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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2022年)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2022年).pdf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房屋建筑统 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1〕 3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 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编码 规则;4.基本属性。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天河软件园高普路1029-1031号2楼,邮政编码:51063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管理中心 (深圳市空间地理信息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建设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华易智美城镇规划研究院(有限 合伙)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顺清   张惠锋 杨柳忠 王曦晨 陈美云 史铁花 高艳娟 任淑芬 赵鑫明 耿  丹 路  程 张科伟 吴永兴 包世泰 季  珏 张菲斐 张    李丹彤    凤 贺  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汤      于    车黎刚 王月栋 陈向东 郭道盛 黄永进 韦 戈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2

3   编码规则   3

3.1   一般规定   3

3.2    编码单元划分  3

3.3   编码要求   6

4   基本属性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14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and Symbols    2

2.1   Terms   2

2.2   Symbols  2

3   Coding  Rule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Division of Coding Unit    3

3.3   Coding Requirements  6

4   Basic Attribute  of Building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3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4


 

 

 

1    

 

1.0.1 为了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编码及其基本属性,提供房屋 建筑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数据基础,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 和信息共享应用,不适用于构筑物。

1.0.3      房屋建筑编码、基本属性采集、数据处理和信息共享应 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2.1.1 房屋建筑 building construction

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以进行生活、

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

2.1.2   single building

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2.1.3 房屋建筑编码单元  coding unit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对房屋建筑进行编码时确定的基本单元,是根据房屋建筑实 体结构独立性划分的最小单元。

2.1.4 房屋建筑代码  identification code of building construc-

tion

每一个房屋建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永久的身份识别码。 2.1.5 房屋建筑编码 encode building construction

赋予房屋建筑代码的过程或活动。

2.2     

2.2.1 本标准中采用约束条件代号及说明如下:

M 代表必选,对应英文为Mandatory,   含义是必须具有的 内容;

C代表条件具备时必选,对应英文为Conditional,  含义是实 际情况具备时应具有的内容;

O 代表可选,对应英文为Optional,   含义是可自行判断是否 需要的内容。


 

 

 

3     

 

3.1     

3.1.1 房屋建筑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作为房屋建筑的统一身份标识,用于房屋建筑的信息 归集、关联和共享;

2 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唯一性,并应贯穿于房屋建筑的 设计、采购、施工、交易、运行维护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

3.1.2     房屋建筑代码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编码;当前在建项目未编码的,应在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时编码。既有房屋的房 屋建筑代码可在房屋建筑调查或其他需要时进行编码。

3.1.3  编码对象应为有固定结构的房屋建筑,小型房屋建筑不 宜编码。

3.1.4     房屋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当建筑结构类型发生改变时, 或当建筑高度、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中任何一项改变超过原值 ±50 %时,该房屋建筑应重新编码。新的房屋建筑代码应与旧码 建立关联关系,以便信息的传递。

3.1.5  当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时,已完成编码的房屋建筑不 再重新编码,未进行编码的房屋建筑应使用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 码进行编码。

3.2 编码单元划分

3.2.1     房屋建筑应按照幢划分编码单元。

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为一体的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 (图3.2.2)。独立式地下建筑应划分一个编码单元。


 

 

 

3.2.2  地下建筑与地上建筑结构

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注:①代表编码单元。

3.2.3     通过裙房或地下室相互连通的多幢建筑,应划分为多个 编码单元,裙房或地下室应单独划分编码单(图3.2.3-1、 3.2.3-2)。

 

3.2.3-1 通过裙房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裙房


 

3.2.3-2 通过地下室相互连通的三幢建筑

划分为四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地下室

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相连接的多幢建筑,应将每幢 房屋建筑分别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空中连廊与地面连廊不宜划 分编码单元(图3.2.4)。

 

3.2.4  由空中连廊、地面连廊等连通的三个编码单元示意

1—建筑;2—空中连廊(不编码);3—地面连廊(不编码)

3.2.5  平房的编码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连续的平房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图3.2.5-1)。

2  结构不同或不连续的成排平房应划分为多个编码单元 (图3.2.5-2)。


 

3.2.5-1 结构连续的平房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示意

 

 

3.2.5-2 结构不连续的平房划分为两个编码单元示意

3.2.6      农村院落中独立房屋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城镇院落 中结构独立的建筑物应划分为一个编码单元。

3.3     

3.3.1  房屋建筑代码应由18位数字组成(图3 . 3 . 1),第1~6 位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为年月分类码、第8~13位为许 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第14~18位为序列码。

□口口口口口  □口□口口口 □口口口口

 

 

序列码(5位)

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6位)

一年月分类码(1位)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

3.3.1 房屋建筑代码组成

3.3.2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房屋建筑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码 6位。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 码》GB/T2260  的规定。

3.3.3      年月分类码,是指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的取值类型, 码长1位。代码取值为1、2、3、4、5,并应符合表3.3.3的规


定。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1;当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 代码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2;当许可年 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验收年月时,年月分类码为3;当许可 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时,年月分类码为4;当许可年月 或建成年月代码为竣工年代时,年月分类码为5。

3.3.3 年月分类码

 

年月分类码

取值类型

说明

 

1

 

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年月

新建房屋建筑;

没有赋码且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2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年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施工许可证年 月的既有房屋建筑

 

 

3

 

 

竣工验收年月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也不能明确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年月,但能明确竣工验收年月的既 有房屋建筑

 

 

4

 

 

竣工年

没有赋码且不能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年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年月与竣工验收月,能明确竣工年的既有房屋 建筑

5

竣工年代

不能明确竣工年,但能估计竣工年代的既有房 屋建筑

 

3.3.4     新建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阶段赋码,代码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yyyy”


指年, “mm”  指月。

3.3.5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没有赋码的新建房屋建筑,许 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在施工许可阶段赋值,代码应为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3.3.6     对既有房屋建筑,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年月 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 月,码长6位,格式为 “yyyymm”;   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年 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验收年月,码长 6位,格式为 “yyyymm”;   当竣工验收月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 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码长6位,格式为 “yyyy00” 。当竣 工年不明确时,许可年月或建成年月代码应为竣工年代,码长位,格式为“yyy000”。

3.3.7     序列码码长5位,范围为00001~99999,由计算机程序 自动产生,应确保房屋建筑代码不重复,宜每年从00001开始 编码。

3.3.8     房屋建筑代码可根据需要扩展到户、房间,在房屋建筑 代码后增加。


 

 

 

 

4  基 本 属 性

 

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应包括建筑代码、标准地址、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类型等信息,并宜符合 4.0.1的规定。

4.0.1 房屋建筑基本属性

 

序号

属性名

中文描述

属性值类型

约束项

备注

1

BLDG_ID

房屋建筑代码

VARCHAR(18)

M

唯一标识

2

O_BLDG_ID

原房屋建筑代码

VARCHAR(18)

C

房屋建筑改扩建时

3

PROJECT_ID

项目代码

VARCHAR(24)

C

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时

4

VOWNAME

房屋建筑名称

VARCHAR(100)

C

有建筑名称时

5

ST_BLDADDR

标准地址

VARCHAR(200)

M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 GB/T 35639的规定

6

BLDADDR

详细地址

VARCHAR(200)

O

 

7

BuildingPermit_ID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

VARCHAR(28)

C

有许可证编号时

8

ConstructionPermit_ID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VARCHAR(100)

C

有许可证编号时

 


 

续表4.0.1

 

序号

属性名

中文描述

属性值类型

约束项

备注

9

CompAC_ID

竣工验收合格证编号

VARCHAR(28)

C

有验收合格证时

10

CAPARCEL_ID

宗地代码

VARCHAR(19)

C

有宗地代码时

11

RPROPERTY   UID

不动产单元代码

VARCHAR(24

C

有不动产单元代码时

12

BLDSTRU

结构类型

VARCHAR(100)

M

 

13

TempBuilding

临时房屋建筑

NUMBER(1)

C

明确时:是为1,否为0; 不明确时可不填

14

COMP_DATE

竣工验收年

NUMBER(4)

C

格式为yyyy

15

UP_BLDG_FLOOR

建筑层数(地上)

NUMBER(3)

C

明确时,单位:层

16

DOWN_BLDG_FLOOR

建筑层数(地下)

NUMBER(2)

C

明确时,单位:层

17

BLDG_HEIGHT

建筑高度

NUMBER(6,2)

M

单位:米

18

UP_SEATS

地面停车位

NUMBER(4)

O

单位:个

19

DOWN_SEATS

地下停车位

NUMBER(4)

O

单位:个

20

BLDG_LD_AREA

基底面积

NUMBER(12,3)

M

单位:平方米

21

FLOOR_AREA

总建筑面积

NUMBER(12,3)

M

单位:平方米

22

BLDG_USAGE

主要用途

VARCHAR(100)

O

 

23

PROTECTED_BLDG

保护性建筑

NUMBER(1)

M

取值为1、2、0

24

DEMCLITION

拆除

NUMBER(1)

M

房屋建筑已拆除为1,否为0

25

SP_ANNO

特别说明

VARCHAR(200)

O

 

 


4.0.2     项目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代码编码规范》GB/T40058  的相关规定。

4.0.3      标准地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址模型》GB/T  35639

的相关规定。

4.0.4     详细地址应为该房屋建筑实际常用的地址。

4.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应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 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ZWFW C0217 的相关 规定。

4.0.6     宗地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 编制规则》GB/T37346  的相关规定。

4.0.7     不动产单元代码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 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  的相关规定取前24位代码。

4.0.8     结构类型应按照房屋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分为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组合结构、其他结构等。

4.0.9 临时房屋建筑应为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或者建筑结构为非永久性结构的建 筑。字段为1位数字,当房屋建筑为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 1;当房屋建筑不是临时房屋建筑时,取值为0,不明确时可 不填。

4.0.10     基底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 准》GB 50352 的相关规定。

4.0.11 主要用途应根据城镇房屋建筑或农村房屋建筑的用途分 类按表4.0.11-1、表4.0.11-2确定。

4.0.11-1 城镇房屋建筑用途分类表

 

□住宅

□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宿舍楼等教育建筑□其他学校建筑

□医疗建筑□福利院□养老建筑

□办公建筑(□科研实验楼□其他)

□疾控、消防等救灾建筑

□商业建筑(□金融(银行)建筑□商场建筑□酒店旅馆建筑□餐饮建筑□其他)

 


续表4.0.11-1

 

□文化建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礼堂□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其他)

□体育建筑□通信电力交通邮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筑

□纪念建筑□宗教建筑

□综合建筑(□住宅和商业综合□办公和商业综合□其他)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其他

4.0.11-2 农村房屋建筑用途分类表(可多选)

 

□住宅

□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其他)

□医疗卫生(□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医疗用房□其他)

□行政办公

□住宿宾馆

□仓储物流

□文化设施

□休闲娱乐 □其他

□养老服务

□宗教场所

□批发零售

□农贸市场

□餐饮服务

□生产加工

4.0.12   保护性建筑应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字段为1位数 字。当房屋建筑为不可移动文物时,取值为1;当房屋建筑为历 史建筑时,取值为2;当房屋建筑不是保护性建筑时,取值为0。 4.0.13      房屋建筑其他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扩充。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应符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3 《地址模型》GB/T  3563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

5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GB/T  40058

6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ZWFWC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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