期报告“两违”综合治理情况 |
福清供电公司 | 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电,根据镇(街)的书面函告采取相应断电措施,处罚向在建“两违”提供转供电的用户 |
福清水务公司 | 禁止向在建的“两违”供水,根据镇(街)的书面函告采取相应断电措施 |
三、工业区职责 | |
工业区 | 监管园区内已签约项目、公建项目建设情况,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开展“两违”查处工作 |
四、镇(街)及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职责 | |
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 |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辖区内的“两违”行为,负责辖区内卫片违法图斑数的整改工作 |
镇(街)党政主要领导 | 负责辖区内治违全面工作 |
镇(街)人大主席(主任) | 组织督查辖区内治违巡查、拆除工作,并及时录入督查结果 |
镇(街)党委行政副书记 (或党政第一副职) | 组织拆除违法建设并及时录入拆除结果 |
镇(街)包片领导 | 组织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负责区域的“两违”行为 |
镇(街)分管国土、村建领导 | 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总结反馈等日常工作 |
国土资源所所长、村镇(社区)规划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城管执法中队队长其他负责拆除人员 | 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
镇(街)包村干部 |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负责村(居)的“两违”行为并及时录入巡查结果 |
村居两委 | 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两违”行为,配合协助镇(街)及相关部门实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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