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建标170-2014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
建标170-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5年3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
发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4]18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公安部、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前言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和《关于调整(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编制单位的函》(建标综函[12011]127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司法部戒毒管理局负责编制。
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分析了全国792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数据,对东、中、西部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有代表性的12个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讨论座谈,总结近年来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后最终形成送审稿,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与场地指标、房屋建筑标准、安全防范及配套警戒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戒毒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公安部:赵春光 张向宁 杜山 冯剑 徐文海 代敏 赵亚许 舒频 潘阳元 齐春华
司法部:刘振宇 石金友 操菊平 李一黎 尚媛 王平 蒋定钊 李永福 张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重要标准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戒毒工作原则,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做到安全可靠、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并符合环保、节能、节地的要求。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根据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适度超前,宜实行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应按设计收戒(治)量界定,设计收戒(治)量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地域特点、毒品滥用情况、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等因素论证确定。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规模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收戒(治)量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
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200人~399人;
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400人~799人;
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800人~2000人。
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
小型强制隔离戒毒所:300人~799人;
中型强制隔离戒毒所:800人~1499人;
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1500人~3000人。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防范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包括: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警察用房、业务用房、附属用房。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包括:居住用房、医务用房、生产劳动用房、伙房餐厅、其他服务用房;
二、警察用房包括: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学习训练用房、备勤用房;
三、业务用房包括:收戒(治)用房、管理用房、教育矫治用房、帮教用房、职业技能培训用房、特殊业务用房、会堂或多功能厅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工作人员食堂、警卫室、洗衣房、更衣室、公共浴室、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强制隔离戒毒所各类功能用房和功能分区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弱电、消防、燃气、电梯等设备。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场地包括:道路、停车场、绿地、警察训练场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含拓展训练场)、生产劳动场地等。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警戒设施、建筑防护设施、技术防范设施等。
一、警戒设施包括:警戒围墙、大门、值班室、照明、警戒隔离防护及外围墙;
二、建筑防护设施包括:警戒围墙内与房屋建筑和配套设施有关的防护设施;
三、技术防范设施包括:应急报警、周界控制、门禁、监控、通信指挥、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管控、巡视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报告、探访等系统。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包括:信息化、教育、医疗、厨房、垃圾处理、中水处理、环保、应急照明及床具等设施设备。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配备警用装备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运车、医疗救护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风良好,日照充足;
二、选择在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避免选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
三、选择在供电、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用地原则,按戒毒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分区、精心布局,做到功能清晰、流程通畅、管理方便。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各自职能特点合理规划布局。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总平面布置应按照戒毒流程和管理的要求,分设行政管理区、戒毒管理区等。戒毒管理区按需要布置功能用房,各功能用房之间有通道相连,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戒毒管理区内的房屋建筑与警戒围墙的间距不小于7m。警戒围墙内外应设置不小于5m的安全隔离带,安全隔离带内应无障碍物。
戒毒管理区内应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之间、所内建筑与所外建筑之间距离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卫生防疫和管线埋设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密度宜为25%~33%;容积率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且不宜超过0.6。新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和改建场所绿地率不低于20%。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与场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设计收戒(治)量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注:1 设计收戒量在200人~399人之间的,按公式33.65-2.41(Ns-200)/2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戒量在400人~799人之间的,按公式31.24-1.66(Ns-400)/4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戒量在800人~2000人之
间的,按照设计收戒量8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收戒量2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收戒量。
2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增加0.05m2。
3 设置特殊监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增加面积指标。
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注:1 设计收治量在300人~799人之间的,按公式33.70-3.10(Ns-300)/5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治量在800人~1499人之间的,按公式32.60-1.58(Ns-800)/700计算建筑面积指标;设计收治量在1500人~3000人之间的,按照设计收治量15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收治量300人以下的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治量3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Ns为设计收治量。
2 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在本建设标准基础上增加0.05m2。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地面积宜按每人3.06m2测算。
第二十四条 警察训练场地面积宜按每人3.24m2测算,且不低于一个篮球场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停车场地面积,按25m2/车位计算;车位数量应综合考虑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车辆、外来车辆及警察自备车辆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停车库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另行报批,并相应增加建筑面积。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房屋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确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第二十八条 设置楼层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宜设置医疗电梯;戒毒人员餐厅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宜设置送餐电梯。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等之间应相对隔离,并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设置。伙房宜设在下风向处。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管理单元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宜超过120人,并设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二、每间寝室床铺数量宜为6张~12张。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新收脱毒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宜设单层床铺,康复期戒毒人员寝室可设双层床铺。寝室设单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3m;设双层床铺时,室内净高不低于3.90m。
三、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四、寝室内的线缆、管道均应暗敷,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均应设在警察值班室。
五、沿通道双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40m;沿通道单面布置寝室,其通道净宽不应低于2m。
六、晾衣间应按楼层集中设置,并位于楼层端头。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常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第三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应设置双通道,每条通道净宽不宜低于2m。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用房宜根据劳动项目类别,参照相应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风格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与所处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标志包括:警徽、刻有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的标牌和建筑标识等。场所标志标识应统一标准、规范设置、美观醒目。
民族自治地区的标志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进行设计。
第三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有关建筑要求,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合理确定装修标准。
医务用房建筑装修与环境设计,应符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心理特点,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
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和应急照明装置。
第四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完备的给排水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水龙带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和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外通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所内主要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宜采用新型节能技术。
第六章 安全防范及配套警戒设施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警戒围墙高度不应低于4.50m,墙体强度达到370mm实心砌体的安全防护等级。警戒围墙基础采取桩基础或独立基础时,基础梁以下应设置挡板,深入到地面以下不低于1m。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表面要光滑,无任何可攀登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围墙内外两侧均应设巡逻道,宽度宜为2m~3m。
警戒围墙或安全隔离带应安装视频监控、报警和照明装置。照明灯具位置、间距应适当,具有防水、防爆功能,应保证夜间视频监控图像清晰和安全隔离带视线良好。
二、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大门内外应留有检查车辆与人员通行的缓冲区域,并设置警戒线和必要的缓冲设施。
三、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应分设车行通道、人行通道,并应分别设置门禁控制系统。车行通道大门宜宽6m、高4.50m,顶部和地面应设监控、探测等安检装置。
四、警卫室应设在戒毒管理区主出入口处,门窗应设有安全防范设施,室内应设通信、监控、报警和门禁控制等装置。
第四十五条 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足区域内建筑物的外窗、外走廊等部位应设金属防护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其窗户宜采用安全玻璃。
二、探访室应设安检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探访人员之间应采用安全玻璃封闭隔离,使用有线电话交谈。询问室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询问人员之间应用金属防护栅栏等隔离。
三、戒毒管理区内的水、暖、电检查口,检查井及检查井口等处均应设牢固的闭锁及防护装置,穿越围墙的各种管道应为单根直径不大于300mm的束管。
四、戒毒管理区内室内楼梯扶手栏杆应封闭到顶;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设施;通向屋顶的消防爬梯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且3m水平距离内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外墙管道应有防攀爬设施。
六、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室内管道不应裸露。
第四十六条 技术防范设施、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应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应按相关标准要求配备,并满足保障、安全、警戒防范要求。
附录一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功能用房和功能分区设置表
续表
附录二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功能用房和功能分区设置表
续表
附录三 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备详表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强制隔离戒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的重要戒毒措施,对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机关,是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特殊场所。编制和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标准》,对于加强和提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保障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效力及作用。
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借鉴吸收了监狱、强制戒毒所、医院等相关建设标准和建设经验,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力求把握《禁毒法》及《戒毒条例》的立法精神,满足强制隔离成毒工作的需要,做到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本建设标准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国家标准,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决策在政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设计、评估工程项目文件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全过程、评价建设项目效果的直接标准。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自2008年6月1日《禁毒法》施行以来,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为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时收戒(治),全国改建、扩建和新建了一批强制隔离戒毒所。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戒毒条例》,对强制隔离戒毒分段收戒(治)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重点在生理脱毒、安全管理、深挖犯罪、康复治疗等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重点在康复治疗、认知教育、心理康复、回归促进等方面。在场所布局、戒毒设施、安防设施等方面既有共同要求,又有各自不同的特殊要求。因此,本建设标准在体现两类强制隔离戒毒所共性要求的条文上采用统一表述的方式,在体现两类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同要求的条文上采用分别表述的方式。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应遵循的原则及目标要求。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与当地国民经济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属于国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资金应纳入政府投资预算,切实给予保障,便于更好地履行强制隔离戒毒职能,适应禁毒工作要求,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本条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实施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改革创新。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必须适应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到统筹兼顾,适度超前,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故强调建设项目一次规划、一次建设,也可根据发展需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利用设施,避免重复投资,降低建设费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施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戒(治)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戒(治)量确定建设规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戒(治)量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域特点、毒品滥用情况、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分析论证。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方案的审批机关和场所设置的要求。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由本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设置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规模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所型分类标准。
根据目前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数量和收戒(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统计分析,从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的科学性、收戒(治)对象的特殊性、运行成本的经济性出发,按照收戒(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数量划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规模类型。
经广泛调研,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文明管理,提出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戒量不宜超过2000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治量不宜超过3000人。如某地区根据实际需求需要建设超过以上设计收戒(治)人数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时,宜建设第二个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的构成。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设备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场地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范设施的组成部分。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必须在封闭环境中进行,阻断毒品来源,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条件。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警戒设施、建筑防护设施、技术防范设施等,必须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有效管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自杀、自残等,实现所内无毒环境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不断应用安全防范设施先进科技成果,以提高现代化、信息化水平。
周界控制系统中不含高压电网装置。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的组成部分。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内部所需配套设施:信息化、教育、医疗、厨房、垃圾处理、中水处理、环保及床具等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戒毒条例》规定,为确保安全和及时送医救治,强制隔离戒毒所需配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运车、医疗救护车等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项目的选址要求。
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特殊性要求,从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及时收戒(治),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医疗、帮教等资源,有利于场所生活保障出发,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除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外,还需符合交通便利、市政设施完善、通风良好、日照充足等条件。
同时,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地址选择工程和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较好的区域,避免选在可能发生滑坡、洪水淹没、海潮侵袭等自然灾害的地段,保持与污染源、危险源、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距离,以确保场所人员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和总体布局的原则。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我国土地资源有限、城市用地紧缺的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机组合建筑项目,科学、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强制隔离戒毒所既不同于刑事羁押场所和监狱,又不同于一般的医院和学校,在规划布局时,既要体现一定的“强制性”,又要有相应的宽松自由活动空间,体现“大封闭,小开放”的格局。所谓“大封闭”即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实行封闭式管理;所谓“小开放”即在一定的区域内实行半开放式管理。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规划布局的要求。
《戒毒条例》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为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职能特点、戒毒流程和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布局。
规定戒毒管理区内房屋建筑与警戒围墙的间距,有利于维护场所安全;要求设置集中活动场,有利于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和日常锻炼的要求。各功能区之间通道应联络通畅,隔离设施可采用通透效果好的栅栏、花栏墙、灌木带或草坪等。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建设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抽样调查表明,各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用地指标差别较大,人均建设用地平均为99.86m2。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公安监管场所、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监狱等建设用地标准,以及各地土地资源情况不同,每个工程项目所采取的建筑层数不同,故建筑用地原则要求建筑密度宜为25%~33%,容积率应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要求,且不宜超过0.6(不包括农业用地)。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从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管理、环境绿化和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绿化率作出规定。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与场地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本条既是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综合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所作的规定,又是控制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面积指标单位为: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为使强制隔离戒毒所各类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投资效益,新建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戒量不宜少于200人,新建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设计收戒量不宜少于300人,因此,本标准给出特殊情况下设计收戒量20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2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特殊情况下设计收戒量300人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3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同时,由于大型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的收戒(治)任务繁重,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递减,因此本标准给出设计收戒量800人以上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8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设计收戒量1500人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按照设计收戒量1500人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一、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指标数据的测算依据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
1.居住用房
戒毒寝室:按照戒毒寝室进深净空为10.8m;12人戒毒寝室,开间为6m;6人戒毒寝室,开间为4.2m计算。12人戒毒寝室,每个戒毒人员使用面积为5.18m2;6人戒毒寝室,每个戒毒人员使用面积为7.13m2。
综合以上计算数据,每名戒毒人员戒毒寝室使用面积为6.12m2,建筑面积指标为9.42。
2.医务用房
(1)候诊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400人以下时设1间,400人、800人时均设2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候诊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6。
(2)诊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2间、400人时设3间、800人时设4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诊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7、0.12。
(3)治疗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治疗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4)抢救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06、0.03。
(5)观察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观察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6)保护性约束用房(单独管理用房或禁闭室)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的2类居室,每间使用面积为6m2,盥洗、卫生设备使用面积为2m2/人。保护性约束用房(单独管理用房或禁闭室)900、400、800人收戒(治)量分别按0.9%、0.8%、0.6%设置,其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1、0.10、0.07。
(7)医生值班室:每个护理单元设置1间,使用面积15m2(每个护理单元按100人计算),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23。
(8)护士值班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个护理单元设置1间(每个护理单元按100人计算),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均为0.23。
(9)病案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06、0.03。
(10)药房(药库):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400人时设置1间,800人时设置2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06、0.06。
(11)医疗污物处置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污物处置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06、0.03。
(12)功能检查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设2间、400人设3间、800人设4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功能检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7、0.12。
(13)X线机室:每所设置1套,取房间使用面积60m2,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X线机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46、0.23、0.12。
(14)化验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设1间、400人设2间、800人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化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15)HIV初筛室:每所设置1套,取使用面积45m2,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HIV初筛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35、0.17、0.09。
(16)消毒供应室:按照200、400、800人规模分别设置使用面积10m2、18m2、28m2消毒供应室,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消毒供应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7、0.05。
(17)小型手术室:200,400人时不设置,800人时设置1间,使用面积为30m2,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小型手术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0、0.00、0.06。
3.康复用房
(1)生产劳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3.25。
(2)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97。
4.其他服务用房
(1)生活用品供应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生活用品供应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2)理发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理发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3)衣物储藏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42。
(4)伙房和餐厅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房和餐厅包括制作间、备餐间、售餐间、餐具清洗消毒间、主食库、副食库、调料库、储菜库、工作人员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采购供应室等,建筑面积指标为1.71。
寒冷地区需要冬季储菜的,按人均使用面积0.20m2设置储菜空间,建筑面积指标为0.27。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
附表1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警察用房
1.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
(1)警察办公室:参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县(市、旗)级直属机关科级,确定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9m2;根据《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比例达到1:5。因此,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最低配备数分别为40、80、160人。按此计算出200、400、8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室建筑面积指标均为2.77。
(2)会议室:每所设有会议桌会议室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别为15、20、25人会议室,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第4.3.2条的规定,有会议桌会议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80m2。200、400、8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用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1、0.14、0.09。
(3)资料、档案及文印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设1间、400人设2间、800人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资料、档案及文印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10、3.03、2.95。
2.学习训练用房
参照《看守所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结合工作实际,每名警察学习训练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5.07m2,因此,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学习训练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均为1.01。
3.备勤用房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的规定,测算出备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均为1.65。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2。
附表2 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业务用房
1.收戒(治)用房
(1)收戒(治)接待厅: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治)接待厅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31、0.20、0.15。
(2)人所体检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所体检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3)淋浴消毒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淋浴消毒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4)安全检查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检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5)信息采集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信息采集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3、0.07、0.03。
(6)入所告知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入所告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7)个人物品保管室:经测算,强制隔离戒毒所个人物品保管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20。
(8)诊断评估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设2间、400人设3间、800人设4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治疗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0、0.15、0.10。
2.管理用房
(1)谈话室: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细则》,测算出50名戒毒人员需设置1间谈话室,考虑2个管教人员同时与1名戒毒人员谈话,每间使用面积9m2,强制隔离戒毒所谈话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24。
(2)总监控室:根据电视墙、操作台及指挥研判会议桌的布置,测算出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总监控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51、0.31、0.20。
(3)总值班室:含1个分监控室,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总值班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0、0.10、0.05。
(4)分区值班室(含分区监控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30m2,每个管理单元(100人)设置1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40。
3.教育矫治用房
(1)教室:按照每个管理单元(100人)设置1间,容量为50人,参照普通中学教室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92。
(2)电教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30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电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0、0.10、0.05。
(3)图书阅览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21m2,每个管理单元(100人)设置1间,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28。
(4)禁毒展览室:根据实际调研,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毒展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60、0.40、0.25。
(5)心理测试室(心理咨询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测试室(心理咨询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9。
(6)厌恶治疗室(脱敏治疗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30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厌恶治疗室(脱敏治疗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2、0.06。
(7)音乐治疗室(宣泄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30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音乐治疗室(宣泄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2、0.06。
4.帮教用房
(1)接待室(社会帮教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待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2)候见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小型候车室标准,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候见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17。
(3)探访室: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室人均建筑面积为0.27。
(4)单独探访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单独探访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10、0.08。
(5)视频探访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视频探访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10、0.08。
(6)物品暂存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物品暂存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7)法律援助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援助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5.特殊业务用房
(1)警械武器库: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2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戒武器库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2、0.12、0.06。
(2)律师会见室:经调研,律师会见室按照每100名强制戒毒人员设计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30。
(3)询问室:经调研,询问室按照每100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设计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30。
6.会堂或多功能厅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丙等观众厅标准,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会堂或多功能厅建筑面积指标为1.00。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3。
附表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附属用房
1.工作人员食堂:根据《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规定,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中二级食堂餐厅标准,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食堂建筑面积指标为0.45。
2.警卫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每所设置1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卫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5、0.03。
3.洗衣房:参照《看守所建设标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洗衣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11。
4.公共浴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共浴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10、0.08。
5.应急物品储备库:按照每间使用面积15m2,200人时设1间、400人时设2间、800人时设3间;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10、0.08。
6.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根据调研,200、400、8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总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其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31、0.20、0.15。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4。
附表4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指标数据的测算依据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
1.居住用房(含戒毒寝室、晾衣间、亲情电话室等)按照戒毒寝室进深净空为10.8m;12人戒毒寝室,开间为6m;6人戒毒寝室,开间为4.2m计算。12人戒毒寝室,每个戒毒人员使用面积为5.18m2;6人戒毒寝室,每个戒毒人员使用面积为7.13m2。
综合以上计算数据,每名戒毒人员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为6.12m2,建筑面积指标为9.42。
2.医务用房
根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医院宜按一级以上标准设置,并参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医院病床数量、建筑面积、医护人员、医技科室等有关指标,配备医疗设备,确保医院的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护理质量和工作质量,确保戒毒治疗康复效果,确保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身体健康。
强制隔离戒毒医务用房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的有关规定,分别设置门诊用房、住院用房、医疗管理用房、保护性约束用房(单独管理用房),面积指标测算如下:
(1)门诊用房
①候诊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候诊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②诊室:按300人设3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2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诊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4、0.11。
③治疗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治疗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④化验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化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⑤X线机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治疗X线机卫生防护规定》GBW-2-1980的规定,X线机室包括主机房、操作间、洗片室、诊断室各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X线机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31、0.14、0.09。
⑥功能检查室:包括心电图室、脑电图室、B超室、胃镜室等功能检查用房,共设4间,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功能检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31、0.14、0.09。
⑦小型手术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30m2,每增加500人增设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小型手术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⑧HIV初筛室:包括采样室、检验室、样本储存室等,测算出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艾滋病初筛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3、0.17、0.14。
⑨药房: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药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⑩保健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保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⑩病案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门诊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64、1.01、0.78。
(2)住院用房
①病房: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300、800、1500人规模的病床数量分别按照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的5%、4%、3%设置。其中普通病房占病房总数80%,重症监护病房占病房总数10%,传染病房占病房总数的10%。测算出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58、0.47、0.35。
②医生值班室:经测算,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生值班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③护士值班室:经测算,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护士值班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④重症观察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重症观察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⑤医疗设备储藏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设备储藏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⑥消毒供应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消毒供应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⑦洗衣房: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洗衣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⑧医疗污物处置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污物处置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⑨住院档案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住院档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住院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04、0.77、0.57。
(3)医疗管理用房
①院务办公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②病案讨论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案讨论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③信息系统与资料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的规定,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霉所信息系统与资料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④健康档案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健康档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23、0.15、0.11。
(4)保护性约束用房(单独管理用房)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的2类居室,每间使用面积为6m2,盥洗、卫生设备使用面积为2m2/人。保护性约束用房(单独管理用房)分别按照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的0.9%、0.8%、0.6%设置,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保护性约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1、0.10、0.07。
以上数据合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02、2.03、1.53。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5。
附表5 医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生产劳动用房
根据《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建设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的场所。生产劳动用房包括实习车间、劳动车间、生产关键要害岗位人员用房、材料库、成品库、机具室、卫生间等。
《监狱建设标准》规定劳动改造用房建筑面积指标7.60m2/罪犯,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需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确定为3.25。
4.伙房和餐厅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房和餐厅包括制作间、备餐间、售餐间、餐具清洗消毒间、主食库、副食库、调料库、储菜库、工作人员更衣室、卫生间、淋浴间、采购供应室等,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中二级食堂餐厅最小使用面积为0.85m2/座,食堂餐橱比为1:1的规定,按75%的强制隔离人员同时就餐考虑,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伙房和餐厅建筑面积指标为1.71。
注:寒冷地区需要冬季储菜的,增加建筑面积指标为0.27。
5.其他服务用房
(1)商店:按照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需生活日用品,可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设商店购买。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商店建筑面积指标分
别为0.20、0.17、0.12。
(2)被服仓库:按每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套换季被服、1套备用被服测算,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服仓库建筑面积指标为0.27。
(3)理发室:按每12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理发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20。
(4)物品储藏室:强制隔离戒毒所物品储藏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38。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其他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05、1.02、0.97。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其他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6。
附表6 其他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隔离戒毒人员)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7。
附表7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警察用房
强制隔离戒毒所既有党政机关的一般职能,还有警察业务的特殊职能。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警察用房除办公及公共用房外,还应包括学习训练用房和备勤用房等。
1.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
(1)警察办公室:参照《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县(市、旗)级直属机关科级,确定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9m2;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比例为1:5。计算出设计收治量300、800、15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室建筑面积指标均为2.77。
(2)会议室:每所设有会议桌会议室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别为30、40、50人会议室,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中第4.3.2条的规定,有会议桌会议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80m2。设计收治量300、800、1500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用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8、0.14、0.09。
(3)资料、档案及文印室:按照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300人设2间、800人设3间、1500人设4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资料、档案及文印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5、0.09、0.06。
综上测算: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办公及公共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20、3.00、2.92。
2.学习训练用房
根据《警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为提高警察素质,配备必要的学习训练用房。警察学习训练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5.07。折算到每个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1.01。
3.备勤用房
参照《监狱建设标准》,按55%警察配备数和每2名警察1间备勤寝室,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第4.2.1条和第4.3.3条的规定,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备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1.65。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察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5.86、5.66、5.58。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8。
附表8 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三)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包括:收戒(治)用房、管理用房、教育矫治用房、帮教用房、职业技能培训用房、特殊业务用房、会堂或多功能厅等。
1.收戒(治)用房
收戒(治)用房包括:收戒(治)接待厅、审核登记室、安全检查室、个人物品保管室、人所体检室、淋浴消毒室、诊断评估室、人所告知室。
(1)收戒(治)接待厅: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治)接待厅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2、0.15、0.11。
(2)审核登记室: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审核登记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2、0.01。
(3)安全检查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检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7、0.05、0.04。
(4)个人物品保管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个人物品保管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7、0.05、0.04。
(5)人所体检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所体检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7、0.05、0.04。
(6)淋浴消毒室:按300人设2间(含更衣室),每间使用面积为10m2,每增加500人增设2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淋浴消毒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9、0.07、0.05。
(7)诊断评估室:按300人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1间,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7、0.05、0.04。
(8)人所告知室:每所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所告知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2、0.01。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69、0.46、0.34。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收戒(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9。
附表9 收戒(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2.管理用房
管理用房是指设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生产劳动、医务用房、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帮教、伙房和餐厅等部位的管理用房。警察人数按核定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的20%测算。按照大队以下警察不低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总数8%的规定,则10名警察管理120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的管理用房和生产劳动的管理用房按照每个管理单元分散设置。分别测算如下:
①居住用房的管理用房:每个管理单元设值班与监控室(带卫生间)15m2,大中队档案室15m2,队情分析室30m2,谈话室15m2,强制隔离戒毒所居住用房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83。
②生产劳动的管理用房:每个管理单元设值班与监控室(带卫生间)2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合计30m2。强制隔离戒毒所生产劳动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33。
(2)医务、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帮教、伙房和餐厅的管理用房按照警察管理业务集中设置。医务设管理用房3间,教育矫治设管理用房2间,职业技能培训设管理用房1间,帮教设管理用房1间,伙房和餐厅设管理用房1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帮教、伙房和餐厅的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53、0.20、0.11。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69、1.36、1.27。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0。
附表10 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3/强制脯离戒毒人员)
3.教育矫治用房
(1)心理矫治中心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矫治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职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中心是强制隔离戒毒所运用现代心理医学手段,对患有心理障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矫正的场所。心理矫治中心设置认知治疗、行为矫治和档案管理等用房,房间颜色以蓝、绿、黄、白等色调为主,营造安静舒适、轻松自然、温馨和谐的氛围。宣泄室地面和墙面均应设置软包。具体测算指标如下:
①心理咨询室(与心理测试室合并设置):按300人设个体咨询室2间,每间15m2;设团体咨询室1间,每间30m2,共计使用面积60m2。每增加500人增加使用面积30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咨询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6、0.15、0.09。
②宣泄室:按300人设1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加使用面积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宣泄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8、0.06、0.05。
③沙盘治疗室(与音乐治疗室、脱敏治疗室合并设置):按300人设2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加使用面积为30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沙盘治疗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6、0.12、0.10。
④档案室:按300、800、1500人规模分别设置使用面积10m2、18m2、28m2档案室,其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05、0.03、0.02。
⑤心理咨询师用房:心理咨询师按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的0.6%配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5的规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小于5m2。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咨询师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0.03。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心理矫治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58、0.39、0.29。
(2)诊断评估中心
依据《禁毒法》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诊断评估中心,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和期满前的戒毒人员,进行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和社会功能诊断评估,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
诊断评估中心包括评估会商室、评估档案室、统计分析室、评估办公室等功能用房,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6、0.09、0.05。
(3)教育中心
教育中心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的场所,包括教室、教研室、实验室、保管室、演播室、音像资料室、礼堂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规范》GBJ 99-1986的规定,测算指标如下:
①教室:普通中学人均使用面积为1.37m2。按3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同时上课测算,建筑面积指标为0.64。
②教研室:普通中学教师教研室人均使用面积为3.50m2,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的规定,教研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0m2。强制隔离戒毒所教师按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量5%配备,按50%同时上课测算,建筑面积指标为0.18。
③实验室:普通中学实验室人均使用面积为1.80m2,实验课程每周2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25%同时上实验课、每2周1次,测算出建筑面积指标为0.16。
④器材室:按教室与实验室面积标准7%测算,建筑面积指标为0.06。
⑤演播室:强制隔离戒毒所可设置小型演播室,主要用于场所制作播送新闻、教学类节目。建筑面积指标为0.06。
⑥卫生间:按300人设卫生间使用面积30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中心卫生间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3、0.08、0.05。
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中心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23、1.18、1.15。
(4)阅览室
强制隔离戒毒所阅览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28。
(5)文体活动室(身体康复训练中心)
按每120人设1间,每人使用空间0.7m×0.9m,建筑面积指标为0.84。
以上数据合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教育矫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3.09、2.78、2.61。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教育矫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1。
附表11 教育矫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帮教用房
根据《戒毒法》相关规定和戒毒工作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设后续照管和社会帮教用房,包括适应训练、就业指导、探访、社会帮教、法律援助、办案询问、禁毒展览、所务公开等用房。指标测算如下:
(1)适应训练室(与就业指导室合并设置)按300人设2间,每间使用面积为15m2,每增加500人增设2间,300、800、1500入强制隔离戒毒所适应训练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3、0.10、0.08。
(2)探访用房
①接待室:按300人设接待室使用面积30m2,每增加500人增加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待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3、0.08、0.05。
②候见室:按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探访,探访人员2名,并安放相应数量桌椅,设卫生间、饮水处等,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中小型候车室标准,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侯见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17。
③探访室: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27。以上数据小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57、0.52、0.49。
(3)社会帮教室(与法律援助室合并设置)
按300人设单独座谈室1间,使用面积10m2,设集体座谈室1间,使用面积20m2。每增加500人增加20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社会帮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0、0.07、0.05。
(4)询问室
经调研,询问室按照每300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设计1间,每间使用面积15m2,其建筑面积指标为0.10。
(5)禁毒展览室
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禁毒展览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7、0.15、0.13。
(6)所务公开展示室
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务公开展示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7、0.15、0.13。
以上数据合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帮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44、1.09、0.98。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帮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2。
附表12 帮教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5.职业技能培训用房
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用于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培训车间、模型间、操作实习间等职业技能培训用房和技术辅导岗位人员用房。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情况,参照《监狱建设标准》相关指标,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业技能培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确定为1.2、1.00、0.80。
6.特殊业务用房
特殊业务用房包括指挥中心、信息中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室、警用器材存放室、警械装备库、警察心理咨询室等。
参照《监狱建设标准》警察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指标,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需要,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73、0.62、0.50。
7.会堂或多功能厅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中丙等观众厅的规定,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会堂或多功能厅建筑面积指标为1.00。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3。
附表13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附属用房
附属用房包括工作人员食堂、警卫室、更衣室、洗衣房、公共浴室、应急物资储备库、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分别测算如下:
1.工作人员食堂:根据《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建设指南》规定,按照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中二级食堂餐厅标准。测算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食堂建筑面积指标为0.45。
2.警卫室:包括监控值班室、物品存放室、卫生间,300人规模合计使用面积40m2,每增加100名警察增加15m2,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卫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8、0.09、0.06。
3.更衣室:分设男、女更衣室,建筑面积指标为0.16。
4.洗衣房: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洗衣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8、0.10、0.07。
5.公共浴室:分设男、女浴室。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共浴室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8、0.10、0.07。
6.应急物资储备库: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18、0.10、0.07。
7.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经调研,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设备及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0.22、0.20、0.18。
以上数据合计,300、800、1500人强制隔离戒毒所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1.55、1.20、1.06。
综合以上测算数据,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表14。
附表14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的占地面积指标。
根据我国人体基本动作尺度指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集中活动场占地面积为每人1.8m×1.7m=3.06m2。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警察训练场占地面积指标。
根据我国人体基本动作尺度指标,考虑到警察训练需要,警察训练场占地面积为每人1.8m×1.8m=3.24m2,最低按一个篮球场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车辆、私人车辆和外来人员车辆停车场的设置要求。
第五章 房屋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标准的确定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结构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单层宜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宜采用框架结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居住用房墙体厚度不小于240mm,并不宜采用轻质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具体的建设条件、建筑层数、高度和建筑物性质综合考虑。戒毒管理区属于人员密集、封闭管理的场所,对房屋建筑的安全等级应有更高要求,故明确了该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形式和对墙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医务用房、居住用房垂直交通设置的要求,以解决垂直运输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医务用房、伙房和餐厅、教育矫治用房、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寝室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检查、询问用房通道的设计要求,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与外来人员的分别出入。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生产劳动用房的建设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风格要求。
强调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应体现戒毒管理机关的性质和特点,与周边自然环境相适应,与当地建筑传统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的主要内容和设置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标志是场所视觉形象的核心,统一标准、意义明确的标志标识,可以充分体现建筑属性,展示场所文化,便于公众识别。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的规定,考虑到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特殊性,在耐久年限和安全等级方面要求比一般建筑高。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引起混乱,且不宜疏散到所区外。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生产劳动车间、仓库的耐火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物的装修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保障电力供应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的采暖、降温、通风设施及给排水系统及消火栓设置方面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条件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医务用房应有空调设备。室外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的地区,警察用房、业务用房及戒毒居住等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条件。采暖区的强制度隔离戒毒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为保障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管理,戒毒管理区内应按消防要求设置消火栓。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内的消火栓可不设消防箱,其水带、水枪应集中放置在分区值班室内。
第四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三废”(废渣、废水、废气)处理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外通路和所内主要道路的设置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节能的要求。
强制隔离戒毒所房屋建筑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节能设计规定,应积极落实国家节能、降耗、减排政策,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
第六章 安全防范及配套警戒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管理区警戒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所配套设施配置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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