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2022年)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统 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 3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 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编码 规则;4.基本属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1031号2楼,邮政编码:5106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管理中心 (深圳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易智美城镇规划研究院(有限 合伙)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顺清 于 静 张惠锋 杨柳忠 王曦晨 陈美云 史铁花 高艳娟 任淑芬 赵鑫明 耿 丹 路 程 张科伟 吴永兴 包世泰 季 珏 张菲斐 张 伟 李丹彤 龙 凤 贺 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汤 海 杨 威 于 洁 车黎刚 王月栋 陈向东 郭道盛 黄永进 韦 戈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2
3 编码规则 3
3.1 一般规定 3
3.2 编码单元划分 3
3.3 编码要求 6
4 基本属性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14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2
3 Coding Rule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Division of Coding Unit 3
3.3 Coding Requirements 6
4 Basic Attribute of Building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4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编码及其基本属性,提供房屋 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基础,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 和信息共享应用,不适用于构筑物。
1.0.3 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 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 术 语
2.1.1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
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1.2 幢 single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3 房屋建筑编码单元 coding uni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对房屋建筑进行编码时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房屋建筑实 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
2.1.4 房屋建筑代码 identification code of building construc-
tion
每一个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 2.1.5 房屋建筑编码 encode building construction
赋予房屋建筑代码的过程或活动。
2.2 符 号
2.2.1 本标准中采用约束条件代号及说明如下:
M 代表必选,对应英文为Mandatory, 含义是必须具有的 内容;
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为Conditional, 含义是实 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
O 代表可选,对应英文为Optional, 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 需要的内容。
3 编 码 规 则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房屋建筑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的信息 归集、关联和共享;
2 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于房屋建筑的 设计、采购、施工、交易、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
3.1.2 房屋建筑代码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编码;当前在建项目未编码的,应在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编码。既有房屋的房 屋建筑代码可在房屋建筑调查或其他需要时进行编码。
3.1.3 编码对象应为有固定结构的房屋建筑,小型房屋建筑不 宜编码。
3.1.4 房屋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当建筑结构类型发生改变时, 或当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改变超过原值 ±50 %时,该房屋建筑应重新编码。新的房屋建筑代码应与旧码 建立关联关系,以便信息的传递。
3.1.5 当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时,已完成编码的房屋建筑不 再重新编码,未进行编码的房屋建筑应使用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 码进行编码。
3.2 编码单元划分
3.2.1 房屋建筑应按照幢划分编码单元。
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为一体的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 元(图3.2.2)。独立式地下建筑应划分一个编码单元。
图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
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注:①代表编码单元。
3.2.3 通过裙房或地下室相互连通的多幢建筑,应划分为多个 编码单元,裙房或地下室应单独划分编码单元(图3.2.3-1、 图3.2.3-2)。
图3.2.3-1 通过裙房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裙房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相连接的多幢建筑,应将每幢 房屋建筑分别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空中连廊与地面连廊不宜划 分编码单元(图3.2.4)。
图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连通的三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空中连廊(不编码);3—地面连廊(不编码)
3.2.5 平房的编码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连续的平房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图3.2.5-1)。
2 结构不同或不连续的成排平房应划分为多个编码单元 (图3.2.5-2)。
图3.2.5-1 结构连续的平房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图3.2.5-2 结构不连续的平房划分为两个编码单元示意
3.2.6 农村院落中独立房屋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城镇院落 中结构独立的建筑物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
3.3 编 码 要 求
3.3.1 房屋建筑代码应由18位数字组成(图3 . 3 . 1),第1~6 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年月分类码、第8~13位为许 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第14~18位为序列码。
□口口口口口 口 □口□口口口 □口口口口
序列码(5位)
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6位)
一年月分类码(1位)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
图3.3.1 房屋建筑代码组成
3.3.2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房屋建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 长6位。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GB/T2260 的规定。
3.3.3 年月分类码,是指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的取值类型, 码长1位。代码取值为1、2、3、4、5,并应符合表3.3.3的规
定。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1;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 代码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2;当许可年 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验收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3;当许可 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时,年月分类码为4;当许可年月 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代时,年月分类码为5。
表3.3.3 年月分类码
年月分类码 |
取值类型 |
说明 |
1 |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年月 |
新建房屋建筑; 没有赋码且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
2 |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年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 建 筑 ;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施工许可证年 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
3 |
竣工验收年月 |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也不能明确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竣工验收年月的既 有房屋建筑 |
4 |
竣工年 |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年月与竣工验收月,能明确竣工年的既有房屋 建筑 |
5 |
竣工年代 |
不能明确竣工年,但能估计竣工年代的既有房 屋建筑 |
3.3.4 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阶段赋码,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其 中 “yyyy”
指年, “mm” 指月。
3.3.5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建筑,许 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施工许可阶段赋值,代码应为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3.3.6 对既有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 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 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 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验收年月,码长 6位,格式为 “yyyymm”; 当竣工验收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 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码长6位,格式为 “yyyy00” 。当竣 工年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代,码长6 位,格式为“yyy000”。
3.3.7 序列码码长5位,范围为00001~99999,由计算机程序 自动产生,应确保房屋建筑代码不重复,宜每年从00001开始 编码。
3.3.8 房屋建筑代码可根据需要扩展到户、房间,在房屋建筑 代码后增加。
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应包括建筑代码、标准地址、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类型等信息,并宜符合 表4.0.1的规定。
表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
序号 |
属性名 |
中文描述 |
属性值类型 |
约束项 |
备注 |
1 |
BLDG_ID |
房屋建筑代码 |
VARCHAR(18) |
M |
唯一标识 |
2 |
O_BLDG_ID |
原房屋建筑代码 |
VARCHAR(18) |
C |
房屋建筑改扩建时 |
3 |
PROJECT_ID |
项目代码 |
VARCHAR(24) |
C |
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时 |
4 |
VOWNAME |
房屋建筑名称 |
VARCHAR(100) |
C |
有建筑名称时 |
5 |
ST_BLDADDR |
标准地址 |
VARCHAR(200) |
M |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 GB/T 35639的规定 |
6 |
BLDADDR |
详细地址 |
VARCHAR(200) |
O |
|
7 |
BuildingPermit_ID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
VARCHAR(28) |
C |
有许可证编号时 |
8 |
ConstructionPermit_ID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
VARCHAR(100) |
C |
有许可证编号时 |
续表4.0.1
序号 |
属性名 |
中文描述 |
属性值类型 |
约束项 |
备注 |
9 |
CompAC_ID |
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号 |
VARCHAR(28) |
C |
有验收合格证时 |
10 |
CAPARCEL_ID |
宗地代码 |
VARCHAR(19) |
C |
有宗地代码时 |
11 |
RPROPERTY UID |
不动产单元代码 |
VARCHAR(24 |
C |
有不动产单元代码时 |
12 |
BLDSTRU |
结构类型 |
VARCHAR(100) |
M |
|
13 |
TempBuilding |
临时房屋建筑 |
NUMBER(1) |
C |
明确时:是为1,否为0; 不明确时可不填 |
14 |
COMP_DATE |
竣工验收年 |
NUMBER(4) |
C |
格式为“yyyy” |
15 |
UP_BLDG_FLOOR |
建筑层数(地上) |
NUMBER(3) |
C |
明确时,单位:层 |
16 |
DOWN_BLDG_FLOOR |
建筑层数(地下) |
NUMBER(2) |
C |
明确时,单位:层 |
17 |
BLDG_HEIGHT |
建筑高度 |
NUMBER(6,2) |
M |
单位:米 |
18 |
UP_SEATS |
地面停车位 |
NUMBER(4) |
O |
单位:个 |
19 |
DOWN_SEATS |
地下停车位 |
NUMBER(4) |
O |
单位:个 |
20 |
BLDG_LD_AREA |
基底面积 |
NUMBER(12,3) |
M |
单位:平方米 |
21 |
FLOOR_AREA |
总建筑面积 |
NUMBER(12,3) |
M |
单位:平方米 |
22 |
BLDG_USAGE |
主要用途 |
VARCHAR(100) |
O |
|
23 |
PROTECTED_BLDG |
保护性建筑 |
NUMBER(1) |
M |
取值为1、2、0 |
24 |
DEMCLITION |
拆除 |
NUMBER(1) |
M |
房屋建筑已拆除为1,否为0 |
25 |
SP_ANNO |
特别说明 |
VARCHAR(200) |
O |
|
4.0.2 项目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代码编码规范》GB/T40058 的相关规定。
4.0.3 标准地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GB/T 35639
的相关规定。
4.0.4 详细地址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4.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 C0217 的相关 规定。
4.0.6 宗地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 编制规则》GB/T37346 的相关规定。
4.0.7 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 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 的相关规定取前24位代码。
4.0.8 结构类型应按照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分为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其他结构等。
4.0.9 临时房屋建筑应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者建筑结构为非永久性结构的建 筑。字段为1位数字,当房屋建筑为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 1;当房屋建筑不是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0,不明确时可 不填。
4.0.10 基底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GB 50352 的相关规定。
4.0.11 主要用途应根据城镇房屋建筑或农村房屋建筑的用途分 类按表4.0.11-1、表4.0.11-2确定。
表4.0.11-1 城镇房屋建筑用途分类表
□住宅 □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宿舍楼等教育建筑□其他学校建筑 □医疗建筑□福利院□养老建筑 □办公建筑(□科研实验楼□其他) □疾控、消防等救灾建筑 □商业建筑(□金融(银行)建筑□商场建筑□酒店旅馆建筑□餐饮建筑□其他) |
续表4.0.11-1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其他) □体育建筑□通信电力交通邮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筑 □纪念建筑□宗教建筑 □综合建筑(□住宅和商业综合□办公和商业综合□其他)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其他 |
表4.0.11-2 农村房屋建筑用途分类表(可多选)
□住宅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其他) □医疗卫生(□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医疗用房□其他) |
||||
□行政办公 □住宿宾馆 □仓储物流 |
□文化设施 □休闲娱乐 □其他 |
□养老服务 □宗教场所 |
□批发零售 □农贸市场 |
□餐饮服务 □生产加工 |
4.0.12 保护性建筑应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字段为1位数 字。当房屋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取值为1;当房屋建筑为历 史建筑时,取值为2;当房屋建筑不是保护性建筑时,取值为0。 4.0.13 房屋建筑其他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3 《地址模型》GB/T 35639
4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5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
6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ZWFWC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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