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清市测绘单位服务农村个人建房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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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测绘单位: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及福清市委点题整治工作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服务事项管理,我局制定并印发了《福清市测绘单位服务农村个人建房工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清市测绘单位服务农村个人建房工作细则》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福清市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服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及福清市委“点题整治”工作安排,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房过程中需多次委托测绘、费用不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服务事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测绘服务是指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原则,将农村个人建房涉及的测绘事项(包括用地红线地形测绘、规划放线、规划验线、竣工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等服务环节)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委托一家单位开展测绘工作,同时纳入“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统一监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清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建房项目。
第四条 个人建房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在申请办理用地许可前,个人建房户主通过福清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202.101.128.22:8031/login)进行需求发布,自主选择一家测绘单位;或通过福清智慧城市规划网(http://www.fqghj.net/)“多测合一”模块的“多测合一”文件中公布的测绘单位名单,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委托其统一开展各测绘事项,并签订个人建房测绘服务合同。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项目,通过福清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项目报名、合同备案、成果上传等业务办理。
第七条 测绘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委托实施测绘服务前,应当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上业主信息应完整体现(联系人及方式),并在1日内上传至“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备案,合同应采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本,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绘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等。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合理安排生产,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工作效率。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核验、不动产登记等要求。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个人建房全流程测绘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宗,单个测绘服务环节测绘费用不得超过800元且必须在5天内完成,测绘单位在完成各测绘服务环节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审批要求分项出具测绘成果,同时将用地红线地形测绘、竣工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成果汇交至福清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十条 测绘单位应严格测绘成果的质检,执行“两级质检”制度完成质检,对测绘成果终身负责。各项测绘业务的项目负责人、一级质检人员、二级质检人员应熟练掌握各项业务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测绘单位应当按规章制度配备相关设施,按《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须及时进行整改。测绘单位接受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发布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行业信用管理细则,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个人建房测绘服务监管及市场退出机制,个人建房测绘成果质量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业务满意度评分结果、审批部门评分结果、测绘成果监督检查等,均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考核。通过加强行业资质和测绘成果质量“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措施,对在个人建房测绘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包括测绘成果质量、服务态度、取费情况等,以及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问题和违约问题等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建档。对服务质量差的测绘单位,根据不同的失信程度,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对被群众多次反映、随意加码或其他严重失信问题的,予以全市通报、剔除该测绘单位在福清境内的测绘备案,并上报上级各监管平台。对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评价高的测绘单位,予以信用考核加分奖励。同时不定期在门户网站上更新农村个人建房测绘单位备案名单及信用考核排名情况,供建房户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抽查标准,不定期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在“福清智慧城市规划网”、福清市“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或存在失信不良行为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频次。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须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建立整改回访制度,对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经催告仍拒不整改的测绘单位,从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服务单位名单予以清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服务工作流程图
2.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附件1:
附件2:
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
行业信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建房测绘单位行业信用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我市个人建房测绘市场秩序,规范测绘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测管发〔2015〕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建房项目测绘的测绘单位的行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录入及应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常态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并根据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福清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项目测绘单位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评价及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发布,并依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填报的基本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我市从事测绘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违反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等,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测绘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及成果汇交的信息;
(二)行政审批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作出的有关个人建房项目测绘成果审核和服务评价信息;
(三)个人建房户主对个人建房项目测绘单位的服务评价信息;
(四)测绘单位的主动申报信息;
(五)公众投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信息等;
(六)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信息;
(七)其他政府部门发布或提供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相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录入
第六条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评价。
第七条 测绘单位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分为80分,测绘单位在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成功申报基本信息后即可获取。
第八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
等级 |
信用分 |
A |
信用分≥90 |
B |
80≤信用分<90 |
C |
70≤信用分<80 |
D |
60≤信用分<70 |
E |
信用分<60 |
评价规则:
1、信用信息主体的基础分为80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减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因同一行为受到多种类型奖励或处罚的,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
第九条 基本信息的评价有效期为测绘单位在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的名单期间;良好行为信息评价及不良行为信息的评价有效期均为1年。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条 测绘单位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单位。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发布和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不定期更新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时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A等的测绘单位在等级评定有效期内免除检查;
对信用等级为B等的测绘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信用等级C等的测绘单位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并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资质巡查及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对信用等级D等的测绘单位半年内暂停其合同备案,等级评定生效前所备案的合同项目仍由其完成。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资质巡查及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日常执法检查工作,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
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自列入E等之日起,从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服务单位名单中清退,其等级评定生效前所备案合同项目,由个人建房户主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同,若未终止合同,测绘主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测绘单位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与测绘成果质量监督、资质巡查及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同时在2年内不对其征集任何信用信息,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申报虚假信用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1: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录2:“成果质量错漏分类及评分标准表”
附录1 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有效期 |
备注 |
1 |
基本信息 |
资质单位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
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并列入福清市个人建房测绘单位名单即可得80分 |
80 |
准入期间 |
1.备案材料以“个人建房测绘服务申请表”及相关备案申报材料为准; 2.根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情况,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信用评价考核; 信息征集(一)(六) |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有效期 |
备注 |
2 |
不良行为信息 |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自评价生效之 日起12个月 |
无相应资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测绘服务;与其他测绘机构相互串通信息征集(一)、(五)、(六) |
2.未按约定时间、价款、数量、质量等履行测绘合同或被个人建房户主有责投诉的 |
每项每次扣10分 |
|
擅自、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串通操纵测绘服务市场价格; 信息征集(一)、(六)、(七)、(三) |
|||
3.伪造测绘成果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信息征集(二)、(三) |
|||
4.成果质量出现问题 |
每项每次扣1-10分 |
|
具体扣分分值参照附录2“成果质量错漏分类及评分标准表”; 信息征集(二)、(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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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项检查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
优秀扣0分 良好扣1分 合格扣3分 不合格扣10分 |
|
信息征集(六) |
|||
6.未按规章制度配备相关合格的设施与设备或未按《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
每项每次扣3分 |
|
信息征集(六) |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有效期 |
备注 |
2 |
不良行为信息 |
7.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失泄密隐患的 |
每项每次扣3分 |
|
自评价生效之 日起12个月 |
信息征集(六) |
8.拒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或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绝和阻碍提供有关文件、材料的 |
每项每次扣20分 |
|
信息征集(一)、(二)、(六) |
|||
9.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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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征集(七) |
|||
10.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
清退 |
|
信息征集(七) |
序号 |
评价分类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标准分 |
评价有效期 |
备注 |
3 |
良好行为信息 |
1.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测绘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测绘主管部门表彰加3分/次,最高不超过6分 |
6 |
自奖项认定材料发布之日起 12个月 |
信息征集(四)、(七) |
2.取得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相关产品专利权 |
加2分/项,最高不超过6分 |
6 |
信息征集(四)、(七) |
|||
3.为政府、公众提供防灾减灾、应急保障等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参加或自行组织测绘法宣传、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质量安全教育、保密意识教育、测绘行业管理等有关活动的 |
加1分/次,最高不超过6分 |
6 |
信息征集(四)、(七) |
|||
4.测绘成果及时提交,且成果质量无缺陷、无须整改的 |
加5分/连续8项 加3分/连续5项 加1分/连续3项 |
10 |
最高不超过10分 信息征集(一)、(二)、(六) |
附录2 成果质量错漏分类及评分标准表
类型
内容 |
质量元素 |
严重质量问题 (Ⅳ类) |
较重质量问题 (Ⅲ类) |
一般质量问题 (Ⅱ类) |
轻微质量问题 (Ⅰ类) |
宗地测量 |
界址点精度 |
1、平面绝对位置中误差超限 2、相对位置中误差超限 3、坐标或高程系统采用错误 4、其他严重的错漏 |
1、界址点、地物点平面绝对位置或相对位置误差超过10%超限 2、其他较重的错漏 |
1、界址点、地物点平面绝对位置或相对位置误差超过5%超限 2、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面积精度 |
1、宗地面积注记错误 2、其他严重的错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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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要素质量 |
1、权属和界址点注记错误 2、未实地测量或无原始记录或伪造成果数据 3、其他严重的错漏 |
1、次要地理名称错漏 2、图上宗地号、地类号表示错误 3、邻宗地号及邻宗地界址示意线表示错误 4、重要地理名称错漏 5、图上界址点编号错误 6、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次要地理名称注记错漏 2、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整饰质量 |
1、图名、图号同时注错或漏注 2、宗地要素(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分类、界址点)严重错漏 3、其他严重的错漏 |
1、各种符号、注记严重不符合现行图式规定 2、图廓坐标注记错漏或图廓整饰严重不符合现行图式规定 3、其他较重的错漏 |
1、各种符号、注记等不符合现行图式规定 2、图廓坐标注记错漏或图廓整饰不符合现行图式规定 3、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资料完整性 |
1、主要成果资料缺失 2、权属来源依据收集不完整,未能如实反应 3、其他严重的错漏 |
1、宗地图编图设计、总结不全面 2、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无成果资料清单,或清单不完整 2、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规划建筑红线放验线测量 |
成果质量 |
1、坐标系统采用错误 2、点位中误差超限 3、拟建建筑物与各规划控制线的退距、现状地物的位置关系、拟建建筑之间的位置关系严重偏离 4、测量技术方案不按规范要求进行 5、仪器主要技术指标超限 6、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
1、成果资料文字、数字错漏较多,给成果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2、其他较重质量错漏 |
1、成果资料文字、数字错漏较多,给成果使用造成一般性影响 2、其他一般性质量错漏
|
1、测量报告编制不规范 2、成果资料文字、数字、轻微错漏,对成果使用造成轻微影响 3、其他轻微质量问题 |
规划核实测量 |
数学精度 |
1、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参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 24356-2009中8.5.1和8.5.2执行 2、测量精度超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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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质量 |
1、技术设计严重不符合规范或合同协议要求 2、仪器设备未经测前、测后和过程检验,或经检验主要技术指标超限 3、测量原始数据错控制成果、图纸资料等 4、建筑物主要的高度测绘数字发生严重偏差 5、电子记录程序未鉴定或验证及主要指标错误 6、测设成果数学精度超限 7、观测方法错误 8、其他严重的错漏 |
1、观测条件掌握不严 2、成果取舍、重测不合理 3、记录中对结果影响较大的计算错误 4、仪器设备检验项目缺项、仪器检验缺项或次要技术指标有轻微超限 5、记录程序的输岀格式不规范 6、技术问题处理错漏 7、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漏注或错注文字注记或小数点 2、对结果影响较小的计算错误 3、数字修约、改动不规范 4、技术问题处理不完善 5、其他一般的错漏 |
1、数字变形 2、其他轻微的错漏 |
|
计算质量 |
1、计算方法错误,采用指标及各类参数错误,计算结果、分析结论不正确 2、计算验证及主要指标错误 3、其他严重的错漏 |
1、对结果影响较大的计算错误 2、其他较重的错漏 |
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选点质量 |
1、选择点位不利于保护或极不稳定 2、其他严重的错漏 |
1、点位地理、地质条件不利于保护、稳定和观测 2、点位密度不合理 3、其他较重的错漏 |
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造埋质量 |
1、标志类型、规格与规范严重不符 2、基本控制点埋设严重违背相应规范要求 3、其他严重的错漏 |
1、标桩埋设不符合要求 2、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标桩破坏未及时恢复 2、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整饰质量 |
1、成果资料文字、数字错漏较多,给成果使用造成严重影响 2、其他严重的错漏 |
1、成果资料重要文字、数字错漏 2、成果文档资料归类、装订不规整 3、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成果资料装订及编号错漏 2、成果资料次要文字、数字错漏 3、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
资料完整性 |
1、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设计书要求 2、其他严重的错漏 |
1、资料缺次要项 2、其他较重的错漏 |
1、资料编排混乱、用语不规范 2、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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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 |
观测质量 |
1、未绘制测量草图或测量草图绘制与现状严重不符 2、未进行实地测量或无原始记录 3、采集数据不完整(边长和墙体厚度),根据所测数据不能计算所需面积 4、伪造成果数据 5、其他严重的差错漏 |
1、房屋基本情况重要信息错漏 2、异形房屋的外围测量方法不正确 3、测量草图或测量草图绘制与现状个别细节不符 4、测量原始数据记录内容不完整 5、层高(高度)测量位置不正确 6、附属设施的测量位置不正确 7、其他较重的差错漏 |
1、次要房产基本信息错漏 2、测量原始数据记录规范性较差 3、其他一般的差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计算质量 |
1、房产面积计算技术依据采用不正确 2、图形面积计算不正确,导致面积精度超限 3、建筑面积定性不正确,导致房产面积精度超限 4、计算未采用实测数据或仅部分采用 5、面积计算不符合要求 6、其他严重的错漏 |
1、面积计算方法不正确,未导致面积精度超限 2、面积的计算不准确,未造成面积超限 3、缺少房产面积计算说明 4、其他较重的错漏 |
1、数据未按修约规则进行取舍 2、重要数据计算取位不规范 3、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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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质量 |
1、房产面积测量重要要件收集错漏 2、主要图表数据缺、漏 3、重要面积数据错漏 4、纸质测绘成果与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5、其他严重的差错漏 |
1、房产面积测量次要要件收集不完整或缺乏有效性 2、房屋的座落信息错漏 3、分层图中层面信息错漏,绘制内容不完整 4、权属四至信息错漏,绘制内容不完整 5、面积数据表内容不完整 6、其他较重的错漏 |
1、图形绘制不规范 2、面积数据表内容不规范 3、其他一般的错漏 |
其他轻微的错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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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成果质量扣分按照以下执行:Ⅳ类质量问题扣10分 ; Ⅲ类质量问题扣5分 Ⅱ类质量问题扣2分 ; Ⅰ类质量问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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