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
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引(修订版)
表E-1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类别 | 项目 | 配套标准 | 每处设置规模 | 设置建议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医疗卫生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置1处。 | — | ≥2000 m2 | 宜为相对独立的建筑,若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可设置不超过50张、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2000 m2;服务人口5-7万人,建筑面积≮2500 m2;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3500 m2。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 | |
文化体育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置1处,每千人建筑面积100-200 m2。 | — | 4000-6000 m2 | 包含配置老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书屋)、广播室等。 宜与商业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绿地等共同形成街道公共活动中心。 | |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1处,每千人建筑面积60-100 m2。 | — | ≥1800 m2 | 每5-10万人设一个中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用地面积约为4000 m2; 每3-5万人设一个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用地面积约2000 m2。 | ||
多功能活动场地(体育健身广场、文化广场、运动场、田径场) | 每个街道至少应各设1处。每千人用地面积不少于250m2。 | — | — | 单独设置。可作为避难疏散场地。 可根据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布局多运动场(或健身广场、田径场)。 居民运动场(田径场)10000-15000 m2;大型体育健身广场≮5000 m2;小型体育健身广场≮1000 m2 。 | ||
健身步道(或登山道) | — | — | 原则上按不低于0.5 km /万人配建。 服务人口10-20万人,不低于10 km;服务人口5-10万人,不低于5 km;服务人口3-5万人,不低于3 km;服务人口1-3万人,不低于1 km。 健身步道宽度1.2m-2.4m,登山健身步道主步道路面宽度0.6m-1.5m,应配套引导、解说、指示、警示等各类标识和设施。 | |||
健身路径 | — | — | 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应设1条10件以上器材的健身路径。 可配置于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文化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处。 | |||
教育 | 小学 | ≤6班 | 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应设1所。1-1.5万人设立1所完全小学。84座/千人,45座/班 | 9(15)*-25.8 m2/座 | — | 服务半径宜为800~1000米,容积率≥0.7,建筑密度20~35%。 每校单个校区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小学用地宜采用高限指标,采用底限指标时,新建城区不得低于15 m2/座,老城区不得低于9 m2/座。 已编制专项规划的城市,可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新建城区采用括号内数值。) |
12班 | 9(15)-24.2 m2/座 | — | ||||
18班 | 9(15)-21.4 m2/座 | — | ||||
24班 | 9(15)-20.6 m2/座 | — | ||||
≥30班 | 9(15)-18.8 m2/座 | — | ||||
初中 | 12班 | 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应设1所。3-5万人设立1所初中。42座/千人,50座/班 | 11.25(18)-25.9 m2/座 | — | 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容积率≥0.8,建筑密度20~35%。 校均规模应达到18班,900名以上在校生,每校单个校区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 初中用地宜采用高限指标,采用底限指标时,新建城区不得低于18 m2/座,老城区不得低于11.25 m2/座。 已编制专项规划的城市,可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 |
18班 | 11.25(18)-23.3 m2/座 | — | ||||
24班 | 11.25(18)-21.9 m2/座 | — | ||||
≥30班 | 11.25(18)-20 m2/座 | — | ||||
高中 | ≤18班 | 8-10万人设立1所普通高中。 20座/千人,50座/班 | 18-25 m2/座 | — | 容积率≥0.8,建筑密度20~35%。 每校单个校区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 新建城区高中用地应采用高限指标,老城区高中用地不得低于18 m2/座。 已编制专项规划的城市,可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 |
24班 | 18-23.5 m2/座 | — | ||||
30班 | 18-22.5 m2/座 | — | ||||
≥36班 | 18-21.1 m2/座 | — | ||||
社会福利与 保障设施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1处。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级)两级配建要求应满足: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70 m2;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55 m2。 | — | 建筑面积≥750 m2 床位数≥20张 | 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至少应设1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可附设老年食堂、护理关怀服务站(室)、托老所等。 宜与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相邻。应按照配建指标、服务半径等要求逐步增设多处。 | |
养老院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1处。 | 40-50 m2/床 | ≥30m2/床 | 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已编制专项规划的城市,可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 ||
行政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 | 街道办事处 | 每个街道合设1处 | — | ≥3000 m2 | 街道办事处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合设一处,含街道办工作用房、服务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 | |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 ||||||
派出所 | 原则上每个街道设1个。 | ≥600 m2 | 870-1600 m2 | 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情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具体结合公安系统内部的基层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进行选址。 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 | ||
工商管理所、税务所等 | 每个街道至少应设1处。 | — | ≥300 m2 | 宜与街道办事处联合设置,组成综合楼。 | ||
公用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 km | ≥80 m2 | 垃圾收集站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8 m。 鼓励和推广环卫设施采用“四合一”或“五合一”组合建设方式,含垃圾收集站、公厕、道班房、再生资源回收点和环卫停车场。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宜超过1km。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 ||
避灾点 | 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应设2-3处 | — | — | 避灾点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设施、街道办公楼、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进行改造利用,使之具备较好的防灾避险功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 容量不小于200人/处,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人均面积不小于2 m2 | ||
商业设施 | 社区商业 | 商圈半径≤3 km,服务人口8-10万人 | — | 宜以独立的集中设置为主。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施,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m。 社区商业中心应满足日常综合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沐浴、再生资源回收、家庭服务、照相馆、专卖店、专业店、旅馆、医疗保健、房屋租赁等中介服务、宠物服务、文化娱乐等。 | ||
分区公共配送中心 | 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宜设1处以上 | — | — | 顺应电子商务趋势构建城市物流共同配送网络,街道区域内应设置分区公共配送中心。 |
注: 1、规划人口规模大于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街道以8-12万人为宜;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小城市或县城,街道以3-5万人为宜;规划人口规模在50-100万人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街道规模体系。
2、街道辖区内设有市、区级文体设施的,可替代街道级别的文体设施。
3、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表E-2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表
类别 | 项目 | 配套标准 | 每处设置规模 | 设置建议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社区管理与服务 | 社区服务站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处。每千人建筑面积110-140 m2。 | — | 600-1300 m2 | 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老年人日间照料、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 城市社区服务站房屋建筑由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构成。社区工作用房宜由服务厅、调解室、警务室、社区办公室、治保会办公室等构成。居民活动用房宜由居民议事室、文体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多功能室及公共卫生间构成。建设规模按社区常住人口分为三类: 3000人以下,600m2;3000-6000人,600-800m2;6000-9000人,800-1000m2; 9000人以上的大型社区房屋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300 m2控制。 |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个。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级)两级配建要求应满足: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70 m2;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55 m2。 | — | ≥200 m2 | 居家养老服务站包含休息室、保健室、活动室、家政服务用房等,可有少量床位。 宜与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筹建设,或与幼儿园相邻设置。 | |||
医疗 卫生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0.8-1万人宜设置1座。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布局,可与邻近社区合并设置,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 — | 150-220 m2 |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一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增加不少于90 m2建筑面积。 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1万人。较小规模的社区,可与邻近社区合并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与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统筹建设。 | ||
体育 | 健身活动室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处,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60 m2。 | — | ≥300 m2 | 应配套羽毛球场、乒乓球台、棋牌室及其他健身活动等。 0.5万人以上社区配置的健身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m2,0.3-0.5万人社区不低于300 m2。 | ||
多功能广场(健身广场) | 每个社区至少应各设1处,每千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 m2。 | ≥400 m2 | — | 0.5万人以上社区配置的健身广场或多功能运动场用地面积不低于500 m2,0.3-0.5万人社区不低于400 m2。 | |||
健身路径 | — | — | 1条全民健身路径含8件以上器材。 可配置于公园、健身广场、小区绿地等处。 | ||||
教育 | 幼托 (幼儿园) | ≤6班 | 原则上每个社区辖区至少应设1所。根据社区规模及拟规划幼儿园的班级数,亦可2-3个社区合设一所幼托(幼儿园)。 40座/千人,30座/班 | 16 m2/座 | 8.84-14.80 m2/座 | 幼托(幼儿园)应按其服务半径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300-500 m。 已编制专项规划的城市,可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的千人指标执行。 12班及12班以上的幼儿园容积率宜取0.65,12班以下的幼儿园容积率宜取0.6。人均用地面积指标根据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人均面积指标。寄宿制幼儿园可根据有关标准在本表基础上增加人均面积指标。 | |
9班 | 15m2/座 | 11.65—14.22 m2/座 | |||||
12班 | 14 m2/座 | 11.12—13.63 m2/座 | |||||
公用 设施 | 公共厕所 | 设置密度3-5座/km2 设置间距500-800 m 每1000-1500户设1处 |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60-100 m2 | 30-60 m2 | 旧城区取密度的高限,新区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3 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道班房) | 原则上每个社区辖区至少应设1处 1处/0.8-1.2万人 | 20-30 m2 | 7-20 m2 | 宜与其它环卫设施合建,室外应有停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原则上每个社区辖区至少应设1处 1个/1500-2000户 | — | ≥10 m2 | 回收点是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门店、流动回收车和回收亭。 | |||
开关站(开闭所) | 8000kW左右负荷设1处(约4000-5000户设1处) | 200-300 m2 | 200-250 m2 | 独立设置或附设于其它建筑内。室外地面±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开关站,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 | |||
环网柜 | 1600-2400 kW负荷设1处(约1000-1250户设1处) | — | 40-50 m2 | 可附设其它建筑内。室外地面±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环网柜,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 | |||
配电室 | 供电半径结合当地供电区划分,A类区≤150m ;B类区≤250m ;C类区≤400m | — | — | 可附设在建筑内,但必须采取防噪声措施。室外地面±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配电室,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 | |||
片区汇聚机房 | 1-2万人设1处 | — | 200-300 m2 | 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含广电在内的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用于设置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网设备)。 | |||
公共自行车停放区 | 应至少设置1处 | 1.5-2.2 m2/辆 | — | 宜在居住小区的出入口就近布置,以发挥自行车交通的接驳功能。 停放区一般设置成平面式,通过划标线及图案来标示,长度一般在4.5 m至40 m之间。 | |||
避灾点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处 | — | — | 避灾点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现有人防工程、公共建筑物等,并对这些建筑物进行改造利用,使之具备较好的防灾避险功能。原则上不新建专门场所。 容量不小于100人/处,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人均面积不小于2 m2 | |||
商业设施 | 邻里商业 | 服务人口1-1.5万人 建筑面积450-570 m2/千人 用地面积100-600 m2/千人 | — | 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应以生活宜居为原则,选址和经营应便利社区居民的消费,且不应干扰居民生活。 邻里商业应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含菜市场(或生鲜超市、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家庭服务等。 | |||
其中 | 菜市场 | 服务半径0.8-1.5公里,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 m2。 | ≥1000 m2 | ||||
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处代收服务点,有条件的社区宜设自提柜 | — | — | 顺应电子商务趋势,每个社区至少应配置1个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将快递公司和电商发出的包裹实物进行中转接收,并按收货人指定的收货方式(包括送货到户、委托代收、客户自提)等提供配送服务,完成快递宅配最后一公里的配送服务。一般有代收服务点(店铺代收点、门卫或物业代收点)、自提柜(箱)。 有条件的社区宜设立自提柜。可与物业或店铺合作,设立代收服务点。 | |||
注: 1、规划人口规模大于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社区以0.8-1.2万人为宜;规划人口规模小于50万人的小城市或县城,社区以3-5千人为宜;规划人口规模在50-100万人之间的中等城市,可视情况选择适宜的社区规模体系。
2、其它营利性设施依据市场需求配置。其他公用设施按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定进行配置。
表E-3 居住用地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序号 | 项目 | 配套标准 | 最小规模 |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
1 | 社区卫生室 | 建筑面积≥15 m2/千人 | — | 30 m2 |
2 | 文体活动室 | 建筑面积≥100 m2/千人 | — | 200 m2 |
3 | 文体活动场地 | 用地面积≥150 m2/千人 | 300 m2 | — |
4 | 物业管理用房 | 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4‰配置,但最少不低于50m2;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的,超过部分按照2‰配置。 | — | 50 m2 |
5 | 居家养老服务点 | 新建城区和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70 m2;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每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55 m2。 | — | 100 m2 |
6 | 生活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m。 | — | — |
7 | 配电室 | 供电半径结合当地供电区划分,A类区≤150m ;B类区≤250m ;C类区≤400m 。尽可能与其它建筑合建。 | — | 50-120 m2 |
8 | 通信接入机房 | 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含广电在内的小区通信综合接入设施用房,用于设置固定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接入网设备)。 | — | 100-500户: 100 m2 500-1000户: 160 m2 1000-2000户: 200 m2 |
9 | 停车场(库) | 按照《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 ||
10 | 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 | 每个社区至少应设1处代收服务点。可与物业或店铺合作,设立代收服务点。有条件的社区宜设自提柜。 | — | — |
11 | 商业服务 | 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 | — | 100 m2 |
注:本表适用于城市更新中未达到社区规模的居住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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