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划制图规范
(试行)
自然资源部
2021 年 3 月
前 言
为深化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加
强对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制图表达,制定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明确市级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图纸表达的要素、色彩、符号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补
充、细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纸表达要素内容。
本规范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调查型图件制图要求、管控型
图件制图要求、图件色彩和符号表达、附录。
本规范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自然资源部
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
计研究院、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
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中国地图出版社。
目 录
1 总 则.................................................................................................. 1
2 一般规定............................................................................................ 2
2.1 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2
2.2 图件种类.................................................................................... 2
2.3 图件的合并与拆分.................................................................... 3
2.4 基础地理要素............................................................................ 3
2.5 注记........................................................................................... 4
2.6 图幅配置................................................................................... 5
2.7 图纸要素................................................................................... 6
3 调查型图件制图要求......................................................................... 8
3.1 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8
3.2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9
3.3 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11
3.4 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12
3.5 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12
4 管控型图件制图要求........................................................................ 13
4.1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13
4.2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13
4.3 市域农(牧)业空间规划图.................................................... 14
— I —
— II —
5.4 各类控制线和符号引导............................................................ 25
5.5 样图示意................................................................................... 26
附录 A 图幅配置示意......................................................................................................................... 27
附录 B 用地用海分类配色指引表.......................................................................................... 29
附录 C 规划分区配色指引表...................................................................................................... 31
附录 D 各类控制线配色及表达指引表............................................................................. 32
附录 E 其他符号........................................ 33
— III —
1 总 则
1.1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级行政区域(市、地、州、盟,下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制作。
1.2 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在本规范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应与本规范中的内容相矛盾。
1.3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应完整、准确、协调、清晰、美
观。
2 一般规定
2.1 空间参照系统和比例尺
2.1.1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面采用“1985 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斯—克吕
格”投影,分带采用“国家标准分带”。
2.1.2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市域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
为 1:10 万,如辖区面积过大或过小,可适当调整。
2.1.3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中心城区图件挂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1:1 万~1:2.5 万;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较大的,图件比例
尺可缩小至 1:5 万或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2.2 图件种类
2.2.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图件包括调查型图件、管控型图件和示意型图件三类。此外,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图件。
2.2.2 调查型图件 5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2.2.3 管控型图件 20 张(类),包括: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市域农(牧)业空间规划图、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心城区国土空
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中心城区控制线规
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
施体系规划图、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
规划图、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
划图、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图。
2.2.4 示意型图件 5 张(类),包括:市域主体功能分区图、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规划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市域城乡生活圈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中心城区城市更新规划图。
2.2.5 本规范重点对调查型图件和管控型图件规定制图要求,并作配色和符号引导。
2.3 图件的合并与拆分
2.3.1 图纸合并。同种专题或不同专题内容的现状图件和规划图件,在不影响内容识别的前提下,可合并绘制。
2.3.2 图纸拆分。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减灾规
划等图件,可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专题内容拆分绘制。
2.4 基础地理要素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基础地理要素:
2.4.1 行政界线。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行政
界线,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行政界线。边境城市应
注明国境线。
2.4.2 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内表达到区(县)或乡(镇)级政府驻地,制图区域外表达到省、市或区(县)级政府驻地。
2.4.3 高程特征点。包括制图区域内重要的山脉、山峰、山隘等,宜标注名称和高程值。
2.4.4 等高线和等深线。高程、高差对国土空间有较大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高线,水底地势对国土空间有影响的地区可添加等深线。
2.4.5 其他地物。根据区域情况可选择表达水系、海岸线等其
他重要地物,图式可参考地形图相关规范予以表达。
2.5 注记
本规范涉及的所有图件应包括以下注记:
2.5.1 主要注记内容:
1)市(地)、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名称。
2)铁路站场、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公路与铁路(及其不
同方向的通达地名)名称。
3)重大水利设施名称。
4)河流、湖泊、水库、干渠、海域的名称。
5)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名称。
6)其他重要地物名称。
2.5.2 同一图形文件内注记文字种类以不超过四种为宜:
1)汉字:优先采用宋体,可选用黑体、楷体、仿宋、隶书。
2)英文和数字:优先采用 Times New Roman,可选用 Arial
Black。
2.5.3 不同图形文件内同类型注记的字体、大小应保持一致。
2.5.4 底图要素中的注记文字宜以灰色、白色为主,并应与必选要素、可选要素的注记文字在颜色、大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涉
海要素表达参照相关规定。
2.6 图幅配置
2.6.1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件的图幅配置内容包括:图名、图廓、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比例尺、图例、署名和制图日期,图幅配置可参见附录 A。
2.6.2 图名。图名宜位于图廓外上方,包括规划名称、主题名称,汉字采用黑体,英文和数字采用 Times New Roman。
2.6.3 图廓。图廓由外图廓和内图廓构成,外图廓用粗实线绘制,内图廓用细实线绘制。
2.6.4 指北针与风玫瑰图。指北针与风玫瑰图可绘制在图幅内右上角或左上角,有风向资料的地区采用 16 方向或 8 方向风向玫瑰图,其他地区采用指北针式样。
2.6.5 比例尺。比例尺可选用直线比例尺,比例尺总长度宜为图廓宽度的 1/10。
2.6.6 图例。图例由图形(线条、色块或符号)和文字构成,宜绘制在图廓下方。
2.6.7 署名和制图日期。图件应署规划编制单位的正式名称和
规划编制日期,注于图廓外左下角或右下角。
2.7 图纸要素
2.7.1 图纸要素包括底图要素、主要表达内容必选要素和主要表达内容可选要素(以下简称必选要素和可选要素)。
2.7.2 底图要素一般包括制图区域的行政边界要素、自然地理要素、交通要素、用地和分区要素。各类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边界要素。
——市域底图应表达区(县)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地、
制图区域行政界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域。
——中心城区底图应表达乡(镇)级及以上行政界线和政府驻
地、制图区域行政界线的晕线、涉海城市还应包括海岸线和市辖海
域。
2)自然地理要素应包括山体、水系。
3)交通要素。
——除市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
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口码头、
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设施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相同用地
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除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
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外,其他规
划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和规划的机场、铁路及站场、城际轨道、港
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不同设施可选择性分类表达,可用
相同用地叠加不同符号表达。
4)用地和分区要素。
——除市域、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外,其他现
状图纸底图应表达现状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
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除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外,其他规划图纸底图应表达城镇发
展区,有条件的城市宜增加表达村庄建设区。
2.7.3 必选要素。制图区域内如有本规范确定的必选要素,则应按规定进行表达。
2.7.4 可选要素。本规范确定的可选要素宜有选择地表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要素。
3 调查型图件制图要求
3.1 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3.1.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耕地。
2)园地。
3)林地。
4)草地。
5)湿地。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7)居住用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9)商业服务业用地。
10)工矿用地,宜细化表达采矿用地、盐田用地。
11)仓储用地。
12)交通运输用地,宜细化表达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
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13)公用设施用地,宜细化表达水工设施用地、干渠。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5)特殊用地。
16)陆地水域。
17)渔业用海。
18)工矿通信用海。
19)交通运输用海。
20)游憩用海。
21)特殊用海。
22)其他土地,宜细化表达空闲地。
23)其他海域。
其中,为表达市域空间关系,可将现状机场、铁路及站场、
城际轨道、港口码头、公路、城镇骨干路网等重要结构性交通要素
叠加在用地要素上。
3.1.2 可选要素,可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可结合专项细化调查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
可细化表达至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
指南(试行)》规定的二级类或三级类。
2)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试行)》附表 D.2 市域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将城镇和村庄
范围内的有关用地归并表达为城镇和村庄用地。
3)中心城区范围、历史文化保护线等要素。
3.2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
3.2.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耕地。
2)园地。
3)林地。
4)草地。
5)湿地。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7)居住用地,应细化表达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细化表达机关团体用地、
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
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9)商业服务业用地。
10)工矿用地,应细化表达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用
地。其中,三类工业用地宜增加符号表达。
11)仓储用地,宜细化表达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其中,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宜增加符号表达。
12)交通运输用地,宜细化表达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
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
用地、城镇道路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13)公用设施用地,宜细化表达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
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邮政用地、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干渠、水工
设施用地和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应细化表达公园绿地、防护绿
地、广场用地。
15)特殊用地。
16)陆地水域。
17)渔业用海。
18)工矿通信用海。
19)交通运输用海。
20)游憩用海。
21)特殊用海。
22)其他土地,宜细化表达空闲地。
23)其他海域。
3.2.2 可选要素,可包括:
1)根据实际情况,可结合专项细化调查进一步细分用地分类;
可细化表达至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
指南(试行》规定的二级类或三级类。
2)中心城区范围、历史文化保护线等要素。
3.3 市域自然保护地分布图
3.3.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国家公园。
2)自然保护区。
3)自然公园。
3.3.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世界自然遗产、世界
自然文化双遗产等要素。
3.4 市域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3.4.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世界遗产。
2)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分级表达。
3)省级(含)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历史文化街区,应分级表达。
3.4.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表达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分布情况,可增设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文化线路、风景名胜区、山水形胜等要素。
3.5 市域自然灾害风险分布图
3.5.1 必选要素。根据实际情况,标明本地常发自然灾害类型分布点或分区,如地震、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
3.5.2 可选要素。可根据本地常见自然灾害,提出覆盖制图区域全域的自然灾害风险等级综合评估分区,如低风险区、中风险区、高风险区。
4 管控型图件制图要求
4.1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4.1.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城镇开发边界。
2)永久基本农田。
3)生态保护红线。
4.1.2 可选要素。
1)历史文化保护线。
2)洪涝风险控制线。
3)矿产资源控制线。
4.2 市域生态系统保护规划图
4.2.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生态保护红线。
2)生态廊道。
3)自然保护地。
4)风景名胜区。
5)重要湖泊、湿地。
6)其他生态重要和敏感地区。
7)市级(含)以上等级公园。
8)主干河道。
4.2.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生态保育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主干绿道等要素。
4.3 市域农(牧)业空间规划图
4.3.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优质集中耕地。
2)优质集中牧草地。
3)海水增养殖区。
4.3.2 可选要素。可根据本地农业生产特征,增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生产分区、都市农产品基地、海洋牧场、退耕及耕地后备资源分布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整治提升重点区域等要素。
4.4 市域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4.4.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保护对象,应表达:
——世界遗产。
——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应分级表达。
2)各类历史文化保护线,可结合遗产特征和图纸比例尺情况择情合并或分类表达。
4.4.2 可选要素。
1)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
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工业遗产、农业
遗产、水利遗产、风景名胜区、山水形胜等要素。
2)历史文化保护重点区域、线路或廊道、节点等。
4.5 市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4.5.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快速路。
2)铁路及铁路枢纽。
3)轨道线网(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可表达轨道线网结构)。
4)机场。
5)港口码头。
6)公路枢纽。
4.5.2 可选要素。可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增加铁路分级、港口分级、机场分级、枢纽分级等。
4.6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图
4.6.1 必选要素,应表达市域重要高压输电干线、天然气高压干线等能源通道,以及市域重大水利工程,具体应包括:
1)电力设施,宜包括发电站、220kV 及以上变电站、220kV
及以上高压线及其两侧控制线。
2)给排水设施,宜包括水源保护区、小(二)型以上水库、
原水干管、水厂、截污干管、污水处理厂。
3)燃气设施,宜包括储气站、燃气门站、高高压、高中压
调压站、高压管线、次高压管线。
4)环卫设施,宜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场、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
施。
4.6.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供热设施、通信设施、新能源设施、取水口、气井、排涝泵站等要素。
4.7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4.7.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生态保护区。
2)生态控制区。
3)农田保护区。
4)城镇发展区,可细化表达城镇集中建设区、弹性发展区、
特别用途区。
5)乡村发展区。
6)涉海城市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表达海洋发展区的二级分区,可包括渔业用海区、交通运输用海区、工矿通信用海区、游憩用海区、特殊用海区、海洋预留区。
4.7.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矿产能源发展区,或按《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细分和补充二级分区。
4.8 市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规划图
4.8.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水土流失治理重点区。
2)森林(草原)生态修复重点区。
3)农用地整治重点区。
4)建设用地整治重点区。
5)湿地生态修复重点区。
6)水环境和水生态修复重点区。
7)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区。
8)重点生态修复工程。
4.8.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海洋生态修复区。
4.9 市域矿产资源规划图
4.9.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禁止开采区。
2)限制开采区。
3)矿产资源分布。
4.9.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允许开采区。
4.10 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
4.10.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耕地。
2)园地。
3)林地。
4)草地。
5)湿地。
6)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7)居住用地,宜细化表达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宜细化表达机关团体用地、
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
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9)商业服务业用地。
10)工矿用地,应细化表达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用
地。其中,三类工业用地宜增加符号表达。
11)仓储用地,宜细化表达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其中,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宜增加符号表达。
12)交通运输用地,宜细化表达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
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城镇道路用地、交通场站、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3)公用设施用地,宜细化表达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
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邮政用地、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干渠、水工
设施用地。
14)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应细化表达公园绿地、防护绿
地、广场用地。
15)特殊用地。
16)留白用地。
17)陆地水域。
18)渔业用海。
19)工矿通信用海。
20)交通运输用海。
21)游憩用海。
22)特殊用海。
23)其他土地。
24)其他海域。
4.10.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分至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的二级类或三级类。
4.11 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
4.11.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居住生活区。
2)综合服务区。
3)商业商务区。
4)工业发展区。
5)物流仓储区。
6)绿地休闲区。
7)交通枢纽区。
8)战略预留区。
9)城镇弹性发展区。
10)特别用途区。
11)城镇发展区以外的规划分区,包括生态保护区、生态
控制区、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矿产能源发展区、海洋发展区。
其中乡村发展区、海洋发展区应细化表达至二级分区。
4.11.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细分和补充规划分区。
4.12 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分区规划图
4.12.1 必选要素。应根据高度、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综合分析,划定不同等级的开发强度分区,如划分 1-5 级开发强度分区。
4.12.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中心地标控制区、生态景观控制区、高度分区、视线通廊等要素。
4.13 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
4.13.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城市绿线。
2)城市蓝线。
3)城市黄线
4)城市紫线。
4.13.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控制线。
4.14 中心城区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规划图
4.14.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
2)区级及以上等级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绿道。
4.14.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隔离绿地等。
4.15 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规划图
4.15.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市级及以上等级文化设施。
2)市级及以上等级体育设施。
3)市级及以上等级医疗卫生设施。
4)市级及以上等级社会福利设施。
4.15.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其他各级教育设施、商业设施、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现状设施与新增设施。
4.16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
4.16.1 必选要素,表达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线的主要管控
内容:
1)世界遗产位置及遗产区、缓冲区范围。
2)省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位置及大遗址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3)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
4)水下文物保护区范围。
5)历史城区范围。
6)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应涵盖核心保护
区、建设控制地带)。
7)传统村落位置。
8)因要素较为密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在图纸上无法清晰体现的内容,需要在数据库中予以体
现。
4.16.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历史文化保护线的其他管控内容,如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文化线路、山水形胜等要素。
4.17 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17.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铁路及铁路枢纽。
2)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普通省道、县道。
3)轨道线网。
4)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5)机场。
6)港口码头。
7)公路枢纽。
4.17.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支路、公共换乘停车场、预留通道等要素。
4.18 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图
4.18.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电力设施,宜包括发电站、110kV 及以上变电站、110kV
及以上高压线及其两侧控制线。
2)给排水设施,宜包括水厂、污水处理厂、输水干管、雨
污水排水干管、截污干管。
3)燃气设施,宜包括储气站、燃气门站、次高压及以上等
级调压站、次高压及以上等级管线。
4)环卫设施,宜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转运设施、建筑垃圾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5)热力设施,宜包括热力站、热电厂、热力干管。
6)通信设施,宜包括通信局所、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干线光缆、微波电路。
4.18.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新能源设施、新基建设施、排涝泵站等要素。
4.19 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
4.19.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消防站。
2)应急避难场所。
3)防灾指挥中心。
4)主要疏散通道。
5)洪涝风险控制线。
6)灾害风险分区。
4.19.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消防责任分区、消防训练基地、医疗救护中心等要素。
4.20 中心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图
4.20.1 必选要素,应包括:
1)城市重点地下空间,可细化表达重点地下公共活动空间、
重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等。
2)城市地铁地下站点。
3)地下文物埋藏区。
4.20.2 可选要素。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城市地铁地下线网、
地下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要素。
5 图件色彩和符号表达
5.1 底图色彩引导
底图色彩种类不宜过杂,应采用饱和度较低、亮度较高的颜
色。底图上包含地形元素时,建议使用不同灰度的绿色进行表达,
高海拔地区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宜颜色。
5.2 用地用海色彩引导
5.2.1 在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用地用海分类宜采用对比度较高的颜色,用地用海分类配色指引参见附录 B。
5.2.2 在市域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中,表达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的二级类时,可使用相同颜色叠加符号进行区别。其他图纸底图涉及上述用地要素表达时,可参照执行。
5.3 规划分区色彩引导
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图中
的规划分区配色指引参见附录 C。
5.4 各类控制线和符号引导
5.4.1 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中心城区控制线规划图中
的各类控制线配色及表达指引参见附录 D。
5.4.2 其他符号表达指引参加附录 E。
5.5 样图示意
为便于对本规范提出的各类图纸要素、色彩、符号的表达规
定形成直观认识,对一些重要图纸依据本规范要求绘制了《市级国
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图规范(试行)参考样图集》。样图表达了最基
本图纸要素,各城市可依据城市特点,增加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图纸表达内容。
附录 A
图幅配置示意
— 27 —
— 28 —
附录 B
用地用海分类配色指引表
用地用海分类 | 表达图示 | |||
颜色 | RGB | |||
耕地 | RGB(245,248,220) | |||
园地 | RGB(191,233,170) | |||
林地 | RGB(104,177,103) | |||
草地 | RGB(205,245,122) | |||
湿地 | RGB(101,205,170) | |||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 RGB(216,215,159) | |||
城镇住宅用地/城镇居住用地 | RGB(255,255,45) | |||
农村宅基地/农村居住用地 | RGB(255,211,128) | |||
机关团体用地 | RGB(255,0,255) | |||
文化用地 | RGB(255,127,0) | |||
教育用地 | RGB(255,133,201) | |||
科研用地 | RGB(230,0,92) | |||
体育用地 | RGB(0,165,124) | |||
医疗卫生用地 | RGB(255,127,126) | |||
社会福利用地 | RGB(255,159,127) |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RGB(255,0,0) | |||
工业用地 | RGB(187,150,116) | |||
采矿用地 | RGB(158,108,84) | |||
盐田用地 | RGB(0,0,255) | |||
仓储用地 | RGB(135,97,211) | |||
储备库用地 | RGB(153,153,255) | |||
交通运输用地 | RGB(183,183,183) | |||
公路用地 | RGB(173,173,173) | |||
城镇道路用地 | RGB(163,163,163) | |||
管道运输用地 | RGB(153,153,153) | |||
— 29 —
公用设施用地 | RGB(0,99,128) | |
公园绿地 | RGB(0,255,0) | |
防护绿地 | RGB(20,141,74) | |
广场用地 | RGB(172,255,207) | |
特殊用地 | RGB(133,145,86) | |
留白用地 | RGB(255,255,255) | |
陆地水域 | RGB(51,142,192) | |
渔业用海 | RGB(148,213,235) | |
工矿通信用海 | RGB(86,166,211) | |
交通运输用海 | RGB(108,139,209) | |
游憩用海 | RGB(26,170,230) | |
特殊用海 | RGB(131,188,214) | |
其他土地 | RGB(238,238,238) | |
其他海域 | RGB(214,234,243) | |
附录 C
规划分区配色指引表
规划分区类型 | 表达图示 | |||||
一级规划分区 | 二级规划分区 | 颜色 | RGB | |||
生态保护区 | RGB(77,151,87) | |||||
生态控制区 | RGB(130,197,174) | |||||
农田保护区 | RGB(255,255,195) | |||||
RGB(228,139,139) | ||||||
居住生活区 | RGB(254,221,120) | |||||
城 | 综合服务区 | RGB(254,133,200) | ||||
镇 | 商业商务区 | RGB(199,66,57) | ||||
集 | 工业发展区 | RGB(174,141,109) | ||||
中 | ||||||
城镇发展区 | 物流仓储区 | RGB(139,93,215) | ||||
建 | ||||||
设 | 绿地休闲区 | RGB(13,123,62) | ||||
区 | 交通枢纽区 | RGB(108,109,109) | ||||
战略预留区 | RGB(255,255,255) | |||||
城镇弹性发展区 | RGB(230,230,230) | |||||
特别用途区 | RGB(141,204,110) | |||||
RGB(244,177,192) | ||||||
村庄建设区 | RGB(244,177,192) | |||||
乡村发展区 | 一般农业区 | RGB(241,239,190) | ||||
林业发展区 | RGB(189,232,178) | |||||
牧业发展区 | RGB(197,232,211) | |||||
海洋发展区 | RGB(148,213,235) | |||||
矿产能源发展区 | RGB(125,102,79) | |||||
— 31 —
附录 D
各类控制线配色及表达指引表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城镇开发边界 | RGB 填充(228,139,139) | ||
+边框(0,0,0) | |||
永久基本农田 | RGB 填充(254,254,96) | ||
+边框(215,214,214) | |||
生态保护红线 | RGB 填充(77,151,87) | ||
历史文化保护线 | RGB 线(87,3,213) | ||
洪涝风险控制线 | RGB 线(0,0,196) | ||
矿产资源控制线 | RGB 线(155,70,55) | ||
城市绿线 | RGB 填充(143,238,128) | ||
+边框(0,153,68) | |||
城市蓝线 | RGB 填充(175,217,240) | ||
+边框(0,104,183) | |||
城市黄线 | RGB 填充(252,234,170) | ||
+边框(241,145,73) | |||
城市紫线 | RGB 填充(198,169,242) | ||
+边框(95,15,214) | |||
附录 E
其 他 符 号
表 E.1 | 综合交通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铁路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高速公路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城市轨道交通线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水运通道航线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机场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港口码头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铁路枢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公路枢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互通立交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公共停车场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BRT 站点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2 | 电力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电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220kV 及以上高压线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3 | 给排水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水源保护区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水库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取水口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水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污水处理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再生水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供水加压泵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污水加压泵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排涝泵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原水干管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4 | 燃气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燃气门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储气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调压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高压管线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5 | 环卫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垃圾处理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垃圾转运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6 | 热力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热力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热电厂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热力干管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7 | 通信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通信局所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卫星通信地球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微波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干线光缆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微波电路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8 |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消防站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应急避难场所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防灾指挥中心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9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参考符号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文化设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教育设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体育设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医疗设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社会福利设施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表 E.10 |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参考符号 | |||
图面要素 | 图例 | 备注 | ||
世界遗产 | RGB 填充(185,5,5)+边框 | |||
(0,0,0) | ||||
文物保护单位 | 可根据等级调整填充颜色, | |||
边框(0,0,0) | ||||
历史文化名城 | 可根据等级调整配色 | |||
历史文化名镇 | 可根据等级调整填充颜色, | |||
边框(255,255,255) | ||||
历史文化名村 | 可根据等级调整填充颜色, | |||
边框(255,255,255) | ||||
传统村落 | 可根据等级调整填充颜色, | |||
边框(0,0,0) | ||||
历史文化街区 | 可根据等级调整填充颜色, | |||
边框(0,0,0) | ||||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 RGB 填充(110,110,110) | |||
历史建筑 | RGB 填充(110,110,110) | |||
世界遗产核心区 | RGB 填充(170,80,65)透 | |||
明度 50%+边框(170,80,65) | ||||
世界遗产缓冲区 | RGB 填充(245,240,175) | |||
透明度 60% | ||||
大遗址保护范围 | RGB 线(155,70,55) | |||
大遗址建设控制地带 | RGB 线(55,5,255) | ||
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 | RGB 线(55,5,255) | ||
区范围 | |||
历史城区范围 | RGB 线(145,0,205) |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 | RGB 填充(175,90,205)透 | ||
明度 50%+边框(145,0,205) |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 | RGB 填充(65,0,255)+边 | ||
框(255,255,255) | |||
注:部分城市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有重叠,在图纸中可将传统村落符号放置于历史文化名村符号中,进行叠加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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